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S法律法规知识简介SGS-CSTC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认证部于文涛(EvanYU)Evan.yu@sgs.com中国天津2010.42目录OHS法规的发展简介OHS法规的基本常识和概念OHS法规体系OHS法规与其他要求简例标准中有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条款3OHS法规的特点(1)广泛性(2)综合性(3)较强的科学技术性(4)世界共同性(5)社会公益性(6)某些规范的科学不确定性(7)地域特殊性4宪法中的条款全国人大特别程序通过OHS法律、其它法律中的HSE条款,有关国际公约法规(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国务院通过OHS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省会特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人民政府通过国务院部、委、局、办通过OHS法的制定51.安全可以追溯到远至公元前3000年的巴比伦。在古代的巴比伦,《汉摩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如果他们没有执行自己的工作,对“伤害事故的监工”进行惩罚。如果一个工人因为监督人员的错误或者疏忽而失去了一只胳膊,那么监督人员的胳膊也要被割掉。2.在英格兰,18世纪期间,《工厂法》(1802年)为安全作业条件和工时设定了标准。3.欧盟已经发布准则以控制安全,最近的一个是欧洲准则96/82/EC(也称为SevesoII准则),用来控制有关危险物品的主要事故危害。4.世界第一部劳工赔偿法撰写于18世纪的德国,工人们不满意渐增的危险的工作条件,这是工业化的结果。5.在南美的工业化也带来了很多活动,使工人们处于危险之中。1909年完成了一次研究,比较著名的有匹兹堡调查,据报道,那一年,美国有30,000例死亡工伤事件。国际安全管理及法规的发展61.职业健康安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中规范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法律规范总称。2.1956年5月,国务院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三大规程)3.改革开放后出台了一大批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规章: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1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4.我国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表现形式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宪法、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健康安全法、职业健康安全规章。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职业健康安全法的一种形式。我国安全管理及法规的发展7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是调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如国家制定的各种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程、决议、命令、规定或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它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之一。目前,已经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8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包括: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立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92.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反各项劳动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的刑事责任做了规定。如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03.职业安全健康基本法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暂时起到了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基本法的作用,是我国制定各项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律的依据。该法以《宪法》为基础,共13章107条,其中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及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主要涉及职业安全健康内容。4.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定的单项法律。如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随后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1年10月27B,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都属于此类。115.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职业安全健康涉及社会生产活动各方面,因而我国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均与此相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第三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指出:“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健康安全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规定:“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其它一些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安全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部分条款也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因而也属于此类。6.职业安全健康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或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而颁布的条例、规定等,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127.各部门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原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卫生部颁布的《工业企业听力保护规范》等。8.职业安全健康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指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劳动保护规范性文件,是对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它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139.职业安全健康标准根据《劳动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属强制性标准,从而赋予了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的法律地位,也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全及卫生标准包括主要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目录见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章规定:“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第二章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凡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健康安全”。10.国际公约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职业安全健康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它不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直接实施的法律规范,而是采用会员国批准,并由会员国作为制定国内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依据的公约文本。国际劳工公约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批准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该公约发生效力,并负有实施已批准的劳工公约的国际法义务。新中国成立后已加入的条约有《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等。11.其他要求其他要求指的是行业技术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等。14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1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1、工伤保险条例1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15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例)1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17、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18、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6危险化学品指依据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按其危险性划分的8类21项危险化学品,即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共8类。17危险化学品相关法规和标准1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2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4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分级程序(GB14371-973)5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5745-1995)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7常用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13690-92)8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90)1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1-2000)11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12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1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基本要求(GB18265-2000)16化学危险品名录(2002版)17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18危险化学品相关法规和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