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培训二0一三年五月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1、按照全国统一的死亡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2、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3、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不得用英文或英文缩写。4、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5、死亡证明书如来院已死亡或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6、发生对死亡原因有怀疑(他杀、自杀)的,可以向警务部门反映,由警务部门协助确定死因。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7、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有明确的疾病名称,不得只填写疾病的临床症状(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等)。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1、编号:由公安和卫生部门统一编号2、死者户口所在地: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现住址:城市填写到街道门牌或楼房单元数、农村填写到村或屯3、死者姓名:指现用名、婴儿可同时填写婴儿母亲的姓名、尚未起名者可记录其母姓名、按“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记录、最好填父亲名。4、性别:填男或女。5、民族:按汉、回、藏、白族等填写6、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具体的工作、不能填写如:工人、干部或退休7、身份证号: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要与出生日期保持一致。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8、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含再婚、复婚、分居)、丧偶、离婚、不详5种情况9、文化程度:按最高学历的填写10、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11、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如阴历要注明12、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当年未过生日者:死亡年份-出生年份-1已过生日者:死亡年份一出生年份未满l周岁的婴儿、填写实足月龄、28天内的新生儿填存活天数、未满1天的新生儿、填存活小时。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13、死亡地点:按死亡证明书上的6种情况填写;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中、赴医院途中。14、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它情况的直系亲属或亲友。15、住址或电话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的常住地址、联系电话和所在工作单位。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1、死亡原因: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1)第Ⅰ部分是用于填写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以及更早的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①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a)由(b)引起,(b)由(c)引起,(c)由(d)引起;②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③至少(a)行要填写一个疾病;④发病距死亡时间间隔应尽量填写,(a)到(d)的时间长度一定是从短到长。⑤填写的行数是不限定的,根据情况可增加填写(e)、(f)等行。⑥不要只填写临死情形,例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衰竭”。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2)第Ⅱ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用于填写与致死疾病无关但对死亡有影响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Ⅱ部分有明确诊断的慢性疾病都须报告。如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肿瘤、冠心病等。①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Ⅰ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的疾病;②按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2、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指第Ⅰ部分报告的疾病从发病到死亡之间的间隔时间,如询问不清,可以不填;3、死者生前疾病的最高诊断医院:指第Ⅰ部分报告的主要疾病最高级确诊单位;4、最高诊断依据:按照实际确诊的各项依据划记;如实行诊断分级,取最高级别的诊断依据,B超、X光、心电图等特殊检查均放到“临床+理化”一栏;5、住院号:未住院就诊者不填;6、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7、单位盖章:由填写医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8、填报日期:指出具证明书的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内,如间隔过长应予以说明。调查记录的填写要求注:凡在家死亡者,必须由医生填写调查记录。l.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用精简的医学术语,写出病历摘要;包括(1)本次发病的症状体征;(2)发病时间;(3)诊断单位;(4)诊断依据;(5)既往史及相关情况2.被调查者姓名3.与死者的关系4.联系地址或工作单位:5.电话号码:指被调查者的联系电话号码:6.死因推断:应为明确的疾病诊断名称,不应填写为症状、体征或来院已死等情况。7.被调查者姓名:(要求被调查者签字)8.调查日期:对死亡病例的调查时间。社区医院主要工作内容(死因监测)主要工作负责为社区内在家死亡者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负责对社区内所有出生、死亡人员进行摸底、登记、上报负责社区内所有新生儿、婴儿、孕产妇死亡人员的摸底、登记、上报。负责与辖区街道、派出所等部门核对、补漏。负责对上级疾控中心反馈的死亡信息进行摸底、调查。一、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1、凡社区内在家死亡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师,凭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死者病史资料、居民身份证等,为死者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2、凡非正常死亡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后,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二、掌握社区内所有死亡人员情况、核对、补漏1、每月收集辖区所有居民死亡(包括在医疗机构死亡、在家死亡及非正常死亡)人员的信息,及时在专用的“死亡登记本”上登记。2、每季度与辖区街道计生部门、派出所核对死亡数据,如发现漏报病例经核实后及时补报。3、负责对疾控中心反馈的死亡信息进行摸底、调查后上报。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居民死亡漏报调查。各级医疗机构质控工作1、《死亡证明书》上报数量与本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数量应相符,符合率应为100%。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漏报率应在5%以下。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填写,字迹应工整,易于辨认,项目填写应正确和完整,死者的性别、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主要致死原因(不明原因死亡的应填写主要病史和症状体征)、诊断依据必须填写,卡片项目填写完整率应高于95%,项目填写错误率应小于5%。存在的问题1、部分单位卡片填写不完整、字迹潦草,无法辨认。2、少数单位以各种衰竭等症状、体征作为根本死因。3、部分单位存在迟报现象。下一步工作建议1、网报人员应认真审核卡片,确保卡片准确。2、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临床医生死亡证明填写的培训。3、纸质卡片从填写至网报应7天。4、各单位及时与辖区派出所联系,定期核查漏报病例。如有问题请与我联系联系人:高艳丽联系电话:55106251电子信箱:xfcdcpxzx@126.com编码书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