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转让协议2(一)修订的宗旨1、债权处置方式:债权清收、折扣变现、债权转让、债权转股权、债权与其他权利的置换等;2、债权转让所要实现的目标:风险防范、价值回收和保本盈利;3、债权转让协议的重要意义。一、债权转让协议的宗旨、逻辑体系3(二)债权转让协议的逻辑体系1、债权确认及瑕疵披露2、双方合意3、价款支付(付款日)4、债权交割(交割条件成就、过渡期服务费支付,净现金回收返还、交割的时间点)与权属转移5、债权法律文书的交付一、债权转让协议的宗旨、逻辑体系4(二)债权转让协议的逻辑体系6、过渡期及过渡期的义务以及交割后的附随义务7、双方的保证和承诺(违约责任基础)8、违约救济9、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0、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一、债权转让协议的宗旨、逻辑体系5二、本次债权转让协议主要修订的几个方面(一)完善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框架1、基准日及风险转移2、协议的签署和协议的生效3、瑕疵披露与风险揭示4、相关时点的衔接及款项的支付6二、本次债权转让协议主要修订的几个方面(一)完善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框架5、相关款项的支付6、各方承诺与保证7、违约责任8、解除条款以及协议的生效条款9、拍卖方式债权转让问题7二、本次债权转让协议主要修订的几个方面(二)对协议中的条款进行了统筹处理1、定义以及有关条款内容的统一:定义、风险转移、履约保证金、过渡期服务费、权属的转移以及在有关费用支付问题。2、针对分期付款的限制:对分期付款条件下在未全部付清款项的条件下债权全部交割,要求须有独立的担保存在,以尽量规避风险。8二、本次债权转让协议主要修订的几个方面(二)对协议中的条款进行了统筹处理3、瑕疵披露与风险揭示4、对于过渡期义务可能构成我方违约责任基础的问题进行了处理9关于鉴于条款:1、权属披露内容:不特别强调转让债权的最终来源,而只是强调我方依法享有该金融债权及其附属权益;另一方面,只说明我方的债权权益,不强调其所有权,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不同于作为物权根本属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84条和87);2、转让方依法转让债权的意思表示,不能转让的债权以及买受人的资格限制问题(《合同法》79条,《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具体条款的说明10关于鉴于条款:3、关于瑕疵披露:预先要求受让人承诺“自愿承担因该等瑕疵和/或风险而造成一切后果,乙方承诺不因该等瑕疵和/或风险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4、关于担保的约定:选择性条款,对于一次性付款情况下,可根据实际决定是否删除,但是,此处的担保不同于分期付款全部款项付清前交割情况下独立的担保,该独立担保在选择了前述付款方式后不但必不可少,而且不能删除。三、具体条款的说明11第一条定义1、主债权中的概念,利息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2、贷款债权的四项内容请大家对照条款予以注意3、关于资产文件是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该内容需要在附件二中予以明确固定,避免产生争议;三、具体条款的说明12第一条定义4、基准日,明白它就是封包日、风险转移日。5、担保权利随着主债权一并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6、债权转让、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承担、物权抵债、债权置换的区别三、具体条款的说明13第二条瑕疵披露及风险揭示1、瑕疵与风险的内涵;2、披露的原则:已然的瑕疵必须披露,大概率性的或然瑕疵也应该披露;3、如何披露,应注意的问题;4、具体内容的简要说明:偿债主体存续性瑕疵;时效或期间利益丧失的瑕疵;债权本身效力的瑕疵;债权文件瑕疵;转让限制瑕疵;担保物和抵债资产瑕疵;诉讼利益瑕疵;其他瑕疵等。三、具体条款的说明14第三、第四条1、第三条是贷款债权金额的确认,利息的说明;具体签署协议一般较少涉及外币贷款,因此,在不存在外币贷款的情况下,本条可以做出简化。这里注意的是第二款,也就是说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在交割日一并移交给乙方。2、第四条是贷款债权转让意思表示的约定,也即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在要约与承诺相一致的情况下达成贷款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债权转让协议成立的条件。三、具体条款的说明15第五条是买价、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1、履约保证金有关问题;2、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原则上要一次性支付,对于一些特殊规定的总结;3、价款如何支付的问题;4、外币支付情况下的付款金额确认。三、具体条款的说明16第六条风险转移风险可以和权属转移相分离,由买受人独立承担自基准日起的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尽管权属转移是在交割日完成,但是也需要注意,自基准日起贷款债权所取得净现金回收再交割时也将一并归买受方所有。三、具体条款的说明17第七条交割1、两种付款方式下的三种交割情形,即一次性付款交割及分期付款条件下全部付清款项后交割、未全部付清款项的条件下债权全部交割。2、鉴于将过渡期服务费明确约定为交割日前支付,故协议中设计了如转让方在交割日的交割时点前未收到过渡期服务费的,则应将交割日和/或交割时点顺延至转让方全额收到过渡期服务费的时间,以确保转让方能够取得过渡期服务费。三、具体条款的说明18第七条交割3、交割的条件:一是在招标、竞价和协议转让方式下转让方已经收到全部买价或分期付款条件下的第期款项(但必须满足有效担保生效的条件),在拍卖方式下则必须是转让方已经收到全部价款;二是转让方已足额收到受让方按本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服务费;三是双方所做的声明和承诺依然真实有效;四是对于境外受让人的情况下,还需要满足有权部门就该转让协议项下交易出具的备案确认或批准文件的条件。4、交割日的确定:交割日的确定以满足交割条件为前提,同时确定交割日也应确定交割日的交割时点。三、具体条款的说明19第七条交割5、关于交割前过渡期服务费及基准日后贷款债权处置的净价值回收(现金及非现金回收减去发生的处置费用)的处理问题。6、过渡期服务费的计算标准:过渡期服务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每月按买价的%计算的月费(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第二部分是过渡期内就贷款债权获得的净现金回收的%收取的激励费,也就是说不变费用加可变费用。三、具体条款的说明20第七条交割7、关于债权文件的交接。8、交割后的合作(关注:债权转让通知)9、第三方协议的承继。三、具体条款的说明21第八条过渡期贷款债权的管理一是在过渡期内,转让方拥有对贷款债权的自主处置权,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不良贷款处置的规定处置贷款债权;二是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受让方有权提出书面处置预案,但转让方对该处置预案享有最终决定权,有权决定是否执行该等预案,执行的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并且一旦无法完成债权转让时,受让方应弥补因执行其处置预案而产生的费用、损失。