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外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公安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云南、宁夏等地开展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为实现工作许可、签证与居留的有机衔接,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战略思想,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坚持“鼓励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原则,健全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管理制度,实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签证、居留有机衔接,逐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和平衡保护国内就业市场的制度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二、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整合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管理服务资源,理顺管理体制,优化机构和职能,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外国人才管理体制。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标准化要求,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科学实施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运用大数据提升监管效能,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科学管理、互联共享、协同监管、公众参与、便捷高效的外国人工作管理体系和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制度,实现对国内就业市场的有益补充,提升服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国际化水平。三、主要任务(一)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行来华工作外国人统一管理,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申请标准,完善高效合理、科学反映市场需求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见附件),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二)完善外国人来华工作法规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和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建立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外国人才市场测试、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信用管理等制度,完善分类标准和许可服务指南。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及时清理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不适应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施的政策性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出台与这项改革相违背的政策措施。(三)创新互联网+政务服务运用。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形成“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外专、人社、外交、公安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后台认证和业务协同,整合共享公共服务资源,实现政务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协同化。(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在华工作外国人、受委托专门机构信用记录形成、归集、公示、使用机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四、具体实施2017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来华工作外国人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理相关签证和居留手续。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及相关证件继续有效。五、保障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加强工作协调和制度落实,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让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新政策、知晓新制度,形成推动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制度的良好舆论氛围。附件: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2017年3月28日附件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建立科学、实用的外国人才评估体系,注重能力、实绩和贡献,突出市场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市场需求导向(见外国高端人才公认职业成就认定标准说明,以下简称成就标准说明),综合运用计点积分制(见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指导目录、劳动力市场测试和配额管理等,将来华工作外国人分为A、B、C三类,按标准实行分类管理。一、外国高端人才(A类)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国高端人才,符合国家引进外国人才重点和目录及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A类,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或备案同意的副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引进计划(见成就标准说明1)的入选者。(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2.以下奖项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著名建筑奖(见成就标准说明2);著名工业设计奖(见成就标准说明3)。3.各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4.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知名学术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4)和科教类国际组织委员、会员、理事的。5.各国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主任负责人、高级研究员。6.各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成员。7.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和高级会员。8.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所在专业领域《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发表论文3篇。9.曾任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聘为教授、副教授的。10.曾任世界500强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5)总部高层管理职位和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职位、技术研发负责人。11.曾在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6)、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成就标准说明7)高层管理职位任职。12.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学院校长、副校长及教授及副教授(见成就标准说明8)。13.担任世界著名乐团(见成就标准说明9)首席指挥和声部演奏员。14.曾在世界著名歌剧院(见成就标准说明10)或音乐厅(见成就标准说明11)以个人专场出演的艺术家。15.曾获著名文学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2)、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3)、著名音乐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4)、著名广告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5)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成就标准说明16)一类比赛大奖、一等奖或二类比赛大奖个人奖项及曾担任过以上奖项和比赛的评委。16.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及其他重要国际赛事(见成就标准说明17)进入前八名和亚运会或近两届列入亚运会项目的亚洲杯、亚锦赛前三名的知名运动员、负责培养的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17.曾在外国政府机构担任部长级以上领导职务、在著名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见成就标准说明18)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18.世界及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从事其竞赛项目培训的专业人才;持有国际通用最高等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我国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1.中央所属企业及二级子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或地区总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大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19)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2.在国家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工作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3.国内外中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19)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或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的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4.受聘担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副教授、副研究员及职业院校聘任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或外资医院聘任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6.国内一流乐团等艺术团体(见成就标准说明20)聘用的首席指挥、艺术总监及首席演奏员。7.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见成就标准说明21)聘任的总编、副总编、首席播音员、资深主持人、策划主管、版面设计主管等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8.国家级、省级运动队或俱乐部聘请的主力运动员、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9.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的外籍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1.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企业实际投资累计不低于5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的企业创始人。2.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3.列入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创新企业清单或科创职业清单的单位聘请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五)优秀青年人才40岁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六)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的二、外国专业人才(B类)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中国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B类。(一)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国专业人才。符合以下条款规定之一的:1.在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特殊领域从事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2.执行中外政府间协议、国际组织间协议、中外经贸和工程技术合同的人员,对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和科教类国际组织派遣的人员按照政府间交流合作协议条款相应放宽年龄要求。3.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聘雇人员和境外专家组织驻华机构代表。4.跨国公司派遣的中层以上雇员、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5.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聘用的外国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二)持有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三)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四)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倍的外籍人才。(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专门人员和实施项目的人员。(六)计点积分在60分以上的专业人才。三、其他外国人员(C类)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确定为C类,主要包括:(一)符合现行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规定的外国人员;(二)从事临时性、短期性(不超过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