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特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都是通过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来完成的。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即合同具有国际性。2.合同内容的复杂性。3.合同的标的是货物,或称有形动产。4.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5.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包括前言、合同条款、结尾三个部分。(一)前言(二)合同条款是合同的核心,明确规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十一条款:1.标的物条款。2.价格条款。3.运输条款。4.保险条款。5.支付条款。6.商检条款。7.免责条款。8.不可抗力条款。9.索赔条款。10.法律适用条款。11.仲裁条款。(三)结尾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书面协议;二是口头形式;三是以行为表示。四、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叫标准合同,是由某一有关的国际组织或一国国内某外贸商业组织,或某一家外贸公司所制定的,具有固定样式和既定的条文内容,印制成文本的空白合同。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概述一、公约简介(一)公约的产生、现状及结构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国生效。至2003年3月止,参加和核准公约的已有62个国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二、公约的适用范围(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要适用公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第二,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三、公约总则(一)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各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解释和适用公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促进公约适用的统一性原则。2.促进诚信原则的遵守的原则。3.未决事项适用公约的一般原则的原则。(二)当事人行为的解释公约规定,对当事人行为的解释要遵循以下三点:1.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2.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一方行为人行为的理解与行为人的本意不一致时,当事人所做的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同等资格指与另一方当事人在行业或职业能力上基本相同;通情达理,指具有一般应具有的理智、谨慎、知识等。同等资格\通情达理例子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一)要约的含义及构成要件要约的几个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3.应具有“十分确定”(sufficierltlydefinite)的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二)要约的生效时间及撤回(三)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它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使其效力归于消灭。英美法和大陆法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公约对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冲突作了平衡,原则上采用英美法系的原则,即认为要约可以撤销,但又根据大陆法的原则,对要约的撤销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公约第16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撤销要约的限制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要约自身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这既可以以写明承诺期限的方式表明,也可以用其他方式表明。第二种情形是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该信赖行事。比如建筑商甲要求乙报1万吨钢筋的价格,并告诉乙此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6月1日进行,6月15日即可知道结果。5月20日乙向甲发出要约,既未规定承诺期限,也未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6月10日乙通知甲撤销要约,6月15日甲中标并立即电告乙接受要约,应当认为,乙6月10日的撤销无效。(四)要约的终止1.要约的有效期限已满。2.可撤销的要约于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时终止,但该通知的送达时间须早于受要约人的承诺通知发出时间。3.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受要约人的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二、承诺(一)承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承诺(acceptance)是合同订立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程序,在贸易实务中也被称为“接受”,它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即对要约中所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交易条件表示接受。甲5月20日向乙发出要约,出售某批货物,以坚固袋子包装,乙5月28日表示接受,但包装要求用新袋子。甲收到乙的承诺通知后,没有作意思表示,5月30日起该货价格暴跌,乙便以甲未确认新包装货为理由通知甲其原承诺无效,甲已发货并坚持合同成立,双方就此发生纠纷。在本案中,应判定合同已经成立,乙应履行合同。因为承诺中所包含的关于包装的更改并非实质性更改,而甲在收到更改后并未表示反对这种更改,本案中合同的条件就是甲要约中的条件加上乙对包装的更改。关于承诺的表达方式(二)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原则《德国民法典》则规定与承诺生效时间有关系的是要约的有效期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公约第20条作了规定(三)承诺的撤回第五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一、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1.交货地点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可根据公约第31条的规定确定交货地点。2.有关运输的义务3.交货时间(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三)品质担保义务《德国民法典》第459条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2—15条规定,卖方所出售的货物应符合默示条件(impliedcondition)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卖方的货物担保义务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题(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与包装。(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权利担保指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权利。二、买方的义务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一)支付价款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2.支付价款的地点3.付款时间(二)收取货物按照公约第60条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两方面: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2.接收货物。三、货物风险的转移(一)概述(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公约第66条至第70条作了详尽规定1.风险转移所产生的后果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归因于卖方时,买方则免除付款的义务。2.涉及货物运输时风险转移的时间3.路货的风险转移时间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4.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时间对于买方到卖方营业地接收货物的情况对于货物存放在公共仓库的情形5.卖方根本违反合同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第六节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责任和免责一、违约卖方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不交货、延迟交货或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不提交有关的单证等。买方的违约行为,主要有无理拒收货物、拒不履行付款手续、不付款等。公约对违约的规定有一个重要的特点,那就是把违反合同的行为分为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行为,并分别采用不同的补救方法。根本违反合同概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一是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对于根本违约,公约规定受损方可以解除合同,而对于非根本违约,受损方一般不能解除合同。二、几种主要的违约补救方法公约所规定的买卖双方都可使用的违约补救方法主要有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一)解除合同1.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2.解除合同的生效3.解除合同的效果(二)损害赔偿1.无过失责任原则2.损害赔偿额计算的一般规则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3.宣告合同无效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4.减轻损失的义务(三)实际履行实际履行(SpecificPerfonnance),指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三、卖方违约时的补救方法(一)实际履行(二)给予履行宽限期(三)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四)解除合同(五)减价(六)部分货物不符时买方的补救方法(七)提前、超量交货时买方的补救方法(八)损害赔偿四、买方违约时的补救方法(一)实际履行(二)给予宽限期(三)解除合同(四)订明货物规格(五)损害赔偿四、买方违约时的补救方法(一)实际履行(二)给予宽限期(三)解除合同(四)订明货物规格(五)损害赔偿五、保全货物的义务(一)保全货物义务的情形(二)履行保全货物义务的方法1.存人仓库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合同的履行2.出售货物六、免责(一)一定障碍的构成要件(二)第三方行为作为免责的障碍(三)免责期间(四)免责的范围(五)通知义务第七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中止、变更和终止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中止(一)中止履行的条件(二)中止的取消条件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变更(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终止

1 / 3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