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四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第一节商品的品名一、品名条款的意义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描述,是构成货物描述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若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二、品名条款的内容在国际贸易中的标的物(SubjectMatter),是指用于换取对价的货物。一般来说,要构成买卖中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被卖方所占有的;(2)必须是合法的;(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按照我国和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合同中的标的物的品名条款一般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ofCommodity)的标题下予以限定,列明交易双方同意成交商品的名称。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的某种商品的文句。合同中有关品名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固定不变的格式。如何规定,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予以确定。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必须做到内容明确、具体必须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恰当地选用合适的名称考虑其与运费的关系规定商品品名时的注意事项(一)商品的品名必须做到内容明确、具体用文字来描述和表达商品的名称,应能确切地反映商品的用途、性能和特点,切忌空泛、笼统或含糊,以免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不应有的困难,从而埋下纠纷的隐患。(二)商品的品名必须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从卖方而言,品名必须是他所能生产或供应的品种和型号;就买方而言,品名必须是买方所需要进口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三)商品的品名要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目前,一部分商品的名称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在不同的地区可以有不同的叫法。为了避免误解,在签订合同中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称呼。如果必须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名称已达成共识。对于一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四)确定品名时应恰当地选用合适的名称如果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则在确定品名时,必须注意有关国家的海关税则和进口限制的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外贸政策的前提下,从中选择有利于降低关税和方便进口的名称,作为合同的品名。(五)确定品名时还应考虑其与运费的关系目前通行的运送货物的班轮运费是按照商品名称规定收费标准的,但由于商品的名称不统一,存在着同一商品因名称不同而收取的费率迥异的现象。从这个角度来看,选择合适的品名,使节省运费开始和降低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应予以重视。第二节商品的品质商品的品质(QualityofGoods)是指商品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是反映商品满足用户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包括商品的适合性和符合性两个层次的内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若卖方的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表示品质的方法:①以实物表示品质看货买卖凭样品买卖凭卖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凭对等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SalebySample)是指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又称为凭样品交货。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如合同中有条款明示或默示的说明为凭样品买卖时,该合同即为凭样品买卖合同。交付样品即为标准样品。凭规格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商标或牌号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②凭说明表示品质对于难以标准化的农副产品,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标准:(1)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FAQ),该品质指一定时间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2)上好可销品质(GoodCommodityQuality,GMQ),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是上好的,适合于市场销售,无须说明具体品质。规定品名条款时的注意事项: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3对一种商品同时采用多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谨慎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灵活性。品质机动幅度可分为品质公差(QualityTolerance)和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Latitude)两种。品质公差用于工业制成品,而品质机动幅度用于农副产品等初级产品。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误差。凡在品质公差范围内的货物,买方不得拒收或要求调整价格。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在实际业务中,应视商品的特性,选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对一种商品同时采用多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谨慎。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宜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表示方法,特别是同时采用凭规格和样品成交时,会给履约造成困难。3对一种商品同时采用多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谨慎技术含量高的商品,表示品质的内容比较复杂,而初级产品及初加工产品的品质表达往往比较简单。