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汇报材料自建国以来,我国妇女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公民对于妇女权益保障的认知程度和评价以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不断得到了提高和加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机构为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法律既提供妇女争取平等机会的依据,也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提供可靠救济。实践也证明,权益保障是妇女事业发展进步的坚实支撑,在法律的保护伞下,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充分焕发能量。然而,由于受根深蒂固的封思想等因素的影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至今仍然大量存在,女性作为“半边天”仍然没有达到“男女平等”的地位,妇女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仍需要进一步的提高。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妇女权益遭遇诸多挑战,从法律平等走向事实平等的道路绝非坦途。一、当前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是社会政治参与方面,参与社会管理和决策的程度不够高;一是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领导岗位女干部数量偏低,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二是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二是劳动权益方面,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缺乏有力的社会保障;一是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二是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三是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四是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三是文化教育权益方面,妇女的整体素质仍不够高,整体受教育的机会少于男性。特别是在农村贫困地区,许多家庭不愿为女孩提供教育投入,女童入学率低与男童,而辍学率高于男童。目前,成人文盲、半文盲中女性占有较大比例。在各类技术培训班、职业培训班及成人教育中,女性明显少于男性。四是人身权益方面,一是妇女的“五期”保健没有得到基本保障,二是部分企业妇女的健康检查及保险没有提上日程,三是劳动保护设施得不到保障,四是社会丑恶现象和侵害妇女人身权益事件屡禁不止。五是婚姻家庭方面,婚姻家庭问题日益突出,婚姻家庭中侵害妇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妇女遭受家庭暴力、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过程中,在住房、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抚养等问题上,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二、对策在保护妇女权益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已大大阻碍和抑制了妇女协调、平等、健康地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有必要加大对侵害妇女权益现象综合治理的力度,主要有以下对策和建议:(一)加强全民性别意识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社会性别意识。通过教育,使人们认识到,男女两性是平等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男女不平等、性别歧视现象,不是男女生理差别造成的,而是社会文化、传统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性别角色、评价标准、资源占有的差异造成的,也是可以改变的。(二)进一步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从文化、科技、法律知识等方面开展教育培训,彻底扫除成年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的问题。广大妇女应努力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三)切实解决妇女权益中的实际问题。一是抓紧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工作规划的落实,促进妇女参政议政,使妇女的政治地位真正有一个大的提高。二是抓紧实施生育基金社会统筹保险制度,促进女性广泛就业。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保护设施,切实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三是抓紧婚姻家庭中女方合法权益的落实。如离婚妇女的住房、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出嫁妇女的宅基地、责任田等。(四)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机关应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继续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促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律,有效维护妇女的各项权益。三、意见和建议1.遵循上位法,地方立法保驾护航。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维权机构。2、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专门机构的权限。3、重点加强对留守、流动妇女权益、独生子女母亲的权利、母亲特殊权益保护等领域的政策。4、妇女保障权益地方立法要提出对家庭暴力规定的具体完善。5、禁止女性就业歧视,保障妇女在家庭、生活的经济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发挥妇联优势,鼓励妇女创业。6、针对现代社会的特点对离婚妇女予以更人性化的保障。最重要的包括对包二奶、非法同居等“第三者”插足给予明确禁止和处罚;对因为生育女孩而离婚的给予严处;人性化的保障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的取得;构建有效率、系统、全面的妇女救助机构,尤其是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7、希望立法上对于施工现场女职工在劳动保护、工作环境、薪酬待遇及“五期”上有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