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出让方(或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注: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2.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