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合同转让和变更的含义;掌握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教学难点:合同变更和转让中当事人的抗辩权问题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含义1、广义。包括合同的转让。2、狭义。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有以下特点:(1)一般地,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2)合同变更仅是对合同关系的部分修改或补充。(3)合同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交货数量的增加。二、合同变更的条件1、当事人协商一致。2、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D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D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D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三、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1、合同变更对已履行部分不具有溯及力;2、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二节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的含义(一)概念。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包括:1、权利转让(债权转让)2、义务转让(债务承受)3、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概括移转)。一、合同转让的含义合同转让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权利转让不同于清偿代位清偿代位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出清偿后而取得代位权。2、债务转移不同于代替履行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部分转移的情形)。代替履行是指第三人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而自行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只是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非合同当事人。3、概括转让不同于转包、转租行为。转包、转租不终止原合同关系。合同转让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产生。二、合同转让的条件1、受让人主体资格合法2、转让的债权债务具有可转让性D79:不得转让的权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与特定人身相联系);(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D80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D8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D87三、合同转让的效力(一)合同债权转让的效力1、对内效力。(1)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债权人。(2)从权利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D81)(一)合同债权转让的效力2、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原债权人)履行债务。(2)抗辩权转移: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D82)(3)抵销权转移: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D83)教学案例:原告:某贸易公司被告:某市服装厂、某土产公司土产公司与服装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再生布合同,总价款为16.2万元。交货期限在12月31日前,交付方式为服装厂到土产公司仓库分批验收自提。合同订立后,服装厂按约交付了货款,但后因厂长认为再生布制品销路不好,遂向土产公司提出减少货物数量,但该提议未得到土产公司同意。恰好服装厂得知某贸易公司需要该批货物销往外地,遂与该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土产公司将货直接发到该贸易公司的仓库。合同订立后,服装厂遂向土产公司发函,称该批货物已转让给贸易公司,请土产直接将货物发到贸易公司仓库。土产公司接函后,一直未答复。12月15日,土产公司给贸易公司发函,请贸易公司前去提货。贸易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前将货提回,但经检验发现该批货物规格不符合规定,且有质量问题,遂要求退货,土产公司拒绝。于是,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和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运输保管等费用。问题:本案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贸易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运输费用?(二)合同债务承受效力1、受让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应向债权人履行。2、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所取得的对于合同债权人的抗辩权也移转给债务承受人享有。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归承受人负担。[藕煤机部件加工生产案—抗辩权]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图纸和年度生产计划,乙方按计划加工藕煤机机座、连杆和飞轮等部件,每套部件加工费为540元,加工费每年度清结一次。合同履行至第二年年底,乙方共为甲方加工生产藕煤机各类部件共750套,甲方为此支付加工费34.7万元,尚欠5.8万元。因为乙方于此时又接到新的订货,而且加之甲方需货紧急,乙方担心调度不利会出现交付迟延的问题,因此去征得甲方同意后,将剩余部分加工任务又全部移转给了第二拖拉机配件厂(丙方)。丙方在接受加工任务后,获悉甲方因管理不善,财务收支混乱,背负沉重的三角债,且常有拖欠他人货款的情况,因此要求甲方提供下年度加工任务所需加工费的50%作为预付款,否则将停止加工生产。甲方认为,丙方只不过是乙方的债务承担人,没有权利要求预付款,更没有权利停止加工生产,因此,拒付预付款。这样,丙方也就停止了加工生产,双方经多次交涉,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丙方单方面解除了合同,打乱了本厂的生产计划,造成经济损失23·5万元,要求法院判令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概括地继受其债务债务。1、当事人约定的概括承受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D89)2、法律规定的概括承受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D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