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卖合同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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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委托拍卖协议讲义前言:委托拍卖是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拍卖机构的营销,可以引入众多的竞买人参与竞买,起到了最大限度地提升资产价值的作用。本次向大家汇报的整体思路是以《债权委托拍卖协议》为主线,结合《拍卖法》及具体案例来理解新协议中的具体条款,同时对涉及在物权、股权拍卖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提示。本人下面汇报的内容共由四部分组成:一、债权拍卖的概念、特点;二、委托拍卖协议总体的逻辑关系;三、主要依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协议具体条款,从保护公司利益和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理解协议的条款;四、物权拍卖、股权拍卖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第一部分债权拍卖的概念、特点1、概念:债权拍卖是指将可以拍卖的债权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债权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法律法规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适用于债权拍卖。22、债权拍卖的特点1)实现程度具有不确定性。债权属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其实现程度要受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债权本身的法律风险、债权人的能力及司法环境的影响较大。因变化的因素较多,所以债权的实现程度具有不确定性。2)买受人高收益性与高风险性并存债权实现程度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买受人既有通过债权获得超额利润的可能,又有债权无法实现的巨大风险,买受人应在参与竞买前尽可能了解该风险,同时《拍卖法》也要求委托人、拍卖人有充分进行债权瑕疵披露、风险提示的义务。买受人的风险主要有:①债权资产调查失误,信息错误或不对称及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买受人做出错误判断;②债权效力认定有误,主张权利滞后,导致丧失求偿权。③资产难以执行或无法变现。(3)交接方式的特殊性。债权拍卖成交后,移交方式包括两个方面内容:的转移角度讲,在委托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时,债权尚未发生转移,委托人还要与买受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支付成交价款后才能进行债权的交割,债权交割后还要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3的完整角度讲,要移交的债权文件一般应为原件。因为债权拍卖移交的文件是买受人主张债权的证据,因此,如果不能完整移交,将给买受人带来损失。第二部分委托拍卖协议总体的逻辑关系无论是债权拍卖,还是物权、股权拍卖,公司制定的新协议均按照《拍卖法》的法律框架来制定、设计具体的条款内容。与公司的原委托拍卖协议示范文本相比较更为细化,从文本上讲新的文本将委托拍卖设计为三种文本,即债权拍卖、物权拍卖、股权拍卖协议,而原拍卖协议是将上述三项权益统一在一份委托拍卖协议中,内容比较概括,不如新的示范协议更有针对性。1、委托拍卖①委托人通过招投标或指定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②委托人向拍卖机构将其已经知悉的与拍卖债权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向拍卖机构进行披露。结合示范文本的约定对于所披露的文件的效力委托人不进行任何承诺与保证,完全由竞买人自行判断。拍卖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也在协议中以附件的方式采取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定,并将上4述内容通过拍卖标的特别声明条款的形式加以明确。为委托人因瑕疵披露不充分,而可能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起到了积极的防范作用;③向拍卖机构交付债权权属文件的复印件,公示债权转让协议。2、拍卖地点的确定、拍卖标的的公告与展示①确定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的起拍价②通过媒体发布拍卖公告③拍卖标的的展示3、拍卖的实施阶段①拍卖人依法审查竞买人的资格②竞买人交纳竞拍保证金③拍卖机构组织实施拍卖,按期召开拍卖会④与最高应价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要与委托拍卖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的核心条款进行衔接。例如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应明确成交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等内容,最后由买受人签字确认。5此外,通过公告与标的的展示还要使买受人明确拍卖价款是由买受人支付给拍卖机构,再由拍卖机构转交给委托人;要明确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拍卖债权才进行交割;要明确买受人付款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重新拍卖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还要明确在成交确认书签署后买受人交付给拍卖机构的竞买保证金将转化为缔约定金,在委托人与买受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则转化为履约保证金。4、拍卖佣金的支付按示范文本的设计,委托人收到成交价款后才向拍卖人以累进/累退的方式按比例支付佣金或与拍卖机构约定免收佣金。引起注意的约定是拍卖未成交或成交后买受人未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拍卖机构不得收取佣金。5、拍卖成交的后续事项①转让人与买受人签署相关的《转让协议》②买受人依约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人返还履约保证金③交割债权,移交权属资料文件第三部分主要依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协议具体条款,从保护公司利益和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理解协议条款的6具体内容。债权、股权、物权三种《委托拍卖协议》的条款构成基本相同,《委托拍卖协议》(债权)比另两份协议多个“第五条债权权属文件的保管与交付”,第一条至第十一条的内容与拍卖有关,从第十二条开始,争议的解决、不可抗力、协议的变更、终止、通知和通讯、附则、双方另行约定的条款,鉴于该六项条款属通用条款,且在理解《债权转让协议》示范文本时已有论及,故对此类条款不再进行汇报。第一条委托拍卖标的1.1甲方委托乙方拍卖的债权为截止年月日,甲方对户债务人享有的人民币万元债权,其中:本金人民币万元,利息人民币万元。拍卖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1.2拍卖债权的权属文件清单见附件二。附件二所列文件复印件由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日交给乙方。讲解:此条是对拍卖债权基本情况的表述,应确保拍卖债权的账面本金、利息、总额均明确、具体。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记息的截止日应与债权转让的基准日保持一致,这样有利于统一所转让的债权总额。