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提要:不具有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水路货物运输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的运输合同无效;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虽然无效,若合同已经履行,托运人仍应支付运费;《运单》没有托运人签章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托运人的依据。〔案情〕原告:广州南方友联船务有限公司(简称友联公司)被告:开平市均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均明公司)被告:广东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简称开平涤纶公司)2001年8月16日,友联公司与均明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约定:均明公司提供货物给友联公司运输,每吨运价暂定65元;均明公司在船舶到港并受载时即支付该航次40%的运费给友联公司,余款在船舶卸货后5天内付清。其后,友联公司与均明公司又分别签订了九份《运输合同》,九份运输合同均没有记载签订时间。其中第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泰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1468包,重量1101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156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4月25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第二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春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2133包,重量1599.75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103983.7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5月17日;发船前先付50000元。第三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安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1446包,重量1084.50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0492.50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5月28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第四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春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2132包,重量1599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10393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6月6日;发船前先付65000元。第五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泰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共切片(货物名称),共1488包,重量1116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2540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6月13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第六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泉丰”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1733包,重量1299.75吨;运费单价每吨60元,总运费7798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7月28日;发船前先付50000元。第七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宝鑫城”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2168包,重量1626吨;运费单价每吨60元,总运费97560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8月18日;发船前先付50000元。该合同上有郭辉跃的批注:“按每吨运费55元,按此合同执行”。第八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中福泉”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2200包,重量1650吨;运费单价每吨60元,总运费99000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9月27日;发船前先付70000元。该合同上有郭辉跃的批注:“按每吨运费55元,按此合同执行”。|||第九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凯达”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1743包,重量1307.25吨;运费单价每吨60元,总运费7843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11月7日;发船前先付35000元。该合同上有郭辉跃的批注:“按每吨运费55元,按此合同执行”。以上九份运输记载,均明公司的联系人为梁均明和戚建成。九份合同约定的运费总额为775496.25元。友联公司提供的16份运单,运单号分别为:0063111、0063125、0063126、0063129、0063135、0063142、0063151、0063154、0063158、0063160、0063161、0063165、0063167、0063181、0063179、3578203。运单上记载的发货人均为广东开平涤纶企业有限公司;收货人均为浙江绍兴长江化纤有限公司;起运港均为三埠,到达港均为上虞;起运港承运人盖章一栏加盖公章是“三埠港务所海运公司合同专用章”;货物名称均为“切片”;货物件数和重量不等;运单号为0063181、0063179,3578203的3份运单记载的运费率为每吨90元,其余13份运单记载的运费率均为每吨105元。0063111号、0063125号、0063129号、0063142号4份运单记载的船名为“宝创城”;0063126号、0063135号、0063158号、0063165号4份运单记载的船名为“新春源”;0063151号、0063160号、0063161号3份运单记载的船名为“新安源”;0063154号、0063167号2份运单记载的船名为“新泰源”;0063181号运单记载的船名为“宝鑫城”;0063179号运单记载的船名为“新凯达”;3578203号记载的船名为“新宝城”。运单的签发日期在2001年10月18日至2002年12月3日之间。运单上均没有友联公司、均明公司或开平涤纶公司的签章。