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合同书甲方:宁波市海曙区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乙方:根据《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甲方接受乙方人事代理委托(被代理人员为等共人,人员名册附后。),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二、人事代理的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提前中止合同。要求提前中止合同的一方,需补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期限届满,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未通知,则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止。三、甲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可为乙方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务:1、人员人事关系接转;2、代办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审批;3、代缴养老保险;4、代缴失业保险;5、代缴医疗保险;6、代缴生育保险;7、代缴公积金;8、出具代理人员工龄证明;9、代办劳动手册、视作缴费工龄年限核定;10、办理外地人才引进;11、办理应届毕业生集体户口挂靠;12、人事档案管理;13、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14、首次就业成人教育毕业生人事代理;15、代办各类考试报名;16、有关人事政策咨询;17、有关单位人员档案工资审核报批。(二)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乙方人事代理服务费(与档案管理费语义完全相同)元/年/人,乙方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付清当年费用。(三)乙方每年4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及时向甲方通知,乙方同意甲方将按当年的平均基数报社保部门。基数一经报出,乙方不得修改。如乙方委托代办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未按时向甲方缴纳,甲方有权为其办理终止手续。(四)合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乙方人员办理转档或个人人事代理等服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允许任何单位(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除外)或个人(包括甲方与乙方员工在内)借阅或查阅乙方人员档案。(五)合同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档案材料缺损或遗失,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四、乙方权利与义务:(一)乙方认定,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款第一条中所列第□□□□□□□□□□□□□□□□□□等项人事代理服务。(二)乙方在移交委托代理人员档案时应按甲方要求补全档案材料与用工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档案材料与用工手续不全,由此引起的有关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三)合同期间,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缴纳代理服务费。每迟延一日,甲方有权按照迟延支付的代理服务费的万分之五/日收取滞纳金。(四)乙方委托代理人员如有增减或其他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当月以书面通知告知甲方。(五)乙方委托甲方的各种单项人事代理服务,除代理服务费外,具体协作事项甲方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及与乙方签订的单项人事代理服务合同要求办理。(六)乙方如须增减人事代理服务项目,应与甲方协商并签订有关补充条款。(七)合同期间,甲方如未按合同要求为乙方提供服务,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补偿或赔偿要求。(八)根据宁波市人事局甬人[1999]27号文件规定,已在各人才中心落户的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户口必须迁出:1、与人才服务中心终止人事代理关系的;2、工作单位已建立了集体户口的;3、具有固定合法住房的;4、已办理结婚手续的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宁波市海曙区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乙方:(盖章)(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宁波市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3楼地址:联系电话:87258823、87258824联系电话:传真:87258826传真:邮编:315016邮编:宁波市海曙区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甲方:宁波市海曙区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乙方:(档案编号:)根据《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甲方接受乙方人事代理委托,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二、人事代理的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届满,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未通知,则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止。三、甲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可为乙方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务:1、代缴个体工商户(户口在老三区)、自由职业者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2、根据档案材料出具证明材料;3、办理应届未就业全日制院校本科毕业生集体户口挂靠;4、人事档案管理;5、办理集体户口挂靠;6、代办各类考试报名;7、有关人事政策咨询。(二)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乙方人事代理服务费(与档案管理费语义完全相同)元/年/人,乙方应在每年合同届满前一月付清次年费用,因乙方拖欠代理服务费,甲方有权暂停服务至乙方付清代理服务费与滞纳金之日。(三)合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乙方人员办理转档,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允许任何单位(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除外)或个人借阅或查阅乙方人员档案。(四)合同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档案材料缺损或遗失,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五)乙方每年4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及时向甲方通知,乙方同意甲方将按当年的平均基数报社保部门。基数一经报出,乙方不得修改。如乙方委托代办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未按时向甲方缴纳,甲方有权为其办理终止手续。四、乙方权利与义务:(一)乙方在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时应按甲方要求补全档案材料,因乙方原因导致档案材料不全,由此引起有关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二)合同期间,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缴纳代理服务费。每迟延一日,甲方有关权按照迟延支付的代理服务费的万分之五/日收取滞纳金;如乙方要求提前中止合同,余下的档案管理费不予退还,作为对甲方的经济补偿。(三)乙方委托甲方的各种单项人事代理服务,甲方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及与乙方签订的单项人事代理服务合同要求办理;乙方委托办理代理项目时必须携带合同书与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必须出具由乙方签字盖章的委托书与乙方身份证原件。(四)合同期间,甲方如未按合同要求为乙方提供服务,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补偿或赔偿要求。(五)乙方工作单位或联系电话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因未告知变更情况而导致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宁波市海曙区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乙方:(盖章)(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宁波市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3楼地址:联系电话:87258823、87258824联系电话:传真:87258826传真:邮编:315016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