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转让协议讲义一、债权转让协议修订的宗旨、逻辑体系(一)修订的宗旨债权是公司最基础性的资产,债权处置在公司资产经营与处置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处置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债权清收、折扣变现、债权转让、债权转股权、债权与其他权利的置换,但其中债权转让是最重要也是最普遍的处置方式,对于实现价值提升,完成现金回收任务,以至最终实现整体盈利的战略目标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实践中,我们既要关注从尽职调查、营销推介到转让谈判的过程,也需要重视债权转让的最终成果的固化与实现,要努力实现三个目标,在我看来就是:风险防范、价值回收和保本盈利,这三个目标中,风险防范是前提,价值回收是保障,保本盈利是根本。作为制式文本的提供者,其出发点肯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利益,这个很正常,就比如我们在和工行签署的协议,就是对方的格式文本,对方的权利保护就非常充分,并要求我们放弃追究工行责任的权利,再比如信达在债权转让签署的协议内容非常多,也很繁杂,但是繁杂不是目的,譬如我们最近和光大的协议,对方几乎是免除了所有的责任;再比如我们以前审查的一些由外方起草的债权转让协议,从外文文本翻译过来一个文本加附件就五六十页,阅读一遍就需要很长时间,审查起来也相当困难,风险点相当不好掌握,因此,这个观念需要转变,我们修订协议的宗旨和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司的权益并防范可能的风险。(二)债权转让协议的逻辑体系:债权转让协议从逻辑体系上讲大致包括以下一些环节,分别是1、债权确认:债权权益而非所有权、本金与利息的确定(表内息的说明)、合法的处分权与主体资格、债权的基准日(也就是停息日、打包情况下也是封包日)、瑕疵披露(瑕疵与风险、现状转让(债权法律文件的固化).2、双方合意:要约与承诺的一致、履约保证金的支付、特殊情况下担保的生效、协议的签署与生效.3、价款支付:确定的付款日,一次性付款与分期付款及其条件,付款,过渡期服务费在不同情况下的支付时点,履约保证金能否冲抵价款的问题。4、债权交割:交割条件成就(协议签署并生效,履约保证金,全部价款或约定的分期款项,过渡期服务费,其他)、过渡期服务费支付与净现金回收的返还(过渡期服务费2定额方式下建议在付款日进行交付;定额加定率方式下应和净现金回收一并在交割日交付,收到过渡期服务费后移交净现金回收,理论上不主张冲抵,但可以灵活操作)、权属转移(交割日与交割时点、一次交割一次转移,不存在分期交割分期转移)5、债权法律文书的交付:理论上是交割日后的一个时间段。6、过渡期及过渡期的义务以及交割后的附随义务:善意管理的义务与协助的义务,但是要主要免责保护。7、双方的保证和承诺(违约责任基础):我方保证:主体资格保证与合法处分权保证(也可以拆分成两个内容)、善良管理保证(能删除则删除,不能删除的话要注意做好免责保护);一般不要做债权法律文件保证,如特殊情况下作此保证,一定要特别注意防范风险。对方保证:主体资格保证,非欺骗保证,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特别保证内容:不追究转让方的前手权利人法律责任保证,不追究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责任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行为保证,不通过本协议项下交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承诺本协议一经签署,受让方即放弃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协议或减损本协议效力的其他任何权利,并保证除本协议第十条(建议此处细化为10.2款)明确规定的以外,不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主张救济或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8、违约救济(违约责任基础、违约责任)9、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0、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诉讼或仲裁,诉讼管辖一般选择在我方住所地法院)二、本次债权转让协议主要修订的几个方面:第二个部分,我和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本次债权转让协议修订的主要方面,一会再结合具体条款进行展开。