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简易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述第二节简易程序中的程序规定第三节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述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可以说是一种简化了的普通程序。二、简易程序的意义1、便于当事人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两便”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意义。三、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最高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节简易程序中的程序规定一、起诉和受理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58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1、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因此,适用普通程序起诉时,只有书写起诉书有困难的,才可以用口头形式起诉。可以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形式为例外。而适用简易程序起诉的案件,原告可以用口头形式起诉,法律上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但是对口头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记人笔录,决定受理的,还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2、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法院或者派出法庭起诉《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普通程序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起诉状送达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这样,起诉和受理就非常便捷了,有利于纠纷迅速解决。2015年最高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第二百六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二、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民事诉讼法》15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间,用法定发传票的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出庭。公开审理的,还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传唤当事人、证人到庭的虽然也可以发传票,但是也可以简化。简便的传唤方式有:委托有关人员口头传唤当事人、证人,用电话通知外,在农村还可用有线广播通知等。此外,还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随时”传唤,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规定的限制。2015年最高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三、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顺序)规定的限制。注意:立案、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不受普通程序的限制,但不能自审自记,必须有审判员独任审判,宣判要公开。2015年最高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第二百七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第二百六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五)证据;(六)询问当事人笔录;(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九)送达和宣判笔录;(十)执行情况;(十一)诉讼费收据;(十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四、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民事诉讼法》161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015年最高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五、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5年最高法解释第二百六十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第二百六十四条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三节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对小额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正中的亮点之一。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制度出现于20世纪中叶。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解决因社会不断发展而引起的诉讼数量及诉讼类型的与日俱增和诉讼程序繁琐、诉讼迟延、诉讼成本过高之间的矛盾,一方面积极进行司法制度改革,设立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另一方面重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和作用。一、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小额诉讼程序是从简易程序中分化出来的,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1、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专门的适用范围。它是专门审理小额民事案件所使用的诉讼程序。2、小额诉讼程序以低成本和高效率为价值取向。3、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简易程序更加简便、灵活的救济途径。4、小额诉讼程序采取调解与判决一体化的方式,实行一审终审。二、小额诉讼程序的意义1、小额诉讼程序为当事人实现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更快的保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就率先在全国实行了对小额民事案件速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作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小额民事案件速裁试点法院之一,专门成立了小额速裁组,专司民商事案件小额速裁工作。2、小额诉讼程序比简易程序更简便,更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调解或开庭时间、地点都由当事人选择,法院打破了八小时工作制,即使当事人提出在中午、晚上或休息日进行调解或开庭,法官都应予以同意;庭审过程采取更适合普通老百姓接受的方式进行,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和方式;在庭审程序上,小额速裁可以不分法院调查、法庭辩论阶段,普通群众不需要委托律师也能自由地进行诉辩。人民法院对小额民事案件速裁,实行一审终审。三、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2015年最高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第二百七十三条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第二百七十五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第二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第二百七十七条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