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梨民初字第18号原告乔金凤,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西丰县人,现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文山,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委托代理人武善松,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泽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现住×××。委托代理人刘争戈,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繁生,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现住×××,工人(系陈泽男之父)。被告张彦林,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雪涛,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彦伟,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无职业。原告乔金凤与被告陈泽男、陈繁生、张彦林、张彦伟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文山、武善松,被告陈泽男、委托代理人刘争戈,被告张彦林、委托代理人李雪涛、被告张彦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繁生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金凤诉称,19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乘坐被告张彦林驾驶的客车从三家子去石岭镇,行至耿老大岭时,由于客车未安装防滑链,超载车轮打滑,不能继续上坡行驶,草率地中途停车,在没有观望道上行车的情况下,便打开车门要乘客下车减载,我被迫下车,不料被对面开来的货车撞伤,货车司机是陈泽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七条“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运方承担责任:(1)因客车技术状况或装备的问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2)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6)由于运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根据以上规章规定,我买票乘车,被告运方张彦林具有法定的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其不按规范要求安装防滑装备,超载以及途中停车且逼迫我下车是造成我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被告张彦林对于我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我医药费等各项费用75109.01元,陈泽男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泽男辩称,被告张彦林的违章行为是造成原告乔金凤受伤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就该点我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在本起事故中,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我在本起事故中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但原告要求我负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我对原告提出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等项费用没异议,但其提出的伤残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数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已实际支付给原告8400元,依法应从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扣除。被告陈繁生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被告张彦林辩称,我与原告的伤害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更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原告为了让我承担赔偿责任,将一个非常规范的交通肇事案件,硬性改变定性为运输合同纠纷,毫无根据地随意编造谎言,不顾客观事实,是经不起推敲,是站不脚的。原告在诉讼中把陈泽男列为共同被告这无疑是对的,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则毫无法律根据,综上我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被告张彦伟辩称,原告所写的诉状前后矛盾,我的车是从孟家岭到石岭子而不是从三家子到石岭子,我们没有要求乘客下车,而是原告自己下车了望不慎而被撞的。在开庭审理时,原被告为证实各自的主张或辩解,分别宣读了有关书证,双方对原告乔金凤的伤是被被告陈泽男的车撞后所致,对这一事实和被告陈泽男给付原告乔金凤药费8400元及原告乔金凤的伤是构成八级伤残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被告对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责任认定有异议。双方诉讼争议的焦点主要为:1.该起事故是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还是属于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被告陈泽男、张彦林在本起事故中各应承担多大责任?是否应负连带责任?3.原告乔金凤是否有责任?现根据双方的请求和确认的案件事实,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而不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乔金凤是从被告张彦林驾驶的客车上下来后,横过行车道时被被告陈泽男驾驶的货车撞伤的。这起事故是车辆驾驶人员陈泽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陈泽男、张彦林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本案各方的过错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被告陈泽男驾驶的无牌照、且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的大型货车,在冰雪路面上以20—3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下坡时即已发现大客车正在下滑而未采取措施停车,撞伤从客车上下来的原告乔金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被告张彦林驾驶的大客车,由于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致使上岭时下滑,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原告乔金凤下车后,因其鞋掉了而坐在公路上穿鞋,横过行车道时没有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十)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不采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三、二被告的违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分担19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乔金凤乘坐被告张彦林驾驶的从孟家岭开往石岭子客车,当车行驶到耿老大岭时,因路滑客车上坡时下滑,客车停下后,原告乔金凤下车时被从坡上下来的被告陈泽男驾驶的货车撞伤,被梨树县交通警察大队评定为八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泽男申请重新鉴定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乔金凤住院治疗129天,花去医药费24509.36元,鉴定费300元,被告陈泽男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乔金凤垫付鉴定费144.8元,对原告乔金凤要求被告陈泽男、张彦林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陈繁生、张彦伟系货车和客车的车主应负连带责任。四、原告乔金凤提出的要求被告陈泽男、张彦林赔偿二次手术费用,因无据可依,本院不予支持。待原告乔金凤二次手术后另行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泽男赔偿原告乔金凤医药费24509.36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33524.88元,合计63059.24元的70%计44141.47元,再加上申请重新鉴定费144.8元,扣除先行给付8400元,实际赔偿原告乔金凤35886.27元。被告陈繁生负连带责任。二、被告张彦林赔偿原告乔金凤医药费24509.36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33524.88元,合计63059.24元的20%计12611.85元,被告张彦伟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乔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原告乔金凤负担300元,被告陈泽男负担2100元,被告张彦林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绍东审判员王抒芳代理审判员赵艳平二000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苏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