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1例题:某船满载排水量△s=20881t,空船排水量△L=5317t,航次储备量∑G=1928t,船舶常数C=200t,货舱总容积∑Vch=21090m3。本航次拟装配铜块(SF1=0.37m3/t)、棉花(SF2=2.83m3/t)、沥青(SF3=1.36m3/t)和亚麻(SF4=2.80m3/t)4种货物。现计划装载铜块5200t、棉花1000t,问应再装沥青和亚麻各多少吨才能达到满舱满载(4种货物的亏舱率均取10%)?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3本章内容2.1班轮运输合同概述2.2提单的属性及种类2.3提单的内容及条款2.4海运单和电子提单2.5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2.6主要运输单证和运价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42.1班轮运输合同概述班轮运输概念:班轮运输是承运人接受众多托运人的委托,在固定的航线及固定的港口顺序上按固定的船期及固定的运费率从事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形式。班轮运输是传统海上件杂货运输的主要形式,所以也被称为件杂货运输。由于班轮运输合同常以提单作为表现形式,因此又被称为提单运输。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5班轮航线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62.1.1班轮运输合同的订立班轮运输实践中的业务程序:承运人通过公开发布船期表向货主公布各航线的船期,各托运人根据船期表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递交货物托运单,承运人如果接受委托便在托运单上签字确认。班轮运输合同是通过承运人发出船期表要约邀请,并对托运人递交托运单这一要约确认接受的程序达成的。船期表、运价表、班轮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7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82.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谨慎处理保证船舶适航义务(1)船舶适航的含义我国《海商法》第47条对船舶的适航做了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这一规定与《海牙规则》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基本相同。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92.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谨慎处理保证船舶适航义务(1)船舶适航的含义广义的船舶适航是指在船舶本身适航的基础上,还要求配备充足适任的船员、谨慎装备船舶和保证货舱适货。法律规定的船舶适航是指广义上的适航。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102.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谨慎处理保证船舶适航义务(1)船舶适航的含义妥善配备船员:是指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合格船员的含义有二:一是这些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二是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也就是要能够胜任工作。妥善装备船舶:是指船舶要适当地备有航海所需要的各种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文件如海图等。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112.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谨慎处理保证船舶适航义务(1)船舶适航的含义妥善配备供应品:是指船舶在航行中要备有适当的燃料、淡水、粮食、药品以及供应品。船舶的燃料供应是否适当,是经常引起纠纷的一个问题。船舶一般必须保证备足保证全航程所需要的燃料。燃料不足或者燃料质量不符合要求,都可以被视为不适航。在长途旅行时,自然不可能将整个航程所需要的燃料一次备足,但是至少要备足从起运港到下一停靠港所需要的燃料。对于船舶供应品,也可以采用分段补充的方法。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122.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谨慎处理保证船舶适航义务(1)船舶适航的含义船舶适货:是指货舱及其设备能够满足装运货物要求。如货舱清洁、干燥、无味,污水沟畅通,通风筒处于有效工作状态,舱盖水密、吊杆、吊机、起货设备和索具充足且处于有效状态。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132.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谨慎处理保证船舶适航义务(2)适航义务的标准谨慎处理(withduediligence):要求承运人在保证船舶适航方面以通常的技能谨慎行事,采取各种为特定情况所合理要求的措施。(3)适航义务的时间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beforeandatthebeginningofthevoyage),即航次开始之前和开始当时。承运人的保证船舶适航义务开始于空驶阶段,而不是装货当时。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142.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2、妥善和谨慎的管理货物义务承运人管理货物的七个环节(包括货物从装船至卸船的全过程)①装载(loading);②搬移(handling);③积载(stowage);④保管(custody);⑤照料(carefor);⑥运输(carry);⑦卸载(discharge)。确定是否履行了管货义务的关键是看承运人在管理货物的过程中是否做到了“妥善”与“谨慎”。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152.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3、保证避免不合理绕航不合理绕航(unreasonabledeviation):是指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船舶驶离承运人和托运人事先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合理绕航:一般是指船舶为了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或者存在其他合理需要驶离预定航线的行为,如在海上躲避台风或战争风险、送病危船员上岸治疗等。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162.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4、尽速派遣船舶尽速派遣(reasonabledispatch)船舶义务:是指承运人应当保证在合同航次的预备航次、装货、载货、航行及卸货的各环节中尽快完成航次,不应有任何不合理的延误。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172.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periodofresponsibility):是指承运人应对货物负责的期间。承运人应对此期间发生的不能免责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海牙规则》和大多数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182.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1、对运费和其他费用的请求权运费的支付有预付和到付两种形式。如无其他规定,预付运费应在货物装船后签发提单时付清,到付运费应在卸货港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付清。运费支付后,如遇货物灭失或损坏,按照国际上通行做法不予退还,但如果这种灭失或损坏是承运人责任引起的,托运人可将已付运费作为其损失的一部分向承运人索赔。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192.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2、货物留置权货物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应付运费或其他应付费用,又未提供适当担保时,承运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船载货物,用以担保其请求权实现的权利。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202.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3、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权我国《海商法》规定的12项承运人免责事项:(1)驾驶或管理船舶过失免责;(2)火灾免责;(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4)战争或武装冲突;(5)政府的限制行为或依法扣押;(6)罢工、停工、禁止工作;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212.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3、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权我国《海商法》规定的12项承运人免责事项:(7)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和财产;(8)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缺陷;(12)非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受雇人、代理人过失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222.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4、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权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权(limitationofliability):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对其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无须全部赔偿的法律制度。(1)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限制我国《海商法》规定:每件或每货运单位为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毛重2.5特别提款权,其他货运单位是指运费单位,如每台、每吨等。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23特别提款权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SDR)。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242.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4、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权(2)对延迟交付货物赔偿责任的限制《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规定:对因货物延迟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市场跌价带来的利润损失,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延迟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如同一货物的延迟交付还伴有货物损坏的,则适用货物灭失或损坏时的责任限额,但计算中应包括因延迟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252.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5、非合同之诉、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非合同之诉:是指当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时,海事请求人不是海上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不是根据运输合同而是以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262.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四)托运人(收货人)的主要义务1、及时提供约定货物2、妥善申报货物概念:是指托运人应完整、准确地向承运人提供货物的品种、性质、数量、包装、危险品特性等与货物运输相关的重要资料。3、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272.1.2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四)托运人(收货人)的主要义务4、及时收受货物收货人不得因货物损坏而不提取货物,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我国《海上法》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坏是明显的,收货人应在交货当时提出通知;对于不明显的,普通货物应在交付货物次日起连续7天内提出通知,集装箱货物应在15天内提出。5、托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免责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282.1.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包括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的解除是指对合同效力的提前终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托运人违约概念: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托运人因故无法提供合同约定货物而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并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292.1.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二)承运人违约概念:是指承运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故无法在约定的装运期内提供约定的船舶,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①装货港或卸货港被宣布封锁;②船舶或货物有被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破坏的危险;③船舶被政府扣押或征用;④船舶或货物因非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因灭失。第2章班轮运输合同302.2提单的属性和种类2.2.1提单的概念《汉堡规则》:“billoflading”meansadocumentwhichevidenceacontractofcarriagebyseaandthetakingoverorloadingofthegoodsbythecarrier,andbywhichthecarrierundertakes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