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使用改造维修定期检验22010-01-15第五章使用、改造、维修第九十六条本条规定使用单位对管道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管道的安全工作,保证管道的安全使用,对管道的安全性能负责。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其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源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安全检查、操作、维护保养和一般改造、维修工作。本条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各负其责”的管理思想a.企业的主体责任;b.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c.政府安全监管责任;d.各级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实行统一领导,并负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一节使用使用改造维修定期检验32010-01-15第九十七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压力管道。管道操作工况超过设计条件时,应当符合GB/T20801关于允许超压的规定。新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是否具有本规程要求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1)一般使用限制性要求:应当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压力管道,这包括遵守本规程规定的管道设计参数,一般情况下,操作工况不得超出设计参数,只有在特定条件、符合特定限制要求的情况下,方可以出现管道操作工况超过设计条件的情形。特定条件、符合特定限制要求时允许出现一定的超压是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这涉及管道的设计准则,以此为设计基础,可在安全有保证的情况下,降低成本,这种规定参照了国外类似的安全技术要求。(2)特殊工况情况的限制要求:管道操作工况超过设计条件时,应当符合GB/T20801(4.2)关于允许超压的规定。(3)新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是否具有本规程要求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使用改造维修定期检验42010-01-15第九十八条本条是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使用单位的管理层应当配备一名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管道数量较多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使用管道的车间(分厂)、装置均应当有管道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管道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经过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什么是管道数量较多的使用单位,其管道数量限制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石化企业、较大的化工企业和冶金企业一般是管道数量较多的使用单位。使用改造维修定期检验52010-01-15第九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建立管道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且妥善保管。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等图纸)、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二)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主要分成三部分,一是设备的生产技术文件和质量证明文件。二是运行及定期检验、检查记录。三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使用改造维修定期检验62010-01-15第一百条使用单位要建章立制且有效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一)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管理;(二)元件订购、进厂验收和使用的管理;(三)管道安装、试运行以及竣工验收的管理;(四)运行日常检查、维修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的管理;(五)管道的检验(制订年度定检计划及组织实施的方法、在线检验的组织方法)、修理、改造和报废的管理;(六)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定期检验计划以及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七)管道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八)检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九)管道技术档案的管理;(十)管道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变更的管理。使用改造维修定期检验72010-01-15第一百零一条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管道操作工艺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或者最低工作温度;(二)管道操作方法,包括开、停车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三)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说明:(1)本条规定了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应当在什么文件中体现,即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2)本条规定了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的基本内容(即至少内容)。使用改造维修定期检验82010-01-15第一百零二条本条是对管道操作人员安全方面的要求。1.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2.持证上岗;3.在作业中应当严格规章制度;4.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1)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管道安全作业知识,以使其有能力正确操作压力管道,防止出现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据统计,大多数事故是由违规使用引起的,而操作失误是违规使用中的最主要的项目。(2)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总局70号令)。TSGD6001-200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1-200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使用改造维修定期检验92010-01-15事故原因分析使用改造维修定期检验102010-01-15第一百零三条本条是关于管道应急救援的规定。管道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中规定了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的内容之一为“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其中”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即属于应急措施的范畴。使用改造维修定期检验112010-01-15第一百零四条注册登记的要求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管道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本条参照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改造维修定期检验122010-01-15第一百零五条本条是关于使用单位定期自行检查的规定。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检查后应当做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至少保存3年;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1)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中,对检查人员、频次、内容、记录方式、发现问题处理方法等作出规定。检查的类别包括操作人员(每日每班进行,每日每班多次检查)巡回检查、安全管理人员的定期检查,需要时规定领导层人员的定期检查。自行检查内容一般应重点检查管道及附件的密封、振动、摩擦、隔热、防腐情况。2)异常情况的处理。仅对“及时报告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作出了强制性要求,如何处理106条作出了规定。本规程101中规定了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适用时,使用单位的自行检查制度中还应当对是否需要检查人员采取应急措施作出规定使用改造维修定期检验132010-01-15第一百零六条本条规定了在用管道发生故障、异常情况的处理。在用管道发生故障、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对故障、异常情况以及检查、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1)在用管道发生故障、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对故障、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2)对检查、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使用改造维修定期检验142010-01-15第一百零七条不能达到合乎使用要求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及时办理管道使用登记注销手续。说明:本条规定了管道报废的条件,即不能达到合乎使用要求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对于报废的管道,使用单位有及时办理管道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义务。第一百零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停用或者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说明:停用或者报废的管道如果不清净内部介质,仍然会引发事故。另外,停用的管道如果积存液体,结冻会将管道冻裂。使用改造维修定期检验152010-01-15第一百零九条管道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条例》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条例》使用改造维修定期检验162010-01-15第一百一十条本条对管道改造的有关要求作出了规定。(1)从事管道改造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格有相应资质(2)管道改造施工前书面告知(3)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4)管道改造质量监督检验对于GC1级管道或者改造长度大于500m的管道,还应当实施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这里有监督检验报告提供给谁的问题。一般要提供给使用单位(正本1份)、改造施工单位(副本1份)。(5)改造的定义管道改造是指改变管道受压部分结构(如改变受压元件的规格、材质,改变管道的结构布置,改变支吊架位置等),致使管道性能参数或者管道特性发生变更的活动。第二节改造使用改造维修定期检验172010-01-15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改变受压元件结构而改变管道的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和介质,必须由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验证,出具书面设计验证文件,并且由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后方可进行改变。本规程将不改变受压元件结构而改变管道的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和介质的情况纳入本节作出规定。可以进行这种改变,但是为了防止因改变而导致管道的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必须由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验证,出具书面设计验证文件,并且由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后方可进行改变。这里所说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是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而检验机构一般应当是负责设备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改造维修定期检验182010-01-15说明:广义的维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本规程单列出了维护保养,而维修主要指修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对修理作出解释,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部件、结构和其他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的活动,亦包括对受力部件、结构、机构或者控制系统进行修理的业务维修、维护保养的目的是恢复、保持管道的使用功能。一般维修,维护保养一般不会引起管道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变更。第三节维护保养、维修使用改造维修定期检验192010-01-15第一百一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且做出记录,存入管道技术档案。发现情况异常应当及时处理。经常性维护保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