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一)国际公路货运合同的概念国际公路货运合同指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不同国家,承运人以营运车辆进行货运,托运人支付运费并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其中营运车辆,是指用于国际货运公路营运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等公路交通货运工具。国际公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又称发货人)和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受雇为履行运输合同服务的人员,在承运人授权范围或雇佣范围内的行为(或不为),视同承运人本人的行为,由承运人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代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国际公路货运合同,须有托运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在托运人授权范围内所为的一切行为,直接由托运人承担其权利义务。(二)国际公路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国际公路货运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运单的签发日期和地点;(2)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3)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4)货物接管地点、日期以及指定的交货地点;(5)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6)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应说明其基本性质;(7)货物件数、特征标志和号码;(8)货物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量化指标;(9)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费、附加费、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10)办理海关手续和其他手续所必须的托运人的通知;(11)是否允许转运的说明;(12)托运人员负责支付的费用;(13)货物价值;(14)托运人关于货物保险给予承运人的指示;(15)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16)运输起止期限;(17)双方权利义务;(18)违约责任;(19)仲裁庭选择条款及法律适用;(20)合同文本及效力。在国际公路货运业务中,常常把运单视为运输合同而不另订运输合同。国际公路货运合同是双务合同,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方可成立。合同应当是合法行为,应符合有关的国际规则,如汉堡规则和有关国家的法律,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国际公路货运合同的条款直接或间接违背有关国际公约或有关国家法律的,无效。特别是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其他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三)国际公路货运合同运单的签发及内容1.运单的签发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运单应签发有托运人(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经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托运人(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托运人(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托运人(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2.运单内容(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①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②托运人(发货人)名称和地址;③承运人名称和地址;④货运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⑤收货人名称和地址;⑥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⑦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⑧货物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⑨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⑩办理海关和其他手续所必须的通知;(11)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有关国际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12)不允许转运的说明;(13)托运人(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14)“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15)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16)托运人(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17)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18)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此外,还可以在运单上列上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四)国际公路货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履行1.填写运单的义务和责任(1)托运人(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遭受的损失负责:①托运人(发货人)名称和地址;②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交付地点;③收货人名称和地址;④货物品名、包装方法及危险货物性能;⑤货物件数及其特殊标志和号码;⑥货物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⑦办理海关和其他手续所必须的通知;⑧不允许转运的说明;⑨托运人(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⑩“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11)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12)托运人(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给予承运人的指示;(13)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14)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15)托运人(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如果承运人应托运人(发货人)要求,将上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承运人对此认可,接受其条件。(3)如果运单未包含无条件遵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作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负责。2.接管货物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应核对: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托运人(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3.办理海关及其他手续4.货物处置权托运人(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要求承运人交付第二份运单和货物或者因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收货人行使其权利时,则托运人的货物处置权即告终止。自此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则收货人自运单签发时享有货物处置权。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么其他人无权再指定其他收货人。托运人(发货人)与收货人行使货物处置权应符合下列条件:(1)发货人或如在运单中已注明收货人自运单签发之时起有权处置货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并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和损失。(2)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3)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5.货物交付与处置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同时,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但是,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托运人(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托运人(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当收货人行使运单中托运人授予的货物处置权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承运人应要求原收货人给予指示。承运人向有权处置货物者取得指示或执行变更交货的指示,有权享受偿还因取得或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的权利。承运人在成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情况下,可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易腐,或者栈租费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如货物已按上述条件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出售货物的手续,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