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行政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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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法概论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三行政法主体制度四行政行为基本理论问题五抽象行政行为六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七行政程序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八行政复议制度九行政诉讼制度十行政赔偿制度3课堂讨论民政局工作人员针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是否有效?如果行政处罚法针对民众的某一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50元的规定,有关行政机构工作人员针对这一违法行为罚款500元的决定是否有效?法律规定了听证程序而行政机构省略这一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否有效?前言4前言上述问题的答案很显然都应当是“否”,原因在于行政机构的行为并不是无限的,它应当受到法的限制。行政法就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部门法。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行政法的一些基础问题。5一、“行政国家”的出现需要行政法1、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就“行政”的原始意义来说,行政是一种组织与管理活动。基于主体与性质的分类:行政法意义上行政仅限于指“公行政”。行政公行政私行政国家行政非国家的公行政62、行政与“行政国家”“直到1914年8月,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英国历史学者泰洛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和问题行政权扩大政府从“守夜人”的角色过渡到“全能政府”行政权已扩大到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地带:政府“保护他们生存环境,在不同的时期教育他们,为他们提供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养老金,也就是提供衣食住行。”——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一、“行政国家”的出现需要行政法7一、“行政国家”的出现需要行政法3、行政国家的产生需要行政法行政国家的产生,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秩序的确立和保障,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历史经验证明,政府权力越大,如果不加控制和制约,其滥用的可能性就越大,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就越大。社会必须创立一种机制,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扩大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制约,使之正当行使而不致被滥用,这种控制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就是行政法。8二、行政法的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这个定义基本提示了行政法的内容和本质。关于行政法的内容,我们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关于行政法的实质,我们认为,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9“行政国家”的危险与控制行政权的必要行政国家威胁自由权利管制垄断与财产自由环境保护与经营自由解决失业与契约自由控制行政权的必要行政权从何而来?行政权行使的限度?行政权如何行使?秩序自由平等规则限度一致性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秩序的确立和保障10二、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11二、行政法的概念2、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可以界定为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行政法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器。”——美国行政法学者霍恩·博耶“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英国行政法权威教授韦德上述“政府机关权力”、“政府权力”均是指行政权。12二、行政法的概念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规范呢?•行政权同其他公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第二,行政权不完全同于其他国家公权力,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现代行政权已不再是纯粹的执行管理权,而是包含了越来越多的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13二、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怎样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呢?•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14三、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无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在形式上不同于民法和刑法,民法和刑法都有一部集基本规范为一体的统一法典,而行政法一般不存在这样的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15三、行政法的特点2、行政法规范的法律表现形式的数量特别多。虽然没有统一的法典,但各国行政法都已形成了很多局部性法典,例如行政程序法、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16三、行政法的特点3、行政法富于变动性而缺乏相对稳定性。由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行政关系又存在较大差别,导致了行政法的上述特点。17四、行政法渊源1、含义: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其应包括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就法律的适用而言,通常讲行政法渊源是指形式渊源,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18四、行政法渊源2、行政法的制定法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际条约与协定19四、行政法渊源3、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渊源法律解释。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对法律、法规、规章所作的解释。判例。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在我国,判例不具有法的效力。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权威法学著作、学说确立的行政法基本原理、原则。20四、行政法渊源4、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渊源一般限于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法律解释;其他行政法渊源。21四、行政法渊源5、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效力关系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与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相适应,其明确的依据是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如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等。(《立法法》第五章)22五、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在对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3五、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对等,又称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一般来说不能由当事人相互约定和自由选择,当事人只能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行政合同的出现,是此特征的一个例外。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和统一性。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都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行政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24五、行政法律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当事人双方有一方必须为行政主体,另一方当事人则通常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能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25五、行政法律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变更原有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消灭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在存续期间发生的变化。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终止或不复存在。26六、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诉讼法。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质,行政审判权不属于普通法院,而属于平政院。1932年11月27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45年4月16日又颁布了《行政法院组织法》,这两个法律规定,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专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27六、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1、行政法的初创阶段(1949-1956年)。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没有制定系统的行政法体系,甚至对行政法的认识也是有限的。2、行政法的倒退与破坏阶段(1957-1977年)。这一时期由于反右运动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坏殆尽。3、行政法的恢复阶段(1978-1988年)。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82宪法开始,行政法进入了恢复阶段。许多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相继制定,初步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诞生的。28六、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4、行政法的发展阶段(1989年-)。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具有重大意义,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给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切实的保障,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其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一系列的行政法律法规得以制定。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中国正朝着“法治国”的目标艰难而稳步地前进着。29七、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1、两大法系的行政法日趋融合。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范围向广义演进,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实体法,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过去上诉法院把行政案件看作私法案件,由民事庭审理,现在,上诉法院专设了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大陆法系行政法已经突破公法的范围,在一些行政领域适用私法,在法德等国,行政私法已成为流行词,公私法的界限日渐模糊。30七、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2、行政法的民主化。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等方面的公众参与、听证程序、媒体监督因素日益增多。3、行政法的法典化。德国普鲁士邦在19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普鲁士邦行政法通则》;德国威敦比克邦于20世纪20、30年代制定了《威敦比克邦行政法典》;20世纪90年代,荷兰制定了《荷兰行政法通则》等等。4、行政法的国际化。全球化日益催生了被各国共同接受的行政法观念与原则,行政法的制定主体和内容都出现国际化的趋势。31七、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5、行政法观念的变革。行政法的观念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警察行政法、干预行政法、服务行政法,在新的世纪里,服务行政和福利行政得到行政法更多的规范。控权论:控制行政权力的过度行使管理论:保障行政效率,有效限制私人权利的滥用。平衡论:维持行政目的的达成与保障人民权益的“平衡”32简要评析:管理论已无太多支持者;平衡论的见解符合法治国家对于行政权力定位及行政权的角色。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兼顾最大的公共利益,使私人权力不致遭滥用。但是这个调和公益与私益的任务,可能必须提升到立法的层次,而非执法与司法的任务。所以法律制定时立法者就应考量此问题,也是所谓“立法裁量”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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