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宣贯培训课程李庆先•李庆先•全国电磁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电工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实验室仪器仪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首席计量检测专家•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第2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公布了《湖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1-4条)共四条•第二章:计量器具(第5-10条)共六条•第三章:计量活动(第11-18条)共八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19-21条)共三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22-24条)共三条•第六章:附则(第25条)共一条•“总则”一章中,对《办法》若干重大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办法》的立法目的。•(2)《办法》的适用范围。•(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能和排污计量管理问题上的主要职责。•(4)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体制。•第一条为了保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计量是节能减排的基石,是节能减排的“眼睛”和“标尺”,对节能减排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节能减排的成效需要通过科学、精准的数据来体现,强化计量管理、提升计量水平是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前提和必要手段。•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排污计量及其计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办法》作为我省最高行政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其效力自然及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凡在我省区域内从事用能计量,排污计量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既要遵守有关权力、义务的规定,也要依照本办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能和排污计量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用能、排污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能和排污计量管理问题上的主要职责的规定。•1、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引导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对用能和排污计量管理问题实施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2、本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能和排污计量管理问题上的主要职责包括:•(1)加强对用能和排污计量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2)加强对用能和排污计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3)推广先进的用能、排污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能和排污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能、排污计量管理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体制。•1、本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能和排污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本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能、排污计量管理工作。•第五条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管理制度,配备、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释义】本条使关于计量管理相对人的指导性规定。•1、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管理制度。•首先,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其次,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健全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最后,用能、排污单位还可以进一步延伸,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2、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排污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3、用能、排污单位具有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的责任,就是说用能、排污单位不能随意对计量器具进行人为更改、破坏其性能、结构、零部件、拆换封缄、合格标识等,只能正确使用。•4、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这是本办法出台的最终目的。符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理念。•5、用能单位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能源的单位。其中重点用能单位是指:•(1)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2)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较大的用能单位。•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中重点排污单位是指:•(1)列入国家、省、市(州)重点污染源或承担重点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2)向重点流域直接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3)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第六条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配备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因工况条件或者制造水平的限制无法配备的,应当制定与用能量、排污量等相应的限额和评定方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指定销售用能、排污计量器具。•【释义】本条是关于计量器具配备的规定。•1、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安装因其自身特性均具有强制性标准予以规定。用能、排污单位配备的能源、排污计量器具应当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2、《办法》也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例如某些用能、排污单位确实存在工作状况条件恶劣、无法安装或安装后无法使用的情形,或者现有的计量器具制造工艺达不到实际标准要求的情形。•3、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指定销售用能、排污计量器具”是为了保障用能、排污单位对于相关计量器具的自主选择权,确保用能、排污计量监管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权威、形象。•第七条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一)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二)性能、准确度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三)伪造或者损坏检定标记、防伪装置、封缄的;•(四)未经审批许可生产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使用的。•【释义】本条是对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的禁止性规定。•《办法》对用能、排污计量器具进行禁止性规定,是因为这几类计量器具不符合法定标准,在使用过程当中无法得到准确的计量数据,甚至某些破损的计量器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危及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准确的计量数据可能导致用能、排污相关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用能计量器具得出的数据失真,将导致结算结果存在偏差。•第八条建立健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或者进口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由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用能、排污单位不得使用。•【释义】本条是关于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规定。•1、建立健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这项条款间接地强调了用能、排污计量器具检定的重要性,特别是强制检定。制度的建立健全,是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者对自身负责的一种体现,是对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一种态度。•2、强制检定目录纳入的计量器具都是与经济、民生关系最为密切、联系最为紧密的,对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意义重大。实施强制检定的机构应当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确保强制检定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第九条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的计量检定规程,并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释义】本条是关于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执行检定规程的规定。•本条款是对检定工作的执行者做出的要求,也是检定工作有序开展的保障。强制检定工作是依法开展,享有法定权力。那么就更应当体现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检定规程是一个标准,规程当中标明了合格的条件,这样就是检定工作有程序可依。•第十条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释义】本条是关于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规定。•根据现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现在社会上出现的具备检定资格的计量校准公司,即除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外的检定机构也可以开展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检定业务。为了方便企业生产运转,部分用能、排污单位也具有授权资格可以自行进行检测。但最终目的,同样为确保计量数据准确。•无论是经过自行定期检定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同样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释义】本条是关于监管重点单位的规定。•对于用能、排污单位的计量监管工作,坚持“全面抓用能、排污单位的计量工作,同时又要坚持“重点抓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其名单分别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环保部门确定。因为重点用能、排污单位是节能减排工作落实推进的重中之重,应当作为工作重点。名单确定后,应当通报用能、排污计量监督管理部门,即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便于开展监管工作。•第十二条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接受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大宗能源、排污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对计量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协商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第三方计量。•节能减排新产品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改造方案,应当具有用能、排污计量的标识和指标、参数。•【释义】本条是关于重点用能、排污计量的规定。•1、根据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确定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后,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其加强核查、监管。质监部门是用能、排污计量监管工作的负责部门,对重点用能、排污单位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是职责所在。为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核查。•2、大宗能源、排污权交易双方当事人,绝大多数情况会在交易过程中自行准备计量器具,保证交易公平、公正。由于双方利益不同,一旦对计量结果产生质疑,必定会寻求第三方进行公证计量,即共同协商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寻求第三方公证计量是交易双方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一种体现,是合理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是共同营造和谐经济环境的一种方式。•第十三条用能、排污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用能、排污单位不得虚报、谎报计量数据,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释义】本条是关于计量数据的规定。•1、报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是计量监管相对人,即用能、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标准配备用能、排污计量器具,除用能、排污单位使用计量数据为,还要向有关质监部门报送。计量监管相对人报送符合标准的数据后,还应当配合相关质监部门进行核查。•2、对于所报数据有三点要求:•第一,真实。数据必须是直接来源于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不能进行修改、编造、估量。•第二,准确。数据应当是出自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只有如此才能真实反映出实际用能、排污情况。•第三,具有可追溯性。数据应当留有原始记录货其他形式的原始备份,便于单位使用、监管部门核查。•第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用能计量数据在线采集监测平台,实现用能计量数据在线采集。•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在线监控计量器具,经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数据可以作为环境管理和排污收费的依据。•【释义】本条是关于计量数据采集的规定。•1、重点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