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QZ/RL0004—2002A/0—2002/07/19现将2002年7月19日龙岩卷烟厂第十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龙岩卷烟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龙岩卷烟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A)文件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起草人:廖绍金审核人:熊梅光批准人:李跃民2附件A:龙岩卷烟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我厂于1994年12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运作几年来,有些条款因已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厂在册职工及新接收进厂的职工,均须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为甲方,职工为乙方。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年期、五年期和无固定期:一、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龄满10年(含)以上、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城镇复退军人,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3二、大中专以上(含)毕业生(全日制且属干部身份的)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三、其它情形者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第五条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第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所依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九条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第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4一、在试用期内的;二、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十一条对职工劳动合同期内的考核和劳动合同的续订:一、经考核,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顺延原劳动合同期。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含)以上的职工,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转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加强对职工合同期限内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合同的主要依据。从下文之日起,职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终止劳动合同。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达七天(含)以上,十五天以下;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十五天(含)以上,三十天以下者;2、受行政留厂察看二年者;3、严重失职,被评定为直接责任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者;4、偷盗公私财物,价值200元(含)以上者;5、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受到厂部行政记大过处分以上者;6、因吸食、注射毒品或注射精神药品,被司法机关查获者;57、劳动合同期已满,但留厂察看期、厂内待业期未满者;8、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考核期限内终结者,经给予调整安排适当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二条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1、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下同)发给一个月本人月基本工资额的经济补偿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额;2、由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属《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下列条款之一者,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受高限;6四、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企业按被裁减人员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企业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受高限;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不再续延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受高限。第十三条附则一、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办理。若国家有新的政策法规出台,按新政策执行;二、本规定解释权属人事劳动部门;三、本规定经2002年7月19日厂第十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以下文件同时废止:1、(1994)岩烟劳字第171号《龙岩卷烟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2、岩烟劳字(1995)第126号《龙岩卷烟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补充规定》3、岩烟劳字(1996)第72号关于《〈龙岩卷烟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补充规定〉部分条文修改意见》的通知7附件B: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签订劳动合同考核情况表8附件B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姓名性别年龄职工性质连续工龄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资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间年月日解除、终止合同原因本单位工作年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年零个月实发经济补偿金(元)已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及金额自年月起缴至年月止计年零个月,共计元。已缴纳失业保险金年限及金额自年月起缴至年月止计年零个月,共计元。发证单位盖章年月日9附件B2:签订劳动合同考核情况表姓名职工号参加工作时间性别合同期限入厂时间合同期内奖、惩记录情况签名:年月日班组鉴定签名:年月日用工部门考核评价盖章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