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保证合同担()字第()号保证人(以下称甲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委托保证人(以下称乙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帐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根据委托保证人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委托保证人向____(以下称贷款方)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委托保证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1、甲方(保证人):2、乙方(委托保证人):3、贷款行:4、借款合同:指乙方与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5、主合同:借款合同。6、保证合同:指为担保乙方履行主合同而由甲方与贷款行签订的保证合同。7、主债权:指贷款行在借款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权,其中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本金为人民币万元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从属费用等。8、主债务:指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全部债务。主债务包括清偿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从属费用等。9、贷款期:指借款合同规定的乙方偿还贷款的期限。第二条委托事项一、主合同与主债权1、根据乙方与贷款行签订的号《借款合同》有关规定,乙方向贷款方借用本金人民币万元,利息‰,乙方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2、本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第1款关于主合同贷款本金、贷款期限、利率、币种等记载,如果与主合同规定不一致,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二、担保方式乙方委托甲方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履行合同的义务向贷款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且同意提供合法、有效、安全和充分的反担保;经审查乙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甲方同意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履行合同的义务暨乙方清偿主债权的义务向贷款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金额主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金额,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费用等,分别依照主合同的规定确定。四、保证范围甲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费用,分别依照甲方与贷款方按号《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履行。五、保证期间3甲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分别依照甲方与贷款方按号《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履行。六、保证责任承担甲方仅限于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主债务的,贷款行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承担代为清偿责任。对于超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甲方代为偿还或者贷款行提前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者免除。七、主合同变更在保证期间,贷款行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详细情况,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八、主合同债务转让在保证期间,乙方转让主合同项下主债务的,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详细情况,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主合同主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条评审费和担保费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向甲方支付评审费和担保费。一、为保证乙方申请的担保项目顺利进行,甲方将组织人员对该项目进行调查和评审,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评审费计人民币(大写)元整。二、若乙方未通过甲方调查、审核或因任何原因导致甲方未与乙方及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在甲方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终止的,评审费不予退还。三、乙方本次委托担保的主债权期限年,担保费率为:年‰,担保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四、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担保费用不论何种原因均不予退还。五、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以转帐方式将应付担保费人民币元整(大写:4元整)汇入甲方帐户。第四条甲方的代位求偿权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六款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赔偿自代偿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参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及罚息率计算)违约金、追偿所需的律师费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五条甲方的抗辩权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甲方仍有权抗辩。第六条甲方债权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债权:1、保证追偿权:甲方依照本合同和保证合同规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全部主债务或部分主债务后,有权依法对乙方进行追偿,要求乙方偿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2、担保费债权:即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支付担保费的权利;3、违约金债权:即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支付违约金的权利;4、索赔权:即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七条乙方的义务一、在接到甲方“索款通知”(包括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后五天内向甲方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全部款项,甲方同时有权在此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索款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二、必须承担主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三、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四、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处分已向甲方抵押的抵押物。六、应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报送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任何形式的虚假和重大遗漏,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由此5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七、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他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同时甲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九、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十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主合同;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第八条公证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基于本合同所产生的一系列反担保措施及相应的反担保合同,需按甲方要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且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二、办理公证所产生的公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三、本合同双方同意对本《委托保证合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委托保证人(借款人)如到期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对银行的按期还款义务,从而导致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的,甲方有权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委托保证人(借款人)自愿接受上述执行并自愿放弃对上述执行的抗辩权。第九条反担保措施:一、乙方同意提供合法、有效、安全和充分的反担保。乙方有义务敦促有关反担保人签署和善意履行有关反担保合同。二、经甲、乙方办理公证后,如因乙方不能履行对贷款行的按期还款义务而由导致甲方按《委托保证合同》规定履行代偿义务的,甲方可直接向合同签定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反担保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三、甲乙双方约定的反担保措施为:6第十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给付担保费、评审费义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二、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担保金额的5%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十一项约定的,甲方解除保证责任。第十一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双方义务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关于强制执行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执行。第十四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主合同同时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本合同签订地为:。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或授权代理人)7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或授权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