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运输管理第二章运输合同第一节物流运输合同的含义和特点第二节物流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三节物流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四节运输责任的划分第五节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案例第一节物流运输合同的含义和特点一、物流运输合同的概念1、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运输合同的涵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托运人按规定填写的托运单是不是合同?第一节物流运输合同的含义和特点二、物流运输合同的分类1、按承运方式分类:2、按运输对象分类:3、按合同期限分类:4、按合同形式分类:第一节物流运输合同的含义和特点三、物流运输合同的特点1、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2、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3、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4、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5、货运合同通常涉及第三人诺成合同是与实践合同相对应的。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第二节物流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物流运输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规范的原则2、平等互利的原则3、协商一致的原则4、等价有偿的原则第二节物流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二、物流运输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问:要约一般由谁提出?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节物流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三、物流运输合同的内容(见范本)四、运输合同的履行第三节物流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含义指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情况下,遇到特殊情况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变更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合同规定的变更、解除期限办理变更或解除。1、变更合同是指合同部分内容和条款的修改补充。2、解除合同是指解除由合同规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第三节物流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二、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⑵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⑶合同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⑷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但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第四节运输责任的划分一、承运人责任(一)责任类别1、逾期送达责任2、货损货差责任3、错运错交责任4、故意行为责任(二)责任免除条件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3、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4、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5、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6、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7、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在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存在着公路汽车承运人作为被保险人,将其负责运输的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情况。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案例:甲企业为生产需要,从瑞士进口一批精密仪器,物流公司乙是该批的多式联运全程承运人,货物到上海口岸后,乙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为该批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从上海到湖南的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箱子遭撬窃毁坏,造成设备修复损失近伍佰万元。现乙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损失。本案中,作为承运人的乙公司,是否具有货物险的保险利益,是其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关键。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第33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范畴,是以被保险人的有形财产(货物)及其有关利益(如加成投保的预期利润及运费保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运输货物的流动性,决定了货运险的被保险人具有多变性的特点。商品由卖方运到买方,有时要经过多次转卖。货物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保险利益是随着物权的转移和风险的交割而换位的,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最终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可能不是保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最终的买方,即保单合法持有人。对于国内运输,通常的做法是交货则风险、物权随之转移,保险利益也从卖方转移买方,保险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也一同转移给了买方。由此可见,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或最终的保单持有人应是对货物本身具有保险利益,即对货物具有所有权和承担损失风险的买方或卖方。承运人对所承运的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具有何种保险利益?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但其对货物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因为其对货物不具有所有权、抵押物权等,而仅仅是对其作为承运人对货物所承担的完好运输、保管货物及完好交货的责任及风险,或者说由于其的疏忽或过失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承运人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以转移其可能承担的经济赔偿的责任和风险。这符合《保险法》第50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规定,它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为免除自己对第三者的损害责任为目的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显然,责任保险不是以被保险人某一具体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行为。承运人作为被保险人只能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作为投保人投保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应为货主。第四节运输责任的划分二、托运人责任1、在托运的货物中有故意夹带危险货物和其他易腐蚀、易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等行为。2、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3、货物包装不符合标准,包装、容器不良,而从外部无法发现。4、错用包装、储运图示标志。5、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第五节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各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责赔偿。第五节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一、运输事故处理具体规定1、货运事故赔偿分为两类:限额赔偿、实际损失赔偿。2、依据货物是否办理保价,对赔偿额有具体规定。3、货物损失赔偿费由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组成,货物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全部或者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第五节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一、运输事故处理具体规定4、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亦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5、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归还原货主,并收回赔偿金额和实物;原货主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第五节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一、运输事故处理具体规定6、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运费照收。7、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负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赔偿。第五节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二、运输事故处理程序1、承运方应及时通知收货方和托运方。收货方和托运方在得知货运事故发生之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2、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货物价格证明等文件。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60日内做出答复。第五节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二、运输事故处理程序3、承运方或托运方发生违约责任,应按有关规定付赔偿责任,违约金可以由双方协调。4、货物赔偿时效从收货方、托运方得知货运事故信息或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算起。在约定运达时间的30日后未收到货物,视为货物灭失,自31日起计算货物赔偿时效。案例12006年1月,某商贸公司(甲)与一家物流运输公司(乙)签订玩具运输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托运玩具共50项,总价值为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办理了托运单,交纳了1500元运费。2006年1月15日,乙用自有车队开始进行运输,当汽车刚刚驶离出发地5km处时突然起火,将大部分玩具烧毁,甲方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赔偿损失。问:货物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运费怎么办?结论:1、甲乙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且手续完备。2、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应对运送货物的完整无损负有全部责任。但由于这次火灾发生在运输途中,现场不复存在,经法院鉴定系汽车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不可抗力等免责范围,因此应由物流运输公司赔偿全部货物。3、物流运输公司已与商贸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而未按约定完成运输任务,应退还全部运费。案例22006年10月10日,某托运人(肉食品公司)在湖南购进200头生猪,先用汽车运至汉水,然后与某水运公司签订生猪运输合同。合同规定由承运人在一周(7日)内将200头生猪运抵天津港,托运人自备饲料,并派人押运负责照料生猪。合同生效后,托运人按时将生猪运至码头。承运人称船舶主机正在维修要推迟一两天开船,托运人担心生猪在途时间过长,掉膘过多,追问承运人是否能在7日内到达目的地,承运人保证没有问题。结果船舶在出发港耽误了两天才启航,船到达汉口后,又因为买润滑油耽搁了1天。正要起航又因为信号灯出现故障要进行修理,结果又耽误了1天。接着在九江站承运人又需要加油,停留了20小时,这样时间已经过去了5天,在约定的时间到达目的地显然已经不可能,而当押运人告知船长只准备了7天的饲料,所剩饲料不多需要下船去补足饲料时,船长以下船会延误时间为由拒绝了押运人的请求,结果到达目的地时,生猪断了2天的饲料,饿死1头,平均掉膘5kg,使肉食品公司损失1.2万元。肉食品公司以运输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到港,导致生猪饿死和掉膘为由,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1.2万元。运输公司以船期延误是因为碰到意外事件造成的,况且在九江站押运人完全可以去补足饲料却没有去添置,因此不能负责托运人的损失,肉食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问:如何处理这场纠纷?结论:双方纠纷的关键在于违约责任的认定,而认定的核心是船期延误的原因。如果属于承运人责任就应由承运人来负责,如果不属于违约责任损失就有托运人承担。承运人强调船期延误的原因是意外事故,但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当船只延期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意外事故时,承运人才能免责。其中意外事故是指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承运人所指的船舶主机不良,买信号灯和加油都不属于这一范畴,因此水运公司所指的意外事故理由不能成立,应承担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的责任,赔偿1.2万元损失。〖案情〗原告:华泰保险公司被告:上海红光贸易公司被告:沙田集装箱运输公司案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