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水权转让合同初论姓名:朱晓燕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指导教师:徐军20040602水权转让合同初论作者:朱晓燕学位授予单位:河海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杨力敏水权定义与水权转让路径探索--兼论取水权转让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水利发展研究2005,5(6)针对现有的水权定义几乎无一例外地将水权局限于关于水的财产权利(产权)方面,而忽略了包括在水权中的另一类权利的情况,提出新的水权定义,即由国家的法律制度所决定的权利主体关于水的财产权利和公共管理部门管理水事所形成的权利的总称,并由此分析了我国的水权制度,认为尤须注意区分政府对水资源的两种不同性质的管理.继而从水资源产权(水产权)转让制度创新和取水权转让二个方向探索了水权转让的路径,论证了取水权转让的理论和现实基础,认为在转型期将长期存在产权模糊的情况,在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制和管理体制方面做出重大改变之前,可以绕过产权问题,用取水权的交易来实现水权转让的目的,在部分、个别地区采用市场手段实现水资源的合理、较优配置.2.期刊论文苏青.施国庆.吴湘婷区域水权及其市场主体——对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实践的认识-水利经济2002,20(4)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实践引发争议的问题有:东阳市拥有的水权是不是合法,东阳义乌政府作为水权转让主体是否合适.本文从优先用水权原则和优先开发经营权原则成功阐释了东阳水权的合法性,并提出了区域水权的概念;从地方政府职能强大、区域水权的代表、水市场制度不完善等角度说明东阳、义乌政府作为水权转让主体的必然性.从转让实践中得出的政策启示有:重视区域利益,建立区域水权;尽快建立区域水市场,培育各类市场交易主体;地方政府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应切实保护好区域内用水户利益.3.学位论文黄红霞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2006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能够为利用市场价格和竞争机制实现水资源分配提供法律依据,能够满足水权市场建立和发展的需要。本文在对水权转让问题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阐明了建立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接着,文章对国外水权转让法律制度进行了介绍,并予以评析和借鉴:然后,论述了建立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所取得的一些进展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以进行水权转让较为成功的国外经验为借鉴,以我国国情为基础,从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原则,内容,立法措施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设想。具体来讲,文章分五部分对水权转让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章,阐明了论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章,对水权的概念、构成、法律属性以及水权转让的内涵和范围进行了分析,并论述了我国建立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文章从评价学术界不同的水权概念入手,认为: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水权的法律属性应定性为民法中的特殊用益物权,是具有公法色彩的私权,由此决定了水权可以有条件的进行转让。水权转让是享有水资源使用权的平等主体之间转移其水资源使用权的行为,转让的范围随着实践的发展和需要逐步扩大化。我国建立水权转让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章,对国外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本部分通过对美国西部、澳大利亚和智利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进行介绍,总结出我国应借鉴的成功经验。具体包括:水权转让是对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各国在法律法规中对水权转让的程序、范围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允许成立中介公司,积极推进水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水权转让法律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第四章,分析了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现状。本部分从我国建立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进展和不足两方面进行论述,认为2002年《水法》的修改、《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水利部颁发的两个关于水权转让的指导性文件以及实践中开展的水权转让试点工作等都反映了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建设正在全面加速推进;但在进展中仍存在不足之处,特别是水权转让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第五章,完善我国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笔者从我国建立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水权转让基本法律制度的构建,以及完善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具体立法措施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水权转让的条件、主体范围、程序规则、价格规范和建立水权转让协调机构。完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立法措施,则是从宪法、民法、刑法、水法以及与水法相配套的法规来进行。4.会议论文唐曲.姜文来水权主体与水权转让的当事者分析2006水权转让的当事者主要由各种水权主体构成,明晰水权主体和水权转让的当事者构成是建立可转让水权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本文综合已有的水权主体研究成果,通过分析水权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水权主体、客体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对我国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的构成情况进行了深入详细的论述.在此基础上,通过限制水权转让的内涵和范围,分析了不同主体在水权转让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农业水权转让为例阐明了水权转让当事者的具体构成.最后,本文对我国已经进行的水权转让试点中的当事者构成进行了简要评述.5.期刊论文邢鸿飞.徐金海.XingHongfei.XuJinhai水权及相关范畴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6,(4)水权制度是我国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之一.本文着眼于水权理论、立法以及实践中所涉及到的基本问题,从学理层面、立法层面以及实践层面对水权及其相关范畴展开研究,并通过案例分析,对现行的一些观点做出尝试性评介.我们认为,由于我国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水权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中应该是指取水权,它包括取得水体权、取水转让权以及受益权等权能.在水权转让中,转让人在享有取水权的前提下,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协议的形式有偿向受让人转让取水权,从而移转水资源利用的权利.6.