(一)在修订中,经过多次讨论,第一个方面是完善了债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框架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看似比较单一,似乎只涉及债权转让这一法律关系,但是在拍卖、招标转让方式下可能还涉及拍卖法律关系,招标投标法律关系,如何做好有关法律关系的衔接非常重要,譬如在拍卖方式下,拍卖文件、委托拍卖协议与债权转让协议的衔接、债权转让协议与成交确认书在内容上的一致性都非常重要,我们一定要特别注意;再比如,在分期付款全部款项付清前交割的情况下,必须有保证人对受让人付款行为进行担保,这种情况下,也会涉及担保法律关系;另外,单纯从债权转让这一法律关系来看,也涉及许多法律问题,譬如相关日期之间的衔接,债权交割的内涵与确定,权属转移和风险转移的问题,过渡期义3务的问题、违约责任的问题等等。就债权转让协议的整体法律框架来说,有几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在实践中也非常重要,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1)第一个需要把握的问题是基准日以及风险转移,它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基准点,因为债权的评估价值和可回收价值存在着变动的可能与不确定性,在确定转让债权的对价时,必须有一个依据,所以说基准日既是债权转让有关法律关系的最初起点,这个基准日也就是封包日,它一般要早于协议的签署日,同时,也是转让成功情况下的风险转移点,即使在债权转让协议最后因为受让人原因不能成立或被解除,受让人也应依据协议对基准日后所产生的损失对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2)第二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协议的签署和协议的生效,也就说在某些情况下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协议的马上生效,在本协议中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构成了协议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在买受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之前,协议虽然成立但是并未生效,也就是说协议附了一定的生效条件,单注意这个还不够,还需要强调的是比如债权转让需要取得事先的批准或备案程序的,也可以根据实际考虑将获得批准或备案作为协议的生效条件或者将未能取得批准作为协议的解除条件,但是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此还必须规定转让方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这些内容都要事先进行约定,否则,发生纠纷则我方很可能面临诉讼风险。例1:比如我们向外资转让债权,需要备案,如果备案作为协议生效条件,那就是说对方也可以先不支付价款,但是如果我们将备案作为交割的条件,并规定了在本协议签署后一个确定的延长时间段内不能取得备案文件,协议自动解除,但是买受人仍应向我方支付基准日至终止日实际发生的全部处置费用,其存在其他违约情况,我们还可以索赔。(合同法87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实践中我们办事处经常是以取得备案文件作为付款的条件,实际对我们的保护不是十分有利,这里一定要注意备案在整个协议中所起的作用,是协议的生效条件?是协议的付款前提?还是协议的解除条件?这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考虑和设计,如做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设计需要报总公司备案。例2:反过来讲我们不能在我们的保证和承诺里将取得备案文件作为我们的义务或保证,否则我们就有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这个需要予以注意。(3)第三个需把握的问题是债权的瑕疵披露与风险揭示,瑕疵披露与风险揭示在债权转让中相当重要,在协议设计时,披露的瑕疵采取了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所列举的可以根据实际选择,未列举的可以根据实际增加,但是本条任何情况下不得删除。所列举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八类,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偿债主体存续性瑕疵;时效或期间利益丧失4的瑕疵;债权本身效力的瑕疵;债权文件瑕疵;转让限制瑕疵;担保物和抵债资产瑕疵;诉讼利益瑕疵;其他瑕疵等,这里需要注意瑕疵披露的方式,怎样披露才能免于被追究责任,这个内容稍后结合条款再进行讲解。