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空运出口运输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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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致客户书尊敬的客户:烦请贵司在签约时注意以下事项:1请贵司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备案表》《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等各种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贵司公章做为我司备案之用。2正本协议需企业法人或指定授权代表签字。3请准确填写《签约客户申请表》,根据贵司业务需求填写“协议申请信用额度”并按要求盖章。4请根据贵司业务需求选择结算方式。本协议中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乙方授予甲方的信用额度”,为乙方审核后填写项目,请签约方不要擅自填写,以免造成协议无效。5如非公司法人代表签约,请提供签约人的任命书(见附件)。亟此感谢您对我司的支持与合作!上海西贝思船务有限公司西贝思货运代理协议书附件一签约客户申请表公司中文全称中文简称公司英文全称英文简称电话公司注册地址传真电话公司营业地址传真法人代表法人代表职务签约代表签约代表职务协议申请信用额度(USD)企业性质一级货代○NVOCC○货主企业○其他(注明)营业执照号码有效期限NVOCC证书号有效期限指定维护人员姓名职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协议维护业务联系操作联系财务联系帐号情况开户银行名称帐号美圆帐号人民币帐号订舱章样式业务章样式本表申报资料属实,特此申明!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声明:本申请表做为货运代理协议的一部分,各项内容如有更改请发送传真至021-61735235或发送邮件至donny@seabase.com.cn及时通知我司商务部。货运代理协议书协议编号:SSCSH-2010-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上海西贝思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与乙方为开展进出口运输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同协议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1.甲方应具有办理向乙方委托办理之业务的经营资质,持有有效的资质证书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该证书合法有效。由于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向乙方以及造成相关损失的第三方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同意将其货物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物的进出口运输业务;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接受甲方委托并依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事宜。3.甲方如不履行本协议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协议,并有权留置其相关单证,直至甲方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费用,同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蒙受的所有损失,并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4.对于甲方委托乙方的业务,无论甲方是否作为提单上的托运人,无论甲方是否收到托运人的费用,甲方对此发生的运费与其他相关费用,均负有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的义务。二、责任与义务1.甲方向乙方订舱时,应按其相关委托事项向乙方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文件,并对其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一致性承担责任。乙方依照甲方的委托要求负责承办甲方所委托内容,包括:出口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发提单及文件交接等工作,乙方做为货运代理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承运人船期预报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但上述由乙方提供的船期与其他相关信息并不构成甲乙双方对承运人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的具体时间约定,仅做为乙方为甲方办理订舱委托事宜时的参考。2.甲方托运危险品、特殊物品或特种箱等,必须向乙方事先声明并得到乙方确认,否则所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即使乙方已经确认接受委托的,乙方也不对该危险或特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或费用承担责任。乙方不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及引起的相关纠纷与赔偿责任。3.甲方如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应於订舱时提供协议编号,乙方不承担甲方运费误差责任。4.甲方对于任何委托内容的更改必须与乙方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5.甲方委托乙方出运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乙方有因货物无人提取或其他原因滞留目的港产生费用遭到第三方追索的情况,因此对乙方所造成相应的一切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由甲方无条件承担。6.甲方的法人代表或其合伙人同意为甲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三、运费及人民币费用及杂费(以下统称“运杂费”)的计收与结算1.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保证按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运杂费:A.只有在甲方付清运杂费后,乙方才发放提单。B.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航次结算:乙方先发放提单,采取开航日期起30日内乙方以同城托收无承付的方式与甲方结算运杂费,双方另签订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做为协议附件。C.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按月结算:乙方先发放提单,并在每月15日以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与甲方结清上月末应付乙方的所有运杂费,双方另签订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做为协议附件。D.质押空白支票按航次结算:乙方先发放提单,并在实际开航日后30日内,甲方结清该航次应付乙方的所有运杂费。E.质押空白支票按月结算:乙方先发放提单,双方在每月10日前完成运费核对工作,甲方在每月15日前向乙方结清至上月末应付乙方的所有运杂费。F.甲方委托乙方报关航次结算:甲方委托乙方出口的货物需由乙方报关,采取先付运费再领取当票核销单的方式。甲方保证在开航日起30日内将该航次的所有运杂费付至乙方帐号。甲方不得以晚领取或不领取核销单为由拖欠或拒绝向乙方支付运杂费。乙方保留对甲方提供的报关单证审核的权利。2.基于以上结算运杂费方式,乙方授予甲方的信用额度最高为美圆,对于超过此额度的,甲方对超出部分的款项先予以给付或付款买单。3.如甲方与乙方采取质押空白支票方式结算运杂费,则甲方已确认乙方做为甲方质押空白支票的质押权人与授权补记人,甲方应保证其质押的支票真实有效。如有甲方向乙方质押无效支票的欺骗行为,导致乙方不能顺利回收运杂费等,无论其质押支票是否真实有效,甲方都无条件承认乙方在其质押的空白支票上的补记金额真实合法有效,偿还其债务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与损失。4.无论甲乙双方以何种方式结算运费,甲方均必须及时审核乙方开出的发票或运费清单,如有疑异应在乙方开出发票之日或运费清单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乙方将按开出的发票金额或按发出的运费清单进行开票和结算运费。甲方不得以未收回运费或其他任何理由延迟或拒绝向乙方支付运杂费,乙方对甲方经营中的任何风险不承担连带责任。5.