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诉讼参与人一、诉讼参与人概念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其它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二、当事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条件:1、与案件最终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2、在诉讼中必须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发挥重大影响。(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两者的界限: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2、称为“被告人”的条件:(1)受到了正式的控诉,因为不提出控诉,就不会产生控诉、辩护和审判的三方法律关系(2)控诉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3、诉讼地位(1)当事人的地位(2)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4、权利和义务根据诉讼权利的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分为:(1)防御性权利a、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b、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c、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活动辩护d、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讨论:沉默权)e、有权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作最后陈述f、自诉案件被告人可对自诉人提出反诉(2)救济性权利a申请回避权b、控告权,对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c、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d、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e、可以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可以申诉诉讼义务:(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接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该如实回答(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5)执行判决。(二)被害人1、概念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它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狭义: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广义:还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害人2、诉讼权利和义务和其它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1)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2)申请回避权(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4)对生效判决,有权申诉特有权利:(1)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2)向公检法报案或控告权,对于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3)对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没有上诉权诉讼义务:(1)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2)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对其人身检查的义务(3)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的义务(4)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3、诉讼地位(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厉害关系(2)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报应的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3)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4)也是法定证据来源之一。三、单位参与人(一)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能否成为独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事实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双罚制)。2、参加刑事诉讼的方式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由单位的其它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3、单位代表人的诉讼地位(1)诉讼代表人在单位授权委托的范围内从事的诉讼行为,应视为单位的诉讼行为(2)诉讼代表人有权行使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3)诉讼代表人有义务承受强制措施(仅限于拘传)(4)诉讼代表人应承担伪证责任。(二)单位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