法律法规依据:7《拍卖法》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国务院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财政部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六条公司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采取公开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底价的确认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一般来讲债权是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进行转让的,大家对此应该没有什么疑问,其法律依据也就不一一列举。在这里主要想强调的是,就资产管理公司而言,还要知道哪些债权不能拍卖转让。不得转让的债权: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二、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减半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二、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应依法对个人贷款进行全额追偿,不8得采取打包出售、打折减免等方式处置。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例如《担保法》规定从债权不可单独转让。就是人身性非常明显的债权也不得转让,如扶养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劳动保险金债权、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第二条甲方关于拍卖标的的特别声明2.1甲方对拍卖债权的权利证明限于附件二列明权属文件,该等文件的效力由竞买人自行判断。(竞买人自行判断债权权属文件的效力)2.2甲方保证已经将其知悉的与拍卖债权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了披露,甲方不对该拍卖债权进行任何承诺与保证;拍卖债权的瑕疵披露详见附件三。(不对债权作任何的承诺与保证,披露已掌握的债权瑕疵)2.3最高应价者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同时应与甲方签署事先已明示的《债权转让协议》、《债务减让协议》或其它协议(附件四)。(《债权转让协议》与《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同时签9署)2.4成交日后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或《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期价款)及《债权转让协议》、《债务减让协议》或其它协议约定的其他款项前,拍卖标的由甲方继续享有;债权文件在本款约定的所有款项付清后按照《债权转让协议》、《债务减让协议》或其它协议之约定移交给买受人。(拍卖价款付清前债权不转移,付清后按《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交割)2.5甲方对买受人仅承担《债权转让协议》、《债务减让协议》或其它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义务。乙方应将上述内容记载于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提示竞买人注意,并要求竞买人签字确认已知悉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竞买人参加竞买,即视为知晓、认可并接受上述声明。讲解:本条属委托人对拍卖债权的特别声明:在2.1、2.2款中首先强调拍卖债权的瑕疵、权属文件及以后与买受人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均应向拍卖人予以充分披露、展示,并要求拍卖人将委托人向其披露的全部信息在拍卖规则、竞买须知上向竞买人进行充分披露。特别是附件三中关于瑕疵披露的内容,按照公司的要求是不得擅自删除,但可以根据拍卖债权的具体情况,相应增加、调整瑕疵披露的内容,可见公司对瑕疵披露是非常重视的。附件三:拍卖债权的瑕疵披露101.委托人已充分告知,其委托拍卖人拍卖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主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约定的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拍卖标的可能存在误差,不准确)2.委托人已充分告知,其委托拍卖人拍卖的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买受人受让债权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列举式)2.1拍卖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2拍卖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2.3拍卖债权项下主从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2.4与拍卖债权有关的资产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不真实等相关情形;2.5担保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2.6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11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2.7涉诉拍卖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2.8拍卖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披露的瑕疵采取了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所列举的瑕疵可以根据实际选择,未列举的可以根据实际增加,列举的大致可以分为八类,分别是偿债主体存续性瑕疵;时效或期间利益丧失的瑕疵;债权本身效力的瑕疵;债权文件瑕疵;转让限制瑕疵;担保物和抵债资产瑕疵;诉讼利益瑕疵;其他瑕疵等。3.委托人已充分告知,受让人受让拍卖债权后,对该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可能无法享有基准日后的利息请求权)4.委托人已充分告知,受让人受让拍卖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委托人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可能无法享有委托人的各项优惠政策)5.委托人已充分告知,其委托拍卖人拍卖的标的债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且因委托人并非拍卖债权的原始权利人,委托人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12三方制作的资产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债权存在不能回收的风险及不对债权文件提供保证)因上述瑕疵及缺陷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委托人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买受人自行判断,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6.拍卖人应告知竞买人仔细审阅拍卖规则、竞价须知、《债权转让协议》、《债务减让协议》及其他协议的内容,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上述内容后参加竞买。买受人一经应价,即证明买受人已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上述内容,并充分认知受让拍卖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受让人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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