甲方不得因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争议影响与乙方的费用结算,本协议下经双方确认之费用不可扣减,同时甲方确认其应支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与乙方就该票运输实际向外支付的费用间的差额部分做为乙方办理该票运输的利润或代理费。6.如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有关费用结算的义务,甲方同意乙方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强制催收,直到甲方付清在此之前应付乙方的运杂费,而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措施一:缩短甲方的资信期限或延缓签发提单;措施二:延缓提交外汇核销单;措施三:乙方做为甲方质押空白支票的质押权人与授权补记人,可随时根据甲方欠费金额补记甲方质押的空白支票向其收款;措施四: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货物的交付;措施五:甲方从应付款之日到实际付款日期之间将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甲方需向乙方补偿此日期之间人民币升值对乙方造成的人民币记帐本位币导致的汇兑损失。四、协议的变更与终止1.本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内容需变更或解除,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解除协议的,需要相互了结所有的业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以突然终止业务的方式阻碍操作、收费、退单等事项。2.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本协议项下双方应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五、法律与仲裁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上海海事法院裁决。2.如因甲方未能按本协议之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运杂费等而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与法律诉讼行为,期间乙方所发生的任何律师费诉讼费取证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将由甲方承担。六、协议生效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原有的协议自动终止。2.本协议自生效日期起,以(壹年)为限,协议期满日之前,甲乙双方如未接获对方正式书面通知,本协议则自动延长壹年。3.本协议一式正本二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一切附件协议以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委托单,通知单,更改单,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运费确认书,付款保函等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甲方:乙方:上海西贝思船务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于上海签定日期:年月日于上海签定货运代理协议书协议编号:SSCSH-2010-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上海西贝思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与乙方为开展进出口运输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同协议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1.甲方应具有办理向乙方委托办理之业务的经营资质,持有有效的资质证书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该证书合法有效。由于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向乙方以及造成相关损失的第三方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同意将其货物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物的进出口运输业务;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接受甲方委托并依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事宜。3.甲方如不履行本协议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协议,并有权留置其相关单证,直至甲方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费用,同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蒙受的所有损失,并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4.对于甲方委托乙方的业务,无论甲方是否作为提单上的托运人,无论甲方是否收到托运人的费用,甲方对此发生的运费与其他相关费用,均负有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的义务。二、责任与义务1.甲方向乙方订舱时,应按其相关委托事项向乙方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文件,并对其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一致性承担责任。乙方依照甲方的委托要求负责承办甲方所委托内容,包括:出口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发提单及文件交接等工作,乙方做为货运代理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承运人船期预报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但上述由乙方提供的船期与其他相关信息并不构成甲乙双方对承运人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的具体时间约定,仅做为乙方为甲方办理订舱委托事宜时的参考。2.甲方托运危险品、特殊物品或特种箱等,必须向乙方事先声明并得到乙方确认,否则所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即使乙方已经确认接受委托的,乙方也不对该危险或特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或费用承担责任。乙方不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及引起的相关纠纷与赔偿责任。3.甲方如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应於订舱时提供协议编号,乙方不承担甲方运费误差责任。4.甲方对于任何委托内容的更改必须与乙方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5.甲方委托乙方出运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乙方有因货物无人提取或其他原因滞留目的港产生费用遭到第三方追索的情况,因此对乙方所造成相应的一切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由甲方无条件承担。6.甲方的法人代表或其合伙人同意为甲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三、运费及人民币费用及杂费(以下统称“运杂费”)的计收与结算1.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保证按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运杂费:A.只有在甲方付清运杂费后,乙方才发放提单。B.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航次结算:乙方先发放提单,采取开航日期起30日内乙方以同城托收无承付的方式与甲方结算运杂费,双方另签订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做为协议附件。C.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按月结算:乙方先发放提单,并在每月15日以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与甲方结清上月末应付乙方的所有运杂费,双方另签订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做为协议附件。D.质押空白支票按航次结算:乙方先发放提单,并在实际开航日后30日内,甲方结清该航次应付乙方的所有运杂费。E.质押空白支票按月结算:乙方先发放提单,双方在每月10日前完成运费核对工作,甲方在每月15日前向乙方结清至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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