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级建造师包通过培训班讲义——《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主讲:赵军本门课的学习方法1.以理解性记忆为主,切忌死记硬背2.分清主次,注意重点章节的时间投入3.注意精读与泛读相结合,不要钻牛角尖4.注意理论知识与建造师实务相结合5.以练带学,注意知识的巩固与模拟题练习相结合知识体系出题方式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Z202000合同法律基本制度1.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4个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2.多选题共20题,每题2分。每题5个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误选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05年一级试题分布(供参考)第一章:63%(其中单选48%;多选15%)第二章:24%(其中单选13%;多选11%)第三章:9%(其中单选5%;多选4%)第四章:4%(其中单选4%;多选0%)本课程知识体系、出题方式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本章导读】本章内容比较复杂、知识点分布范围广泛,共涉及我国民事基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计将近20部法律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涵盖了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大部分内容,属于制度性学习内容。本章学习的难点和重点是有关民事基本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制度内容的识记。掌握熟悉了解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Z201010建造师制度2Z201020民法相关内容1Z301020民法相关内容2Z201030~2Z201050《建筑法》2Z201060~2Z201080《招标投标法》2Z201090《安全生产法》2Z2011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Z20112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Z201130工程建设标准2Z2011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Z201140《消防法》与《劳动法》2Z201150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2Z20117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2Z201180保险法2Z20116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种类本章知识体系2Z201010掌握建造师的基本条件、执业范围和执业要求补充资料:建造师相关知识介绍建造师的概念建造师的级别注册建造师如何担任项目经理(一)建造师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建设领域内已建立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等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该《规定》明确规定,我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我国建筑业施工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人员3500多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的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在施工项目经理队伍中,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非常必要。这项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我们进一步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更好地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方针。(二)建造师的级别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必须由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只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三)建造师如何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以后,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仍是施工企业所承包某一具体工程的主要负责人,他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而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即建造师在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中行使项目经理职权。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之必要条件。建造师需按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规定,经统一考试和注册后才能从事担任项目经理等相关活动,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而项目经理的聘任则是企业行为。建造师的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4)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2Z201011建造师的基本条件2Z201012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建造师的执业范围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只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的执业要求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0个专业,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执业前提执业基本要求执业分类2Z201013建造师的执业要求1.建造师执业前提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1)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一级建造师: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二级建造师: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2)注册条件:ⅰ)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ⅱ)无犯罪纪录;ⅲ)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ⅳ)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3)注册有效期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ⅰ)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ⅱ)受刑事处罚的;ⅲ)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ⅳ)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ⅴ)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ⅵ)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2.建造师执业要求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3.建造师执业专业划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有着各自的专业性和技术特点,对项目经理的专业要求有很大不同。建造师实行分专业管理,就是为了适应各类工程项目对建造师专业技术的不同要求,也与现行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相衔接,充分发挥各有关专业部门的作用。一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4个。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0个。注意区别:二级没有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以及通信与广电工程。2Z201020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基本知识2Z20102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自然人主体客体内容其他组织法人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权利义务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事业单位法人2Z20102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主体变更自然终止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关系的变更法律关系的终止客体变更内容变更协议终止违约终止2Z20102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形式合法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行为内容合法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行为内容合法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形式合法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即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不要式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2Z201024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的连带责任1)授权范围不明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2)委托事项非法。滥用代理权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代理人的义务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4)不得滥用代理权。【相关知识链接——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可以分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外部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责任债务人中一个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内部责任:连带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比例有约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代理权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2Z201025财产权的基本内容1.债权2.物权3.知识产权1)合同之债;2)侵权之债;3)不当得利之债;4)无因管理之债;5)其他发生依据。债权债的发生依据1)履行;2)抵销;3)提存;4)混同;5)免除;6)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债的消灭债权与物权的区别2.物权按所有人划分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种类1)请求确认物权;2)请求排除妨碍;3)请求恢复原状;4)请求返还原物;5)请求损失赔偿。物权的保护物权设立目的客体属性自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客体著作权内容著作权主体专利权客体专利权取得专利权主体商标权客体商标权取得商标权主体2Z201026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