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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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第二节提单第三节航次租船合同第四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指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商法》第41条)。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性⒈双务合同(比较单务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义务,享有权利。⒉有偿合同(比较无偿合同)如支付运费。⒊要式合同(比较不要式合同)指必须采用特殊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⒋涉他合同(比较束己合同)如可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形式要求】班轮运输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而航次租船合同则应采用书面形式。【民法理论】要约邀请,如班轮运输中的“船期表”。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见《海商法》第47条)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提交文书:提前5天提交开航前检查申请资料1.开航前检查申请书2.《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3.最近一次在国外接受检查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书》4.船舶按照港口国监督检查项目进行的自查报告及自查发现的缺陷已纠正的担保如符合免检条件,申请免检应提前5天提供下列资料:1.船舶免检申请书2.船舶技术证书3.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4.两年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5.保证船舶具备良好安全技术状况的保证书和承诺在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不被滞留的担保书办理依据:《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开航前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海船字[2000]81号文)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每日0800—1800时)收费标准:不收费船舶开航前检查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船舶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4、船舶合理速遣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1、对货物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海商法》第51条)2002年8月31日,广州海关属下番禺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会同广州市打私办、在番禺黄阁镇小虎村某修船厂,查扣了一艘罕见的全封闭隐身设计、全自动、高速防弹、涉嫌走私小汽车专用的“铁甲飞艇”。铁甲飞艇”象一台水上坦克,强大的六个喷水式推进器使它的时速达到50节据估计,这艘船的造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这艘铁甲飞艇艇长14.5米,宽5米,高4.1米,可载两辆汽车,就像一辆巨大的装甲车。驾驶舱前方装备了防弹玻璃,艇身、驾驶舱和前舱上盖均以8毫米至12毫米钢板焊制而成。为方便参观,将船纵向切成两个部分。2002年9月29日代表美国西岸29个港口业主的太平洋海运协会发出停业命令。致使200余艘货运船只受困于西岸港口码头。另外,尚有数十艘亚洲货轮则正在驶向西岸港口。无法出口的肉类产品已经堆满了美国各地肉类加工厂的仓库。港口上冷冷清清,待运的货物堆积如山。美国西海岸港口罢工美国总统布什将要求法院签署命令以结束造成每天损失20亿美元的美国西海岸港口业主歇业事件。这是25年来美国总统首次根据《塔夫脱-哈特利法》出面解决劳动纠纷。◆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看原始动机是为管船还是管货,即以行为的对象和目的作为区分标准。2、单位赔偿责任限制⑴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于1969年所创立的,经过四次修订,现在是由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四种货币,按照美、日、英及欧盟其他国家各自国际贸易量计算其相应的比例,共同组成的一种资本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本身也有相应的利率,由IMF根据各组成国家货币的短期利率确定并每周调整一次。因此,基于特别提款权是由上述组成国的货币共同组成,其所代表的价值相对于某一国家货币汇率和利率的变动而言是基本稳定的。这体现了创设特别提款权的目的,即减少传统的单一的黄金或美元随市场大幅度波动所带来的风险。鉴于特别提款权的相对稳定性,为使法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能够真正代表当时的合理价值,有关海事赔偿责任的绝大多数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均以此为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例如((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196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及美国、德国、希腊、日本等国的法律。※特别提款权(SDR,SpecialDrawingRights)1SDR最初的定义是等于0.888671克黄金的价值,在当时也等于1美元。随着美元的贬值(1973年1SDR=1.21美元)和黄金的脱钩,IMF于1974年决定SDR由国际贸易量最高的一些国家的流通货币组成。当时由占全球出口量超过1%的16个国家的货币组成。这16个国家为美国、德国、日木、法国、英国、加拿大、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典、澳大利亚、丹麦、挪威、西班牙、奥地利、南非。1978年,丹麦和南非被沙特阿拉伯和伊朗所替代。1980年,组成的货币由16个国家缩减为5个国家,即美国、德国、日本、法国、英国。2001年至今,则由4种货币组成,即美元、欧元、日元、英镑(1SDR=0.577美元+0.426欧元+21.0日元+0.0984英镑)。例如,2004午6月29日,1SDR=1.48美元=12.15元人民币。特别提款权为非流通货币,在海事审利实践中,其本身也有利率,易被忽视,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SDR创设之初(1969年),IMF就用5种主要货币(美元、德国马克、日元、法国法郎和英镑)的短期利率计算SDR的利率;现改用美元、欧元、日元、英镑4种货币的利率,每周调整一次,例如,2004年6月28日至7月4日SDR的利率为1.82%。⑵对货物因迟延交付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海商法》56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⑶货运单位的规定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3、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等的请求权4、货物留置权判例美国法院关于有效留置权的判例美国上诉法院第五巡回庭于2005年1月18日在里肯运输有限公司诉BBC海陆公司一案的判决中规定,船东必须在货主支付运费前根据租约规定,完善有关程序,才能实施运输货物的有效留置权。在该案中,货主与一个中间商订约,海运各类集装箱。该中间商又与船舶所有人签订了一个租船合同。货主向中间商支付了费用,而却未及时将运费支付给船东。船东因此主张对此批货物行使留置权。法院认为,船东在货主付款领取提单前,必须向货物所有人发出实际通知,才能行使法律上有效的留置权。本案中由于船东未通知实际货主,匆忙行使留置权不当,法院判决船东败诉。(----------摘自)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承运人面临的最困难的问题就是收取运费,共同海损分摊费用,滞期费,承运人为货物利益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中国法规定了承运人的两种补救措施----留置或申请扣押船舶所载货物。占有债务人货物的承运人可通过行使留置权来迫使债务人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当货物脱离承运人占有时,承运人可向法院申请扣押船舶所载货物,最终迫使债务人提供担保或将货物拍卖以实现债权。这两种方法都可使承运人实现其法律权益,但这两种权利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仍为货物所有人,且行使时应考虑当地港口的实际情况以及中国法的具体规定和限制。因承运人承担错误留置、扣押货物的风险,承运人行使权利前应进行深入调查,并委托中国律师介入纠纷。探讨中国船舶所载货物的留置和扣押的相关问题(三)托运人的基本义务⒈提供约定的货物并妥善包装;⒉正确提供货物资料;⒊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手续;⒋托运人有将危险品的名称、性质及应采取的措施正确地通知承运人的义务;⒌托运人应依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⒈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⒉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海商法》第46条)六、国际海上运输货物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⒈实际承运人的含义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⒉与承运人的责任划分⑴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要对全部运输负责。⑵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⑶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⑷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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