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政府对银行的监管结构:一、银行监管的必要性二、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三、金融监管体制四、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五、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巴塞尔协议2银行监管的必要性1.银行系统的内在不稳定性(1)银行业的高风险性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银行业有可能面临以下8种主要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2)银行资产负债的期限不匹配是银行内在不稳定性的根源2.银行挤兑及传染性银行挤兑是指大量银行客户因为金融危机的恐慌或者相关影响同时到银行提取现金,而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不足以支付,它是一种突发性、集中性、灾难性的危机。3银行系统内在不稳定性银行挤兑源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一方面,银行既无法准确预测存款人的提款时间与支取金额,也无法准确预测借款人需要贷款的金额和时间;•另一方面,存款人无法准确了解银行资产的营运质量。•由于当事人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每个人都按自身眼前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只要银行无法充分保证未来的流动性需求,就有可能使得银行挤兑发生。银行危机具有很强的传染性:1.信息传染:由于信息的外部性,当存款者观察到银行经营业绩之间的强相关性时,信息传染就会发生。4当一些银行倒闭时,其他银行的存款者会对由银行倒闭数目所提供的嗓音信号作出反应,提前支取存款,引起银行挤兑。单个银行的挤兑会在银行系统中进行传染,导致其他银行的金融恐慌。2.信贷传染•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使得银行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依赖大大加强,形成更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链条,银行间存在的信贷关系使银行危机借助于信贷传染渠道蔓延下去3.银行业系统风险:是指系统性事件造成的连锁反应给银行业带来的风险。它的存在使银行危机的社会成本加大。因此,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十分必要。银行危机的传染性5银行危机的传染性4.系统性银行危机带来的社会经济成本:(1)银行危机的直接成本•银行危机引起的直接成本很高,除了股东、存款人、其它债权人和政府都会直接承担损失。如银行股东财富的流失、存款人债权的减少、政府救助的财政投入等。(2)银行危机的间接成本•银行危机还导致负外部性,带来巨大的间接成本。如银行信贷萎缩、甚至大规模收回贷款而造成生产的中断,导致产出下降;甚至可能导致支付系统崩溃、降低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能力等。6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1.公共利益理论•理论假设:政府拥有完全信息;政府为社会福利服务;政府具有完全信用(守信用)•基本观点: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首先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社会公众利益的高度分散化和市场缺陷的存在,有必要让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介入金融经济生活,通过管制来纠正或消除市场缺陷,以达到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基本做法: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只要监管适度,就可以在增进社会公众整体利益的同时,将管制带来的成本降到最低水平。72.金融风险论•该理论主要从关注金融风险的角度,论述了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必要性。首先,由于金融业高负债率的特点,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其次,金融业具有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效应,即“多米诺效应”。•因此,必须有一个权威机构对金融业实施适当的监管,以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3.投资者利益保护理论•着眼于保护一般存款者及金融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论述银行监管的必要性。•首先,银行与存款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为避免银行经营者在使用存款者资金时损害其利益,存款者需要对银行进行监督。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8•其次,银行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严重。银行就有可能利用这一信息优势为自己牟取利益,而将风险或损失转嫁给存款者•因此,要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4.管制供求论•该理论将金融监管本身看成是存在供给与需求的特殊商品•从管制的需求看:金融监管是那些想从监管中获利的人所需要的。比如,现有的金融机构可能希望通过金融监管来限制潜在的竞争者•从管制的供给看:政府官员提供管制是为了得到对自身政绩更广泛的认可。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根据管制供求论,是否提供管制以及管制的性质、范围和程度最终取决于管制供求双方力量的对比。根据管制供求论,监管者具有通过过度监管来规避监管不力的动机。5.公共选择论•公共选择论与管制供求论有很多相似之处:它同样运用供求分析法来研究各利益集团在监管制度提供过程中的相互作用。•不同之处在于,该理论强调“管制寻租”的思想,即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寻求管制以牟取私利。监管者将管制当做一种“租”,主动向被监管者提供以获益;被监管者则利用管制来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9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金融监管体制1.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狭义的金融监管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查、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2.金融监管的目的:•第一,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第二,保护公众的利益;•第三,维持金融业的运作秩序和公平竞争。103.金融监管的原则:•依法监管原则。金融机构和监管的实施都要有法可依•合理适度竞争原则。既要避免高度垄断,又要防止过度竞争•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原则。•安全稳健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4.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1)一元多头式。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以德国、法国为代表。•该体制的关键在于各金融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2)二元多头式。中央和地方都对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拥有监管权,且不同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由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11金融监管体制(2)二元多头式。•以美国、加拿大等联邦国家为代表。•优点:•能较好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防止金融权力过分集中,因地制宜地选择监管部门;•有利于监管专业化,提高对金融业务服务的能力。•缺点:•管理机构交叉重叠,易造成重复检查和监督,影响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开展;•金融法规不统一,加剧金融领域的矛盾和混乱;•降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效率。