(4)第四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就是相关时点的衔接,债权转让涉及的时点和时段非常多,只有理清相关时间点和时间段的概念与内涵,才能做好有关权利义务内容的衔接,也才能更好的对转让价款,过渡期服务费,净价值回收的支付时间以及保证金的处理作出安排。债权转让涉及基准日、报价日(投标日)、中标日(成交确认书签署日)、协议签署日、协议生效日、付款日、交割日、交割时点、过渡期(基准日到交割日的交割时点)的概念,此次修订,一方面是重新对交割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交割不是一个时间段概念,而是一个时间点概念,交割的概念只是贷款债权转让的标志(合同法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它是一个时间点上拟定,贷款债权文件的交付则可以是交割日后的一个时间段,交割并不等同于债权文件的交付,债权文件的交付可能在交割日完成,也可能在交割后一个时间段完成,下面就一般情况我以图示的形式给大家进行说明:例3:2.1(基准日)---2.28报价日(投标日)---3.5中标日(成交确认书签署日)------3.7(协议签署日)------3.7或之后比如3.11(协议生效日)-------3.7或3.11或之后比如3.25(付款日)—3.25之后比如3.28(交割日,一般在付款日之后)---交割时点(交割日的特定时点:比如上午9点或下午15点)例外:分期付款全部付清前交割的情况基准日到交割日整个时间段构成了过渡期的概念。(5)第五个问题是相关款项的支付:这个问题的基础是第四个问题,一般来讲付款日总是早于交割日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防止价款不能回收的风险,所以我们也强烈主张一次性付款,但是考虑到实际交易中办事处有可能会遇到分期付款的情况,也设计了分期付款的情况,特别是在分期付款全部款项付清前进行交割的情况下,付款日的起点肯定是早于交割日这个没有问题,但是截至交割日款项并未全部付清,我们基本不主张采取这种付款方式,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付款方式下必须存在独立且有效的担保。比较:正是基于前面讲到的时间概念的界定,在修订中我们发现以前的文本中约定买受人需要在付款日支付转让价款以及过渡期服务费,转让方需在付款日支付净现金(价值)回收,并在二者冲抵之后互相交付,这里便产生了一个矛盾,由于在付款日过渡期尚未结束,尽管转让价款已经确定,但是过渡期服务费尚不能确定,回收的净价值也不能确定,其支付存在不完全性,所以,以前的文本又规定了在交割日对于剩余的过渡期也就是从付款日到交5割日的过渡期服务费和净价值回收进行二次计算,二次冲抵,逻辑上既存在缺陷,也比较繁琐,因此,本次修订中规定付款日只进行价款的支付,至于过渡期服务费和净价值回收的交付时间一并后移到交割日交割前进行交付,采取了类似于模糊数学的一种处理方法,交割前可以是1小时也可以是1天,对于二者的冲抵问题我们从逻辑顺序上进行了修订,就是规定为在我方收到过渡期服务费后方向买受人移交净价值回收,逻辑上存在一个先后顺序,具体实践中办事处可以根据风险控制情况对于是否进行冲抵进行约定。(6)第六个需要注意的是各方的承诺与保证,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也需要大家予以高度重视,特别是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在本协议中作为转让方违约责任的法律基础,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除了我们违犯保证与承诺的违约责任外,本协议中其他任何条款不能成为追究我方违约责任的依据,所以保证和承诺一定要符合实际,不做不符合实际的承诺,不对或然性的东西进行承诺和保证,对于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方承诺与保证的内容不得擅自增加,特别是不能增加可能导致我方违约的保证内容,法律人员在审查中也要把好这道关,此次修订将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仅限制为两条,一是转让资格的保证,二是善良管理的保证,同时,转让方违约责任的唯一基础只是转让方的保证和承诺,除此之外,不存在转让方违约的条款基础,另外,也对转让方违约情况下的违约责任进行了限制,并剔除了针对转让方的回购条款,正是基于前面的修改,由于转让方进行了充分的瑕疵披露与风险揭示,受让方也予以认可,因此,排除了转让方回购的法律基础。对于受让方的保证我们也要进行约定,前面已简单介绍,一会结合具体条款再进行讲解。例4:我们以前在合同审查中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我们和对方在协议中对于转让的贷款债权的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比如说可能存在不能胜诉、不能执行、物权资产不能过户、税费欠缴、债权减损等情况,并且受让人也进行了认可,按道理我方应当不对这些情况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