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定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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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定与履行一、教学目的和要求1.通过学习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掌握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2.通过学习掌握国际买卖合同的内容3.通过学习了解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规范,能够对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做出正确的判断。4.通过学习了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各国的谈判风险。5.通过学习了解交易磋商的过程,掌握发盘生效的条件。发盘的撤回、撤销、失效条件,掌握有效接受的条件。6.通过学习了解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步骤,掌握进出口合同顺利履行应注意的重点环节。二、教学要点、难点、知识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我国涉外合同的形式问题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规范4.发盘生效、撤回、撤销(不同法系下)的条件。5.有效接受的条件。6.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及各程序应注意的问题。三、学时分配10学时四、作业1.了解我国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思考纺织品贸易、服装贸易和图书贸易合同形式和内容的区别。2.就向日本(美国)一服装商出口一品服装,设计谈判前的准备方案。3.报关行调查,了解报关程序和要求。2第七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定与履行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概述(一)概念概念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以买卖货物为目的的协议。概念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该国企业与他国企业订立的有关货物进口或出口的合同,也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对一国而言)(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3个)(1)国际性----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订立的(2)买卖的标的物为货物,排除62页(公债,股票,供租人,家属,使用而进行的购买及电力等)(3)合同的性质是买卖(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英、德、联合国《公约》)口头合同书面合同某种行为货物买卖合同合同领域租赁合同技术合作合同……3我国99年10月1日以来,有保留加入《公约》,只承认书面合同的合法性,99.10.1正式实施新的《合同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与《公约》接轨。书面合同的形式正式合同contract进口合同importcontract----购买合同出口合同exportcontract----出口合同销售确认书Businessconfirmation略式合同,只具有正面内容协议Agreement备忘录Memorandum订单order(四)书面合同的内容书面合同一般由三部分组成:约首,正文和约尾(1)约首(合同的序言)包括合同名称、编号、订约日期和订约地点,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电报挂号、电传号码、传真号码,E-mail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保证(2)正文(主体)商品名称NameofCommodity装运Transportation品质Quality保险Insurance数量Quantity付款条件TermsofPayment包装Packing商检CommodityInspection单价UnitPrice不可抗力ForceMajeure总值TotalValue索赔Claim仲裁Arbitration(3)约尾包括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正本分数、副本效力、买卖双方签字、订约时间、地点等。4(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范围及其有效成立的条件(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范围在具体业务中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①合同有关国国内的相关法律合同当事人可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如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②国际贸易惯例③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贸易协定、支付协定、年度议定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80.3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88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加入时作2项保留,公约无强制性。承认书面合同的合法性。对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公约》的适用提出保留,只承认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①双方当事人应具备法律行为能力。②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表示意思一致。③合同必须互为有偿。④合同的标志物必须合法,即货物。货款必须合法。⑤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5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定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洽商交易,以求达成买卖协议的具体过程,其形式有口头和函电磋商两种。交易磋商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两个法律上必经环节。询盘又称询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发盘在法律上为要约,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按《公约》规定,发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失效。至于发盘是否能撤销,各法系规定各异,大陆法系认为,在一定期限内发盘不得撤销,而英美法系则认为发盘在受盘人接受前可以撤销。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一经受盘人作出还盘,原发盘随之失效。有效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作出,必须是无条件的同意原发盘,并以符合发盘要求的方式传递给发盘人。逾期接受须由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该项接受有效,否则在法律上无效。一、交易的洽商磋商交易是双方就交易条件进行洽商,以求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过程,也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必经阶段和法定程度。交易磋商的结果,决定着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从而确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常常充满尖锐复杂的利害冲突和反复讨价还价的争斗,它实际上是对外开展商务活动的一个重要战役。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失掉成交的机会,或蒙受经济损失,甚至造成履约困难,造成不良的影响。可见交易磋商是开展对外贸易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做好此项工作,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合理而又切实可行的协议,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交易磋商前应做好以下工作:⑴慎选交易磋商人员,组成谈判班子,以提高谈判班子的整体能力。⑵根据政策要求和购销意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目标市场。6⑶通过各种途径对国外有关客户的政治文化背景、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进行调查了解,从中选择恰当的成交对象。⑷选择最佳的交易磋商方案。参加交易磋商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⑴熟悉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⑵熟练掌握洽商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种商务知识。⑶熟悉我国颁布的有关涉外法律、法令和规则,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惯例。⑷熟练地掌握外语,能处理外文函电并用外语洽谈业务。⑸具有较高的政治、心理素质和策略水平,并善于机动灵活地处理洽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一)我国对外贸易各主市场谈判风格(二)交易洽商的程序询盘――发盘――还盘――接受1.询盘询盘又称询价,是指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寻该商品的价格等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2.发盘z定义: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公约》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发盘即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z发盘应具备的条件⑴发盘应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7⑵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其中至少包括以下三个基本要素: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和规定数量的方法;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和规定定价的方法。⑶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z发盘有效期的规定方法发盘有效期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⑴规定最迟接受的日期。⑵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按《公约》规定:采用函电成交时,如发盘中规定了接受的具体期限,则这个期限应从电报发交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所载日期起算。采用电报、电传发盘时,则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如果由于期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⑶未规定有效期。如发盘中未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合理时间”为多长时间,国际上并无统一解释,应视不同货物的行业惯例和习惯做法而定z规定发盘生效时间的意义根据《公约》规定,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明确发盘生效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⑴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因一项发盘只有送达受盘人时,受盘人才能表示接受,从而导致合同的成立。⑵关系到发盘人可否撤回或修改其内容。因发盘人对发盘的撤回或修改必须在发盘生效之前,而且撤回或修改通知必须在受盘人收到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否则发盘一旦生效,就不能撤回。z各法系对发盘撤回的有关规定关于发盘撤回的问题各法系的理解不同。英美法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发盘人在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撤回或变8更其内容。而大陆法则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只要在其生效之前,都可以修改或撤回。z《公约》对发盘的撤销的有关规定。《公约》对发盘撤销问题的规定为: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就无权撤销发盘。同时,《公约》还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发盘都可撤销,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⑴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能撤销的。⑵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z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⑴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⑵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回或撤销。⑶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⑷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在此情况下,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终止。3.还盘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即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z还盘的法律后果还盘的法律后果是对原发盘的拒绝或否定,一项发盘经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94.接受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z有效接受必须具备的条件⑴接受必须由合法的受盘人作出。由第三者作出的接受,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只能作为一项新的发盘。⑵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接受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接受部份条件,或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修改,或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均不能构成有效接受,而只能视作还盘。⑶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作出。如发盘中未规定有效期,则受盘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⑷接受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如发盘中未规定传递方式,则受盘人可按发盘所采用的,或采用比其更快的传递方式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5.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又称迟到的接受,是指受盘人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如发盘没有规定时限,未在合理时限内接受。按各国法律规定,一般认为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而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z逾期接受的法律效力。各国法律一般均认为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但《公约》对此问题却作了比较灵活的解释和处理。其规定,逾期接受一般无效,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然有效:⑴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该项逾期接受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益人。⑵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10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由此可见,逾期接受能否有效,关键要看发盘人如何表态。三、交易洽商的内容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运输、保险、支付、索赔、不和抗力、仲裁等。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履行程序:见下图11流程图订舱委托书装货单(8)租船托运海关查验后收货单交运费(9)报验进出口许可证(10)报关报关单商检证书发票、装箱单、(11)投保出口合同副本配额许可证产地证书(1)磋商交易、鉴定合同(12)装运收购合同(5)(8)(17)(3)(2)通付通申(询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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