会议论文邢鸿飞.徐金海水权及相关范畴研究2006本文着眼于水权理论、立法以及实践中所涉及到的基本问题,从学理层面、立法层面以及实践层面对水权及其相关范畴展开研究,并通过案例分析,对现行的一些观点做出尝试性评介。我们认为,由于我国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水权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中应该是指取水权,它包括取得水体权、取水转让权以及受益权等权能。在水权转让中,转让人在享有取水权的前提下,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协议的形式有偿向受让人转让取水权,从而移转水资源利用的权利。7.学位论文文学容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2006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水资源需求量的增加,水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已逐渐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这种稀缺资源需要得到优化配置,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便是实行水权转让。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民法上一类新型的用益物权。水权转让又称水权交易,是指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对水权进行的有偿让与。在我国水资源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市场主体享有水权并被允许合法转让水权,有利于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水权转让是对水权的重新配置,它不同于水权的初始配置。在水权的初始配置中,注重公平原则,强调政府的宏观调控;水权转让中,在对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以市场配置为其基本原则,以实现水权转让当事人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水权转让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水库是水权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在水权转让中,各级人民政府不能成为水权转让的主体。水权转让当事人双方必须订立水权转让合同,水权转让合同是债权合同而不是物权合同,应准用《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水权主体在行使水权的过程中,负有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以及保护环境的义务。依据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以此为契机,我国未来水权制度的发展应明晰水权,并允许除取水权以外的其他水权依法转让。应实行水权转让登记制度,明确规定水权转让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赋予该登记以公信力,以保障水权交易的安全。8.期刊论文唐曲.姜文来.TANGQu.JIANGWen-lai水权转让的条件分析——以农业水权向工业水权转让为例-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8,(9)以农业水权向工业水权的转让为例,从水权转让的两部门基本模型出发,通过分析水权转让双方的行为方式、成本收益和相互关系,归纳出了影响水权转让的6方面因素,包括初始水权界定、水权转让价格、申请新水权的价格、交易成本、农户的节水成本和企业的水资源产出效率,通过对这些影响因素的具体分析,认为农业、工业等用水部门用水效率的提高有助于推动水权转让的发生.此外,政府采取清晰界定初始水权、提高新水权获取价格、加强公共服务、规范市场秩序等措施,也有助于水权转让的顺利进行.9.会议论文苏青.施国庆.傅伟群.吴湘婷区域水权及其市场主体——对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实践的认识2002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实践引发争议的问题有:东阳市拥有的水权是不是合法,东阳义乌政府作为水权转让主体是否合适.本文从优先用水权原则和优先开发经营权原则成功阐释了东阳水权的合法性,并提出了区域水权的概念;从地方政府职能强大、区域水权的代表、水市场制度不完善等角度说明东阳义乌政府作为水权转让主体的必然性;从转让实践中得出的政策启示有:重视区域利益,建立区域水权;尽快建立区域微观水市场,培育各类市场交易主体;地方政府作为市场交易主体情况下应切实保护好区域内用水户利益.10.学位论文张龙水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2009我国属于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之一,水资源短缺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为了应对水资源紧缺日益严重的形势,我们必须加大对于水权有关理论问题的研究,统一水权概念的认识,明晰水权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水权制度,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水资源的需求。基于以上原因,借助本文将水权相关法律问题做了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介绍,并试图提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水权制度的建议。全文分成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水权的大体内容。首先,介绍了水权的概念和性质;其次,介绍了水权的物权属性,水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最后,介绍了水权的确定、取得等。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水权法律制度。这两个国家的水权法律制度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的地方。美国早就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水权制度。在实践中,美国建立了“水银行”制度,形成了加州水市场等。而澳大利亚的水权制度也堪与美国的水权制度相媲美。在实践中,水权转让的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并且澳大利亚的各州还通过不同立法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等。第三部分介绍了水权的要素,即水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等三要素。水权的主体包括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水权的客体是水资源,水商品不属于水权的客体;水权的内容指水权的各种具体权利以及水权使用者的义务(责任),包括法律、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义务。这些义务相互联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为水权使用者提供了最为规范的行为模式。第四部分介绍了水权转让制度的相关内容。首先,介绍了水权转让的概述;其次,介绍了水权转让的禁止范围;再次,介绍了水权转让合同;最后,介绍了我国的水权转让制度。第五部分介绍了我国水权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分别从水权概念理论制度、水权转让制度、水资源配置制度、水权行政管理制度、水污染监控制度等五个方面展开论述。引证文献(1条)1.张郁.吕东辉供水管理与需水管理相结合的南水北调中线水资源配置机制探讨[期刊论文]-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07(3)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4a9eb661-52ff-4787-8059-9dca016bd8a7下载时间:201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