三份《货运记录》,系上虞港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编制时间分别为2001年12月22日和2002年1月2日、22日。2002年1月2目的《货运记录》没有记载托运人名称,另外两份《货运记录》记载托运人为“广东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收货人均为“绍兴长江化纤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2日的《货运记录》记载“宝创城”轮的交货情况,交货方签章栏盖有“泉州顺通轮船有限公司宝创城”字样的印章。2002年1月2日、22日的《货运记录》记录“盛安达1”轮的交货情况,交货方签章栏盖有“广西振海船务有限公司盛安达壹”字样的印章。三份《货运记录》均没有友联公司或均明公司、开平涤纶公司的签章。友联公司提交的《船运聚酯切片在卸货港三方验收报告单》记载,“盛安达1”船装运的1200.5吨开平聚酯切片,于1月2日在上虞港码头卸货,开平驻绍兴办事处代表、承运方代表(或委托船方公司代表)、绍兴长江公司代表三方在码兴现场卸货交接,卸货1200.228吨,地脚料0.272吨。该报告单上盖有“上虞港发展有限公司货物交接章”,但没有上列三方代表签章。落款时间为2002年1月2日。友联公司提供的《船舶进出港签证查询信息》记载了2001年9月11日至2002年12月3日之间,“新集源”、“宝创城”、“盛安达1”、“新泰源”、“新春源”、“新安源”、“泉丰”、“宝鑫城”、“中福泉”、“新凯达”、“新宝城”等船舶在江门三埠海事处办理出港签证时登记的签证日期、出港货物名称、停泊码头以及目的港等信息。|||均明公司戚建成于2002年1月21日出具的运费清单记载:9月10日至2002年1月19日,“新集源”、“宝创城”、“盛安达”等船6个航次的运费总额为506043.75元,已支付269356.25元,余额236687.5元,赔偿货损共8022.45元,2002年1月21日支付60000元。经计算尚欠168665.05元(已扣除货损赔偿金额)。福建省石狮市船务公司驻广州办事处代表郭辉跃出具的《声明》记载:“新凯达”、“宝鑫城”、“中福泉”等船是由该办事处代理的船舶,其在航次运输合同上关于“按每吨运费55元,按此合同执行”的批注,是根据该办事处于2001年8月15日与友联公司所签《运输协议》做出的,与均明公司无关。福建省石狮市船务公司与友联公司于2001年8月15日签订的《运输协议》约定:友联公司每月向福建省石狮市船务公司提交5000-6000吨切片的货运业务,每月28日预报下月度货物受载日期和数量;运费暂按每吨58元计。开平涤纶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该公司委托均明公司运输切片,向均明公司支付了部分运费。均明公司赔偿了开平涤纶公司的货损损失。友联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广州市经管内贸航线船舶、货物运输代理及广州市至香港、澳门航线的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业务(持有效许可证经管)。船务及相关管理技术咨询。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项目除外)”。友联公司没有水路货物运输许可证。均明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货物运输中介服务。〔一审〕友联公司起诉称,2001年8月16日,友联公司与均明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约定由友联公司提供船舶承运开平涤纶公司的货物(聚酯切片)由广东开平运往浙江上虞码头,该协议约定运费按人民币65元/吨计,均明公司在船到港并受载时即支付该航次40%运费,余款在该航次船舶卸货后五天内付清。上述《运输协议》签订后,友联公司分21航次承运开平涤纶公司的货物,并按船舶航次分别签订了《运输合同》及《水路运输货物运单》,明确约定了每一航次承运的货物数量、发货、到货时间以及运费数额等条款。友联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承运了开平涤纶公司的货物共计29514.7吨,运费共计1780874元。但均明公司、开平涤纶公司只支付1370000元后便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余款合计398877元至今未付。均明公司、开平涤纶公司拖欠运费拒不支付,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并给友联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请求判令均明公司、开平涤纶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398877元及其至实际付款之目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开平涤纶公司辩称,开平涤纶公司从来没有就货物运输与友联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友联公司起诉状陈述的事实表明:运输合同关系是友联公司与均明公司之间订立的;均明公司已支付运费1370000元给友联公司。自均明公司成立以来,开平涤纶公司的货物均由均明公司承运,开平涤纶公司依照约定支付运费给均明公司。至于均明公司是否另委托其他公司运输,开平涤纶公司不得而知。如果均明公司另委托其他公司运输,那是均明公司与该公司发生的运输合同关系,与开平涤纶公司无关。友联公司的起诉无理,应予驳回。|||被告均明公司没有答辩,没有提交证据材料,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官判词〕一审法官认为,本案属无效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水路货物运输许可证是国家对特殊行业从业资格的要求,是订立运输合同主体适格与否的先决条件,没有水路货物运输许可证不能从事水路货物运输。友联公司没有水路货物运输许可证,其从事水路货物运输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的运输合同无效。因此,友联公司与均明公司所签订的《运输协议》及9份《运输合同》均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虽然合同无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因友联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为均明公司运输了货物,均明公司因此获得的财产利益应予返还。均明公司获得的财产利益表现为双方约定的运费,故均明公司仍应为友联公司已经完成的运输支付运费。友联公司向均明公司主张运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事实上已经为均明公司运输了多少货物,产生了多少运费。友联公司提交的运单记名的承运人不是友联公司,运单涉及的船舶不是其所有或者经营,运单上记载的运费率与其签订的运输协议和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费率不符,运单上均没有友联公司、均明公司或开平涤纶公司的签章,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运单与友联公司履行其与均明公司的合同有关。《货运记录》和《船运聚酯切片在卸货港三方验收报告单》均没有友联公司或两被告的签章。没有证据证明与友联公司履行其与均明公司的合同有关。因此,友联公司提交的运单、《货运记录》和《船运聚酯切片在卸货港三方验收报告单》均不足以证明其为均明公司运输了相关的货物。九份《运输合同》涉及的运费总额为775496.25元,戚建成于2001年1月21日出具的运费请单结欠的运费金额为168665.05元,两项合计为944161.30元,而友联公司确认均明公司已向其支付了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