12金融监管体制(3)集中单一式。由中央的一家监管机构集中行使金融监管权。代表性国家有英国(1997年后)、日本(1998年后)。•优点:•(1)金融管理集中,监管政策与标准具有一致性;•(2)有助于防止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或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3)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弊端:•监管机构权力巨大且过于集中,缺乏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在执行监管时易使监管部门滋生官僚化作风,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反应迟缓,甚至可能导致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13金融监管体制双层多元监管体制,指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个层次,并列设置多个履行监管职能的管理机构。各层次监管机构的协调?美国、加拿大是该体制的典型代表1.双层多元监管体制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单层多元监管体制,指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但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机构负责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问题:多家监管机构的协调2.单层多元监管体制日本金融监管体系单一监管体制,是指由单一的中央级管理机构(中央银行或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督与管理。典型国家:英国监管机构:英格兰银行3.单一监管体制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美国和日本的金融监管模式1.美国的金融监管有多个部门承担,属于典型的多头监管。而且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行联邦和州的双轨制。2.日本属集权多头式监管体制。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共同承担着金融监管的职责。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体系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演进1.统一监管阶段(1984-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进行统一监管2.“一行两会”阶段(1992-2003)•1992年10月,成立中国证监会•1998年11月18日,成立中国保监会3.“一行三会”阶段(2003-)•2003年3月,成立中国银监会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成一行:中国人民银行三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21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1.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集权多头式。监管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具体监管分属: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银行、信托业的监管;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证券市场、证券业和投资基金的监管;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保险市场和保险业的监管。2.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承担监管任务。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24银行监管主要内容•谨慎性监管体系•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第一项为金融机构日常业务监管,后两项称为“政府安全网”25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审慎性监管:即监管出于审慎之目的。意味着监管当局有权更早和更有力地干预陷入困境的银行。金融监管暗含两个前提,一是金融机构在其日常经营活动中不能保证能够永远做到足够的审慎;二是其审慎行为不仅影响其自身的利益,而且也会产生过高的社会成本。从审慎出发,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包括以下内容:1.市场准入监管•设立“进入壁垒”:中央银行对新设机构进行的限制性管理2.业务范围监管•金融机构一旦成立后,应按照许可的营业范围从事金融活动,不得越线。263.经营内容的监管•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CAMELs评级制度•骆驼评级制度主要从六个方面考察、评估银行的经营状况:•资本状况(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收益状况(Earnings)•流动性(Liquidity)•市场风险敏感性指标S(SensitivitytoMarketRisk)4.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包括制裁与市场退出机制,主要有购买、兼并、担保及破产清算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27存款保险制度1.定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根据其吸收存款的数额,按规定的保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破产而无法满足存款者的提款要求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支付法定保险金的责任。2.机构:世界上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是美国,美国根据1933年美国紧急银行法,由联邦政府创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银行体系3.运行机理:(1)构成要素:保险人(存款保险公司)投保人(商业银行)受益人(存款人、投保机构、金融体系)保险标的(存款)28存款保险制度(2)框架结构:存款保险机构设置方式:①由官方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②由官方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比利时③在官方支持下,由银行业同业合建存款保险机构,如德国、法国、荷兰等。保险资格的确定:参加存款保险的原则各不相同:有的自愿、有的强制,有的甚至以参加存款保险作为银行领取营业执照的先决条件。保险费率的确定:固定费率差别费率:即根据不同银行的风险水平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2)框架结构:存款保险额:绝大多数国家实行非全额赔偿的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美国:限额内完全赔偿;•德国:限额内简单比例赔偿;•爱尔兰和意大利:分段比例递减赔偿;•英国:比例与限额相结合赔偿,按存款的75%计算赔偿金额,同时规定每一存款人获得赔偿最高不超过2万英镑。对有问题投保银行的处理:•资金援助法•兼并转让法•清算赔偿法29存款保险制度304.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a.增大了道德风险。当银行经营亏损给存款人造成损失时由存款保险公司负担。而当银行因承担风险盈利时则由股东和管理层分享。b.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利益提供了保护,使其失去了对银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激励。c.增大了银行危机救助的代价。对于投保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挤兑风险,具有过度涉险的激励;对于金融监管当局,延缓金融风险暴露,导致风险不断积累,因而加大问题解决的代价。以上缺陷影响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各国的推广与实施存款保险制度31最后贷款人制度1.定义:最后贷款人安排(LenderofLastResort,简称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