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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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委托合同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396)。(二)委托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点: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5.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二、委托合同的种类(一)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397)(二)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409)(三)直接委托和转委托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400)三、委托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第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包括事实行为。第二,代理属于对外关系;而委托合同则属于对内关系。第三,代理关系的成立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前提,而代理权授予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二)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第一,雇佣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而委托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第二,受雇人依据雇佣合同提供劳务,必须服从雇佣人的指示;而受托人虽然须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但一般却享有一定的独立裁量的权利。第三,雇佣合同为有偿合同,不存在无偿的情况;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三)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第一,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并不以完成事务的一定结果为必要。第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此时,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将受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第三,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定作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四、委托合同的效力(一)受托人的义务1、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399)2、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受托事务(400)3、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办理的情况(401)4、将办理事务所得利益及时交给委托人(404)5、损失赔偿义务(406)399: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400: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40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40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406: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二)委托人的义务1、承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处理委托事务的后果2、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398)3、有偿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405)4、委托人的赔偿损失义务(407)398: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405: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407: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三)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1、受托人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402)2、受托人不公开代理关系订立合同的效力(403)40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40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要求甲支付B.只能要求乙支付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C五、委托合同的终止(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一)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410)(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411)(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合同法》第412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经销水果的王某想趁北方水果淡季去广西某市,向与其有长期合作关系的A农场采购热带水果。临行前突然生病,至少半个月才能痊愈。王某便打电话给其在广西的朋友李某,委托李某代其与A农场签订一份水果购销合同,同时告知品种、数量、质量和大致的价格,并委托其办完后迅速用火车将水果托运至北京,所花的一切费用由王某承担,并将有重谢。随后李某即奔赴某市,谁知到后该市下起大雨,一连几天没有停的迹象。李某便电告王某该情况,要其做好准备。王某凭经验认为雨最多下个四、五天,因此还是坚持与B商场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15天后交货。某市的雨果然5天后就停了,李某便急忙去A农场,商谈签合同事宜。虽然李某说明是受王某委托,但A农场尽管相信李某是受王某委托,但还是坚持李某用自己名义签合同,李某觉得反正是为朋友办事,便同意了。合同签订后,李某由于经验不足,轻信了某快运公司“4天将货送到北京,绝对比你自己用火车托运又快又省事”的保证,将水果交给该快运公司,结果该快运公司10天后才将水果运至北京,导致王某对B商场违约。1、王某可否请求李某承担其对B商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2、设李某认为某市下完雨后道路泥泞,不愿再去A农场,请问李某是否可以解除委托合同?3、设本案中李某与A农场签完合同后,A农场又拒绝交付水果,则王某能否直接请求A农场交付水果,为什么?4、设本案中李某与A农场签定合同时,未告知对方自己与王某之间的委托关系,后王某拒收水果,A农场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李某对A农场负有什么义务?5、设本案中王某按时收到水果,但B商场却已分立为两个公司,而未通知王某,王某应如何履行合同义务?6、设李某在本次买卖活动中共花费1000元,全部由自己垫付,则李某可向王某主张什么权利?1、根据《合同法》规定,李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委托合同,而李某在代办运输中有过错,因此应承担其给王某造成的损失。2、由于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李某有权解除合同。3、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李某以自己名义在王某授权范围内与A农场签订合同,A农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王某和A农场。所以王某可以直接请求A农场交付水果。4、李某应向A农场披露王某,而后A农场可以在李某与王某之间选择一个向其主张权利,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5、根据《合同法》规定,王某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水果提存。由于水果不适于提存,因此王某可以拍卖或变卖该水果,提取所得的价款。6、李某可要求王某支付1000元费用及利息。第十二章行纪合同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414)。(二)行纪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行纪人为得经营行纪业务的人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4、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5、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二、行纪合同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一)行纪合同与信托的区别第一,行纪合同属于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调整;而信托属于财产管理关系,受财产法调整。第二,行纪合同适用于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其财产范围仅限于动产;而信托制度适用于财产的管理等各种事务,其财产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第三,行纪合同关系的成立不以财产的交付为要件,处理委托事务的所得均归委托人所有;而信托关系的成立以财产的交付为要件,而且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信托财产的收益归受益人。第四,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应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在不违背委托人指示的前提下,行纪人享有介入权。而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实施信托事务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指示,享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但受托人原则上没有介入权。(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第一,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应为经批准或许可的经营行纪业务的人;而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则没有条件的限制。第二,行纪合同中所指的处理委托事务,仅限于法律行为性质的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所指的处理委托事务则不限于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第三,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对委托人则没有直接效力;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对受托人则没有直接效力。第四,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行纪人负担;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则由委托人负担。第五,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不存在无偿的情况;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三)行纪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第一,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的性质属于法律行为;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第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而承揽合同只涉及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第三,在行纪合同中,其标的物所涉及的范围限于动产及有价证券;而在承揽合同中,其标的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三、行纪合同的效力(一)委托人的义务1、支付报酬(422)2、按约定支付费用3、接受行纪人完成的委托事务的后果(二)行纪人的义务1、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418)2、直接履行义务(421)3、妥善保管委托物(416)4、负担行纪费用(415)5、其他义务418: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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