《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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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报告:《劳动合同法》解读余明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二00七年十二月§1两法的立法背景1.两法的颁布及施行,是贯彻落实《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个具体举措。2.依法治国不断推进,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劳动法》一时难以修改,可先行单项立法。3.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要改变一部份劳动者并没有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状况。4.面对强大的就业压力,必须高度关注民主问题。5.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必须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2两法的立法精神两法共通之处都是强调以人为本,依法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就业权和发展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立法的侧重点是,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业促进法》立法的侧重点是,强调“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1劳动合同法“人”字当头谋求劳资互利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要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必须确立一个基本理念:企业应当依法增强以人为本(以劳动者为本)、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法治理念。立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结合在一起,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企业的生命力在于其所属劳动者的创造力,企业利益来自于劳动者的创造性劳动。双方应“相依为命”。依法规范劳资双方的谋利行为,着力“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引导劳资双方追求共同生存,共同发展,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2.2就业促进法“人”字当头构建社会和谐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树立一个基本理念:政府应当依法增强就业是民生之本、把就业问题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加以认真解决的履职观念。促进就业的总方针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3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规定§3.1劳动合同载着劳资双方去“远航”《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强化企业劳动关系的紧密性和长期性,要求企业与劳动者应当建立起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形式,强化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1、企业用工之时即建立劳动关系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强化劳动关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2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责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金的性质(1)经济补偿是承担违约责任的经济支出,是一种惩罚。(2)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做出贡献的补偿。是一种用人单位的“恩赐”。(3)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第36条(协商一致解除),第37条(提前30日或3日通知解除),第38条(用人单位有过错时的特别解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第36条(协商一致解除),第39条(劳动者有过错时的特别解除),第40条(劳动者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变化时,提前30日或支付1月工资后解除),第41条(经济性裁员)。§3.3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的情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4.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普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是:在本单位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不封顶;对高收入员工来说,其工资水平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但计算工作年限时,最高不超过12年。§3.4.2劳动者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5劳动用工管理“谁说了算”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细化企业用工管理考核体系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6两种法定情形下的违约金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3.7工会的监督权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3.8多种用工形式的选择《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条款的规定,为企业采取灵活用工,减少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提供了人力资源管理的空间。一是采用“工作任务”合同制用工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依法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的辞退权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三是灵活选择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特别规定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注意设置“防火墙”避免连带纠纷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中规定了“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敬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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