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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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一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述一、定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1,“承运人”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2,“旅客”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此外,经承运人同意,依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也视为旅客。•旅客即是主体,又是运输的对象。•3,“从一港至另一港”既包括中国港口和外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也包括中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此点与货运不同。海商法不适用于中国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4,沿海运输的责任限额的例外规定•海商法第117条最后一款规定:•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交通部的规定是4万。•5,旅客的客票•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而不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本身。•合同的成立不以出具客票为准。第二节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和权利•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第111条对这几种情况分别进行了规定:•(一)对于旅客运输的责任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当不能直接上岸时,看票款中是否包括。•(二)旅客自带行李的运送期间与旅客的运送期间相同。•(三)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运送期间,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二、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第107条要求承运人应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运送旅客,•这里“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指承运人必须提供适航的船舶,•与货运不同,因为没有排除性的规定,因此,适航要求船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均须适航。•1,责任基础:•依第114条的规定为完全的过失责任,•没有航行过失免责。•2,举证责任:•第114条第3款和条4款还规定了承运人的推定过失责任。•三、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第115条和第116条对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作了规定:•(一)旅客本人有过失或旅客和承运人有共同过失时,承运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二)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时,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三)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四)对于旅客违反规定夹带违禁品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其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或交有关部门,而不负赔偿责任。•四、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一)远洋运输的责任限额•依该法第117条的规定,承运人的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旅客人身伤亡,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2,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3,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4,其他行李灭失或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二)免赔额•依海商法的规定,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3计算单位。•(三)沿海运输的责任限额•依交通部的另行规定:•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旅客车辆及所载行要灭失或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五、承运人收取票款的权利•承运人有权收取票款及行李费,旅客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超程乘船,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船长有权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船,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六、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指根据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委托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应对全程负责。•承运人与实际承人均有责任的,两者应负连带责任。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也可以享受限制其责任的利益。•七、索赔通知•第119条对索赔通知提交的时效进行了规定,依该条规定:•(一)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1.自带行李,离船前或离船时提交;•2.其他行李,交还前或交还时提交;•(一)行李的损坏不明显的,在离船或行李交还或应当交还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二)联合检查,无需。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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