但是,除非受让方另行提供担保,转让方不承担执行该处置预案的义务,在具体实践中,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赋予受让方处置预案的提出权利;三是关于转让方的重大事件通知义务以及贷款债权的特殊维护行为的通知义务也应当予以重视。三、具体条款的说明22第九条声明与保证要特别注意有关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要尽可能的减少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的内容,特别是不能对不确定性或可能产生风险的事项做出保证,因此,此处我们在设计协议的时候,只规定了两项内容,一是主体资格保证,保证转让方有转让贷款债权的合法资格并已取得了相应的授权;二是诚信管理的保证,即本着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贷款债权在过渡期内进行管理。三、具体条款的说明23第九条声明与保证关于受让人的声明与保证内容,除了主体资格保证、非欺骗保证外,还有必要增加受让人的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受让人应承诺其是在独立判断贷款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其次,需要关注的是受让人的特别保证内容。三、具体条款的说明24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一款对于违约责任进行了概括性的约定,也就是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都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包括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费用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但是本条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转让方的违约责任,根据9.2.4.4的约定,转让方违约责任基础是其违反第9.1条的声明和保证义务,致使受让方在交割日后不能主张、行使贷款债权,其最高赔偿额为根据违约情形的该笔主债权在基准日时的账面本金余额/基准日贷款债权账面本金总额×买价×20%,此处规定的只是最高赔偿额,也就是赔偿额的上限,具体赔偿的数额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受让方的违约责任,一个是受让方违反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第二个是受让方违反声明和保证或其它义务的违约责任。三、具体条款的说明25第十一条担保在受让人分期付款的情况下特别是转让价款未全部付清之前实现贷款债权交割的情况下,担保条款不但必不可少,因此,在本协议中,将担保生效作为交割的前提条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物保要尽量考虑其价值的公允性和变现的可能性,尽量做到足额保证或者最起码要不少于受让人未付的价款和其他费用,对于第三人的保证,一是要充分调查其偿债能力,二是必须采取连带保证;三是必须强调保证的范围是受让人的全部付款或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买价、资金占用费、过渡期服务费、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包括因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甲方实现上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内容。三、具体条款的说明26第十三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协议的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口头协议不能变更本协议的效力;其次,是关于协议的终止事由,主要存在个事由:一是协议由于发生第10条约定的解除事由即转让方的单方协议解除权;二是不可抗力导致协议在一定期限内仍不能履行导致的协议终止,双方都可以行使该解除权;第三个解除事由仅针对境外买受人的情况,如果在延长期限内转让方仍未取得政府的备案或批准,协议终止,第四个终止事由交割日前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一致的解除,属于意定解除,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同意才能解除,第五个解除事由是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事实上属于法定解除的事由,也就是说本协议没有规定,但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协议解除的情形。三、具体条款的说明27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一是确定法律适用,适用的是中国现行法律,以避免在涉外协议中对外国法的选择,也就是说在冲突法或准据法的选择上,采取的是单边冲突规范,选择的是中国的实体法;其次是争取解决方法的选择,可以选择转让方所在地法院,也可以选择采取仲裁的方式。三、具体条款的说明28第十七条附则一是关于协议的生效条件是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这里要强调的是从规范合同管理的角度,签字与盖章应当是并的关系,其次受让方已经支付了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第三人保证不是协议生效的条件,而是作为交割的一个前提。二是关于附件和补充协议的问题,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附件与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附件与补充协议不应与本协议存在冲突,也不能变更或变相变更或修改本协议的核心条款,对此在具体使用和审查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三、具体条款的说明29第十八条各方另行约定的条款本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但是应符合前述原则,没有的请删除。另外最后的签字盖章各方尽量保持在同一页内。最后强调一下,对于我方为受让人的情况,不能适用本协议,但是可以通过对本协议的研究把握相关风险点,在谈判和协议签署过程中维护我方权益。三、具体条款的说明30四、债权转让协议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1、要充分注意协议的整体性2、核心条款问题3、要区分选择性条款与选择权问题4、要对与债权转让有关,特别是与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进行学习与研究31附:与债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1、《民法通则》84条和87条2、《合同法》79、80、81、87、90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