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典型案例绵竹某防治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案一、案情介绍2013年3月26日,绵竹市卫生局三名卫生监督员对绵竹市×××防治所检查时,发现如下情况:1、该所医疗废物暂存间内见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后直接置于地面;2、使用后的口腔探针与其他医疗废物混放,未置于专用锐器盒。二、主要证据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现场拍摄医疗废物暂存间照片4张三、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违法事实经立案依法查明:1.该所医疗废物暂存间内见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后直接置于地面;2、使用后的口腔探针与其他医疗废物混放,未置于专用锐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五、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六、处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七、执行情况自觉完全履行,已结案。八、分析与讨论医疗废物处置的每一个程序都环环相扣,任何一点出差错,都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颁布,把全社会对于生命安全的维护,从被动地自身防护、消毒隔离转向了主动控制威胁全社会生命安全的危险因素,监督管理可能危害人民健康的医源性传染来源的控制平台上。在对医疗废物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未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我们经常发现的问题,且部分单位可以说是屡犯不改,如果只是以监督意见书的形式责令改正,可能难以见成效;且此类案件,案情不复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取证较容易,法规也规定明确,可操作性较强,故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运用。胡某(字号名称:温江区XX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案【案情摘要】2013年9月22日,群众罗某到成都市温江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投诉温江区XX美容店,其诉称“该店老板胡某于2011年7-10月给她进行“激光”脱唇毛后留下瘢痕”。随后大队领导立即带领卫生监督员到温江区XX美容店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调取了该店的美容卡记录本、销售本等证据,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9月23日下午2时左右,投诉人罗某通知新闻媒体,并与前来接受调查的胡某见面后即发生了冲突。鉴于投诉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而且又有新闻媒体的现场摄像,执法大队为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果断决定先分开打闹双方,改日调查。但在9月24日,执法大队再次约胡某前来接受调查时,胡某一直称在成都接受治疗,拒绝前来,而且不愿告知具体地址。此时,媒体已将事件进行了新闻报道。随后,执法大队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胡某拒不配合,导致导致关键的笔录无法取得。由于本案情况特殊,不但涉及的违法行为不好鉴定,又是两年多前发生,同时新闻媒体已经做了跟踪报道,对此,大队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于9月27日召开了案情讨论会。会上,大家经讨论后形成一致意见,“急群众之急,想群众之想,走群众路线是我们的指导思想,坚持依法行政,重证据,强调查是我们行政的基础”。同时,经过认真深入研究案情,大家一致认为该案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依法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大队通过多方调查,使胡某在大量证据面前也不得不承认是她在店内为罗某实施的脱唇毛,并收取了800元的费用的基本事实。但其仍然以此事过去的时间太长,记不清为由,拒不说明是用什么方法给罗琼华脱的唇毛。根据投诉人罗某诉称胡某是用“激光”给她做的脱唇毛。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有胡某签字的书面材料及收据、该美容店为罗某治疗票据复印件、12315申诉调查调解记录,店门口LED灯上广告内容、店内墙上的相关制度、有关仪器,辅以美容销售本记录和胡某自认从事了取痣、绣眉等美容项目,已经形成了完善的证据链条,锁定了胡某从事医疗美容的相关违法事实。【违法事实】1、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了脱毛、点痣等医疗美容活动;2、该店老板胡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脱毛、点痣等医疗美容活动。【主要证据】1、2013年9月22日现场笔录1份;2、现场检查照片22张及美容店销售本原件1本;3、2013年9月30日对胡某的询问笔录1份;4、胡某提供的为罗某治疗票据复印件6张;5、2013年9月25日对温江区XX美容店员工都某的询问笔录1份;6、2013年9月22、27日对罗某的询问笔录2份;7、罗某提供胡某出具的书面材料及收据复印件各1份;8、罗某提供的其嘴唇周围皮肤异常照片4张;9、12315申诉调查调解单复印件1份;10、胡某的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员工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处理情况: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取痣、脱毛等医疗美容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的规定:“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拟对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验和思考】1、领导重视。由于此投诉发生在两年前,直接证据早已灭失,同时新闻媒体已经做了跟踪报道,当事人急于得到处理结果,但老板胡某借生病不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导致老板(也是违法从事美容的当事人)的关键笔录无法取得。由于本案情况特殊,区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多次到大队了解案件调查进展,通过多种渠道与当事人联系,对其晓知以理,才采集到胡某的询问笔录,固定了胡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证据,对案件定性取得了关键作用。2、程序合法。虽然面对投诉人和媒体几乎天天追问案件进展及处理结果,调查此案面对压力大,但卫生监督机构坚持办案程序,受理立案调查证据调查终结并经合议后才做出行政处罚。3、证据充分。虽然该案直接证据灭失,当事人又不承认为其进行了“激光”脱唇毛,从该店销售本中记录有脱毛、点痣、绣眉等服务内容,美容店门口LED灯上显示有光子:祛痘……取痣、绣眉、漂唇,权威整形医院等字样、店内墙上的相关制度、照片中的有关仪器,可以得到印证。另一方面,投诉人罗某称胡某做了第三次后嘴唇周围皮肤出现异常,给她冰敷并吃了消炎药,还带她到成都的几家治疗为其治疗,从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的书面材料及收据,为罗某治疗票据复印件、12315申诉调查调解单复印件可以得到佐证。此外,卫生监督员与该店销售本上记录的多名顾客进行了联系,当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说明意图后,电话询问是否在该店做过美容,用什么方法做的,对方多数不愿意回答,即使承认做过,也说记不清了的美容方法且没有相关记录和收费票据。故无法核实销售本上记录的涉及医疗美容的违法所得,只能根据胡某自认对罗某实施了脱唇毛收取的800元费用予以没收。4、适用法律正确。胡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美容活动一案,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对胡某进行处罚,但由于胡某是温江区XX美容店的业主,属于个体工商户。对美容店违法行为负全部法律责任,属于违法行为竟合吸收情况,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加之当事人的行为对投诉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按照《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七)违法行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故对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是正确的。【不足和教训】该次事件,虽然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但执法大队在此次事件后进行了认真总结,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工作。1、随时树立急群众之急,想群众之想,走群众路线的指导思想;2、对待新闻媒体要及时主动,有理有据,让每次投诉采访都成为对行政机关的正面宣传。3、卫生监督员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到“临危不乱”,在第一时间采集当事人和笔录,固定证据。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让业主知道哪些美容项目属于医学美容,违规从面临的风险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4、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出台相应的批复,明确“三纹”是否属于医学美容,细化医学美容与生活美容的介定标准。绵阳xx医院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案情简介】2013年3月8日10时5分至10时53分,绵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对绵阳xx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院医疗废物暂存点无“禁止饮食、吸烟”的警示标识,无防蝇蚊、防鼠设施,并且与生活用房混用。通过对绵阳xx医院法定代表人王xx的委托人李xx(业务院长)以及护士长兼院感科科长苏xx调查询问,陪同检查人李xx对卫生执法人员2013年3月8日现场拍摄的照片予以签字确认,以及卫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记录的《现场笔录》、收入《调取证据清单》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认定:绵阳xx医院存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违法事实。绵阳XX医院在检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将整改情况书面提交至绵阳市卫生局。【相关证据】证据1、《现场笔录》1份1页;证据2、对李xx的《询问笔录》1份2页证据3、对苏xx的《询问笔录》1份2页证据4、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4张证据5、绵阳xx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1页证据6、绵阳xx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1页证据7、绵阳xx医院法定代表人王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据8、委托书原件1份1页证据9、被委托人李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违法事实】本案收集的相关证据证明绵阳xx医院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适用法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