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内容:10.1物流运输合同的含义和特点10.2物流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0.3物流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章物流运输合同管理•10.1物流运输合同的含义和特点10.1.1物流运输合同的概念物流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货物有效位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它是承运人开展货物运送业务的法律形式。物流运输合同的主体有货方(包括托运人、收货人等)、承运人、货运代理人•10.1.2物流运输合同的分类(1)按承运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2)按运输对象的不同,物流运输合同可分为普通货运合同和特种货物运输合同。(3)按组织方式的不同,物流运输合同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4)按货物数量的不同,物流运输合同分为批量合同和运次合同。(5)按合同形式的不同,物流运输合同可分为书面合同和契约合同。(6)按合同期限的长短,物流运输合同可分为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10.1.3物流运输合同的特点1.物流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2.物流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3.物流运输合同大多属于为第三方利益订立的合同4.物流运输合同大多属于诺成合同5.物流运输合同可以采用留置的方式担保•10.2物流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0.2.1物流运输合同订立的原则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是指承运方和托运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有效合同1.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2.合法规范的原则3.等价有偿的原则4.协商一致的原则•10.2.2物流运输合同订立的程序物流运输合同订立的程序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两个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0.2.3物流运输合同的内容1.物流运输合同的具体内容•(1)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2)货物的包装要求。•(3)货物的运输时间和地点,包括货物起运及到达的时间、地点等。•(4)运输质量和安全要求。•(5)货物装卸方法和责任划分。•(6)收货人领取货物和点验、查收货物的标准。•(7)运杂费的组成、计算标准和结算方法。•(8)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和条件。•(9)双方的权利义务。•(10)违约责任。•(11)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2.物流运输合同内容的范本参见教材P220-223•10.2.4物流运输合同的履行(1)托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包装货物,并做好储运标志;办理货物运输的相关手续,如填写托运单等;将有关审批、检验的文件提交承运人;及时发货、收货,并提供装卸条件。(2)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交通运输工具;按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将约定数量的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保证运输质量;在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承托双方应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做到责任明确,并分别在发货单和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货物运达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并核查货物,在货物运达后至交付收货人之前的这段时间负有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3)收货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及时提货并清点验收。收货人请求交付货物时,应将提单或者其他提货凭证交还承运人,逾期提货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用。收到货物清点验收时,如果发现货物有毁损、灭失、变质的,收货人应当在接受货物之日起15日内通知承运人,以便明晰事故责任。•10.3物流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3.1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含义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是指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遇到了特定情况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者需要变更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合同规定的变更、解除期限内办理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解除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变更合同是指合同部分内容和条款的修改补充。解除合同是指解除由合同规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10.3.2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2)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3)合同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4)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但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道路阻塞导致运输受到阻碍,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并协商处理,其中发生的货物装卸、接运和保管费用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承运人按变更后实际运输路程收取运费货物在受阻处存放保管期间,保管费由托运人负责接运时,货物装卸、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责,承运人应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退回未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回运时,承运人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回程运费免收•10.4运输责任的划分10.4.1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运合同的责任期间不是指合同双方应该负责的期间,而是双方必须负货运法规中规定的强制性责任的期间。具体来看,各种不同形式的货运合同都对责任期间做了相关规定。(1)公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我国《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即承运人自接受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时止的一段时间。我国《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中规定承运人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责任期间,是指从收到整箱货物时起,到运达目的地将整箱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集装箱拼箱货物运输责任期间,是指从收到拼箱货物时起,到运达目的地将拼箱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2)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针对不同承运任务的承运人,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有具体的规定。参加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其责任期间是指货物运送的全过程即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货物时止参加运送国际联运货物的铁路,责任期间是指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货物时止(3)海运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对海运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作了明确规定集装箱运送货物的责任期间是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即从装货港接受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非集装箱运送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4)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全部期间。2.承运人的责任(1)承运人责任的一般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指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货物运达目的地,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致使运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承运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四种情况1)逾期运送责任。如承运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运送,造成货物逾期送达,承运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担损失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情况下可请求的赔偿额2)货损货差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错运错交责任。货物错运至到达地点或错交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时间延误和对托运人的损失,按照货物逾期送达处理4)故意行为责任。由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即使法律规定有赔偿限额的,也不适用赔偿限额规定。承运人除按合同规定赔偿直接损失外,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合同管理机关应对承运人处以惩罚,并追究肇事者个人责任(2)公路运输承运人责任。1)货损责任。公路运输承运人未按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将货物运达至目的地,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承运人过错致使货物错送或错交,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将货物无偿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和托运人可以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协商共同确定。2)延迟交付责任。公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约定的运输期限将货物运达目的地,应承担违约责任。运输期限由双方协议决定,未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200km为1日运距,用运输里程除以每日运距计算运输期限。(3)铁路运输承运人责任。1)货损责任。在承运责任期间,致使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依据货物是否办理保价运输而有所区别:如果该货物办理了保价运输,则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能超过保价额;如果该货物没有办理保价运输,则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最高不能超过我国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适用于赔偿限额的规定,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2)延迟交付责任。承运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我国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逾期运达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运费为基础,按比例退还。违约金的支付分为3种情况:①对于限速运行货物、超限货物、免费运输货物,承运人不支付违约金;②延迟交付货物造成收货人或托运人的经济损失,按损失情况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③承运人迟延30日仍未交货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按照货物灭失请求全部赔偿。•(4)水路运输承运人责任。1)货损责任。在承运责任期间,致使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迟延交付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物流企业在托运货物时办理了保价运输的话,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声明损失进行赔偿。但如果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声明价值,则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2)延迟交付责任。承运人未能将货物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运送到交付地点,为延迟交付。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在迟延60日仍未交货,可以认定货物已经灭失,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5)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1)货损责任。在航空运输责任期间,致使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迟延交付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航空运输责任期间,经承运人证明,该种损失是其他行为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2)延误责任。货物在航空运输责任期间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任何措施,可不承担责任。•3.承运人的免责(1)公路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合理损耗。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4)包装的缺陷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5)托运人违反国家的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6)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2)铁路运输承运人的免责事项。•1)不可抗力。•2)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货物的特殊自然属性导致的不良后果。•3)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4)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装车或装卸造成的后果。•5)利用铁路规章允许使用的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而造成的后果。•6)容器或包装缺陷致使承运人无法从外表发现问题所造成的后果。•7)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限运或禁运货物所造成的后果。•8)《国际铁路货物联动协定》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货物自然减量,以及由于运送中水分减少或货物的其他自然属性的变化致使货物减量超过规定标准。在下列情况下,对未履行货物运送期限的情况,铁路承运人也不负责任:发生水灾、雪灾、沙害、崩塌或其它自然灾害,按照有关铁路中央机关的指示,期限在15天以内发生其它致使行车中断或行车受到限制的情况,可按有关国家政府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