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我国立法体制的构成层次名称制定修改公布者法律宪法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一般法律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国家主席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总理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或常委会省级人大或常委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人,如:部长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如:省长原则:下层服从上层,地方服从中央2二、现场流病工作相关重要法律、法规、规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2)3二、现场流病工作相关重要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3.2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4二、现场流病工作相关重要法律、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卫生部颁布卫生规章90多部,与现场流病相关的有70多部。其中较重要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3.11)–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8.1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9.12)–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2.10.31)–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1993.3.1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9.2)–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10.8)–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4.27)5二、现场流病工作相关重要法律、法规、规章部门规章:较重要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7.9)–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9.21)–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1.16)–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10.2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3.28)–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5.1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6二、现场流病工作相关重要法律、法规、规章部门规章:较重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3.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3.4)–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2.28)传染病防治法8主要内容•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背景•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理念•传染病防治法的新变化•传染病防治法中针对医疗机构的重点条款一、立法背景10传染病防治面临的形势•传染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旧传染病仍需加强控制:如霍乱、肝炎、出血热–已控制传染病再度出现或流行:如结核、性病–新发传染病危害威胁严重:如AIDS,SARS,人禽流感11传染病防治面临的形势•认识上不足:危害认识不够;重治轻防•长期投入不足,传染病防治基础设施薄弱–疾病监测网络覆盖面窄,疫情报告系统反应慢;–传染病实验室监测网络缺乏–疾控系统设施落后,经费不足,工作难以保障–传染病院生存危机,科室设置不全,专业人员缺乏12•城乡差距增大,农村卫生资源严重缺乏•传染病防控和诊疗规范化、标准化滞后–诊疗标准化–医院消毒隔离防护标准化–防控标准化:如疫情报告、调查、处理等•医防脱节,信息沟通不足•传染病宣传培训不够传染病防治面临的形势13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的总体思路•突出传染病的预防(12条增至17条)•增加预警制度(19、20)•完善传染病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3条增至9条)•进一步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更全面)•增加传染病救治的相关规定(3条)•增加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6条)•保持公民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二、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理念151、有限政府理念,正确定位政府位置•正确认识政府职能:提供公众服务,责任分级-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传染病防治政府定位:建立三大体系–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体系–传染病救治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162、信赖保护理念,保护公民财产权•政府不可以随意改变自己的行为•否则应当予以赔偿(违法)或补偿(合法)•45-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调用、征用•45-2:人员/报酬、财物/返还或补偿173、责任政府理念,实现权力责任统一•第5条:政府的职责•第6条:卫生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第7条: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地位和职责18•权责统一:•第65—67条:政府、卫生部门、政府其他部门的法律责任•第68—70条: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法律责任•第71条:过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的法律责任•第72条: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第73—76条: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194、信息公开理念,确保公众知情权•公开的目的:形成国家与社会、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的互约机制,最终使社会和谐有序,人民自由自主•38条: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的规定—实事求是、科学地发布传染病信息,是政府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任的体现;—实际、准确、全面地发布传染病信息,是有效控制传染病的一项积极主动的措施205、正当程序理念,确保依法防治•法制国家以关注程序为基本特征•第4条:严格的批准和备案程序—乙类采取甲类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地方性传染病按乙类丙类管理,省级政府决定,报卫生部备案•30-33、41-43:严格的疫情报告、处置报告程序216、公共服务理念,体现以人为本•第16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毒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毒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第41条:隔离病人的生活保障和工作待遇等三、传染病防治法的新变化23新旧法结构对比•旧法:41条新法:80条第一章总则(8)第一章总则(12)第二章预防(12)第二章传染病预防(17)第三章疫情的报告和公布(3)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9)第四章控制(8)第四章疫情控制(11)第五章医疗救治(3)第五章监督(3)第六章监督管理(6)第七章保障措施(6)第六章法律责任(5)第八章法律责任(13)第七章附则(2)第九章附则(3)1989-09-01施行2004-12-01施行24非典、禽流感列入乙类但按甲类对待•由41条增加到80条•由35种增加到37种,甲2种,乙25种,丙10种•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其他传染病,根据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的,由卫生部决定并予以公布25艾滋病等归类重新划分、管理规定新变化•随着对艾滋病认识的深入,不像过去神秘可怕,故从原来按甲类改为按乙类管理,但仍强调是重点防治对象(24条)•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诊伤寒调整为丙类26•疫情报告:属地管理,规定时限,程序上报•疫情通报:传染病疫情及监测、预警相关信息—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通报。—卫生部向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各省卫生行政部门的通报。—毗邻及相关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间的互相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规范了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明确了违反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的法律责任疫情报告更加严格,完善通报制度27•22条:实验室和微生物试验单位: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26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毒种库;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旧法没有)•74条:违反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实验室安全,严防病原体扩散28疫情控制更加具体,明确了相应的强制措施39条:如针对甲类采取的分类措施–病人、病原携带者:隔离治疗–疑似病人:诊断前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前述密切接触者:指定场所医学观察和必要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41条: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及场所内特定区域人员:地方政府实行隔离措施(新)29强化医疗机构责任,防治医源性感染–21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新)–50条:政府指定医疗机构或者设置传染病院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新)–51/52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医疗救治和不具备条件下的转诊服务(新)30传染病病人受法律保护,不得歧视–A12:有保密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新)–A16:平等保护: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新)例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某些规定31权利义务对等,传染病病人也受法律制约–12条:有保密权,但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16条:享受平等保护,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如:《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某些规定四、传染病防治法中与现场疾病控制有关的重点条款331、总则•7条:专业机构职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控机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8条:中西医结合,科学防治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技水平(新)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新)341、总则•9条:社会参与,共同防治(新)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如群防群控351、总则•10条:公众宣传教育与专业知识培训(新)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361、总则•11条:奖励和补偿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传染病防控的危险性;如:SARS防控中牺牲的专业人员和公务人员371、总则•12条:本法的效力范围,单位和个人的权力和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