如鱼粉的品质表示方法有以下5个指标:35%minFishMealProtein(蛋白质含量35%以上)55%minFat(脂肪含量55%以上)9%maxMoisture(水分含量9%以下)11%maxSalt(盐分含量11%以下)4%maxSand(沙物质含量4%以下)第三节商品的数量商品的数量(QuantityofGoods)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货物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或成分百分比等。从内容看,数量可分为数和量两部分。数指绝对数,量指计量单位。根据《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当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常见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用情形常见单位重量单位主要适用于羊毛、棉花、谷物、矿产品、盐、油类等天然矿产品;农副产品及矿砂、钢铁等部分工业制品。克(G)、千克(KG.)、盎司(OZ.)、磅(LB)、公吨(MT)、长吨(LT)、短吨(ST)、公担(Q)、英担(BWT)、美担(CWT)等。个数单位适用于成衣、文具、纸张、玩具、车辆、拖拉机、活牲畜、机器零件等杂货类商品及一般制成品。只(PC.)、件(PKG)、双(PR.)、台/套/架(ST.)、打(DZ.)、罗(GR.)、大罗(G.GR.)、令(RM.)、卷(ROLLORCOLL)、辆(UNIT)、头(HEAD)、箱(C/S)、捆(BALEORBDL.)、桶(BARRELORDR.)、袋(B.)、盒(BX.)、听(TINORCAN)等。容积单位主要适用于小麦、玉米、汽油、天然瓦斯、化学气体、煤油、酒精、啤酒、双氧水等谷物类及部分流体、气体物品。公升(L.)、加仑(GAL.)、蒲式耳(BU.)等。长度单位主要适用于布匹、塑料布、电线电缆、绳索、纺织品等。码(YD.)、米(M.)、英尺(FT.)、厘米(cm.)等。面积单位主要适用于木材、玻璃、地毯、铁丝网、纺织品、塑料板、皮革等板型材料;皮质商品和塑料制品。立方米(SQ.M.)、立方英尺(SQ.FT.)、立方码(SQ.YD.)、立方英寸(SQ.INCH.)等。体积单位主要适用于化学气体、木材等。立方码(CU.YD.)、立方米(CU.M.)、立方英尺(CU.FT.)、立方英寸(CU.INCH)等。常见的计量方法:毛重1净重2公量3理论重量4法定重量/实物净重5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除包装后的商品实际重量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的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形状和尺寸所生产和买卖的货物,只要其规格和重量一致、尺寸大小一致,则每件商品的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按该方法得出的重量,称为理论重量。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重量,则称之为实物净重。公量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的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公量=商品的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或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回潮率是指水分与干量之比。公定回潮率是交易双方商定的商品中的水分与干量之百分比,如生丝、羊毛在国际上公认的标准回潮率为11%。实际回潮率是指商品中的实际水分与干量之百分比。例如,某公司出口羊毛10公吨,买卖双方约定的标准回潮率为11%,其实际回潮率则从10公吨货物中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测算。假设抽取10千克,然后用科学方法去掉10千克羊毛中的水分,若净剩8千克干羊毛,则实际回潮率为25%。将两种不同的回潮率代入上述公式,则公量为:10X(1+11%)/(1+25%)=8.888(公吨)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溢短装条款是指允许卖方在交货时,可根据合同的规定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根据《UCP600》第三十条a款规定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加幅度。若合同和信用证中未明确规定可否溢短装,则对于散装,可根据《UCP600》第三十条b款“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的规定处理。规定溢短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机动幅度选择的规定要合理。★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数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完整。第四节商品的包装运输包装(TransportPackage)销售包装(SalesPackage)运输标志识别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性标志运输标志(ShippingMarks)又称唛头,它是指书写、压印或刷制在外包装的图形、文字和数字。它通常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1)收、发货人代号;2)目的地;3)件号、批号。运输标志的组成收\发货人的名称代号、简单的几何图形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名称,有同名的还需注明国家名称,有中转地的需注明中转地的名称。件号,同种包装有两种规格货物的,件号一定不能少。CDISANFRANCISCONo.1/100CMES/CNO.5624ECBANGKOKCTN/NO.1-500指示标志又称保护标志,由辅以英文说明的一些国际通用图形组成。用以说明与搬运易碎、易损、易变质的商品有关的操作事项。警告性标志属于法定标志,主要用于说明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氧化性等危险品的性质,以提醒操作人员注意。销售包装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InnerPacking)或小包装,它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这类包装除必须具有保护商品的功能外,更加强调具备美化商品、宣传商品,并便于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以促进销售的作用。(一)销售包装的分类目前,在国际市场上根据销售包装的特点和要求,按照不同商品的性质、形态、数量和销售意图,设计和制造了千万种新颖、美观、适用的销售包装。(二)销售包装的标示和说明1.包装的装潢画面。销售包装的装潢画面要求美观大方,富有艺术上的吸引力,并突出商品特点,其图案和色彩应适应有关国家的民族习惯和爱好。2.标签与文字说明在销售包装上应有标签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或标签同装潢画面紧密结合,互相衬托,彼此补充,以达到宣传和促销的目的。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可以中外文并用,同时在销售包装上使用文字说明或制作标签时,还应注意有关国家的标签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政府宣布:将从2003年11月30日起实施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ISO14020系列标准》,以指导公众的绿色消费。在ISO14020国际标准(已转化为GB/T24020系列标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