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与货物保险运输合同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合同法从288条到321条概括了关于运输合同的基本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的分类按运输工具分类: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及管道运输合同;按运送方式分:单一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运输合同;按运输对象分: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航空包机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江河海联运运输合同货运合同分类:按合同期限分: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按货物数量分:批量合同和运次合同;按合同形式分:书面合同和契约合同。运输合同的特征签定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必须是法人;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货运的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合同的内容限于运输经济行为,主要是以运输经济业务活动为内容;要求托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合同才可以成立;合同往往涉及第三者,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外,一般还会有收货人;货运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主要内容和条款由有关部门统一制定。运输合同订立的原则及程序原则:合法规范的原则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程序:要约承诺运输合同的内容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运输数量及安全要求;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货物的交接手续;批量货物运输的起止时间;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运杂费计算标准和结算方式;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旅行运输合同;合同当事人违约,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但承运人提出解除运输合同的,应退还运费。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道路阻塞导致运输阻滞,承运人和托运人联系并协商处理:接运时,货物装卸、接运费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退回未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回运时,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回程运费免收;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收取实际运输里程的运费;货物在受阻处存放,保管费用由托运人负担。运输责任的划分承运人的责任:逾期送达责任、货损货差责任、错运错交责任、故意行为责任。责任免除条件: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损毁或灭失;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押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毁或灭失;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损毁或灭失。托运人的责任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货物到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人车放空、延滞及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托运的货物中故意夹带危险货物和其他易腐蚀、易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的行为。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货物包装不符合标准,包装、容器不良,而从外部无法发现。错用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卸货地点,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负赔偿责任。运输纠纷的类型货物灭失纠纷货损、货差纠纷货物的延迟交付单证纠纷运费、租金等纠纷船舶、集装箱、汽车、火车及航空器工具损害的纠纷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货损纠纷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为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物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1)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3)结合本案例①③损失是由于货船火灾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④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火灾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下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2009年11月某食品公司在汉口与某水上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黄牛的合同。合同规定由承运方在合同签定后7日内将2O0头黄牛运抵镇江,托运方自备饲料和派人押运负责照料黄牛。合同签订当天托运方按时将黄牛运抵码头。承运方声称船舶主机正在维修,二日后才开船。途中承运方又因购买船用润滑油、信号灯配件等为由分别在九江、安庆港停留达数十小时,致使船舶晚于预定时间两天半才到达镇江。由于托运方押运人只给黄牛准备了7天的饲料,途中航程达9天多,200头黄牛断了2天饲料,饿死3头,每头平均掉膘15公斤。食品公司以船只未按约定时间到港,导致黄牛饿死和不应有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全部损失。运输公司以船期耽误是碰到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赔偿托运人损失,且船只在中途停留两处,押运人明知饲料不够而不去添置,黄牛饿死、饿瘦应由托运人负责。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承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①提供适航、适载条件的船舶及护货垫隔物料;②谨慎处理货物的装载、运输、装卸、保证交接工作,保证货运质量;③对货物的重量、体积、质量进行抽查或复查;④组织好安全及时运输,保证运到期限。⑤按规定的航线运送货物,并负责将货物交付人指定的收货人。同时,对托运人的义务也作了规定:①提供与货运单记载的名称相符的货物;②在货运单上准确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③为货物提供符合规定标准或安全运输标准的包装;④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付清运费;⑤为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运输货物投保;⑥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规定办理,不得隐匿、隐瞒危险物的性质等。在本案中,托运方按时将黄牛运抵码头,承运方却声称船舶主机正在维修,这明显违背承运人应“提供适航、适载条件的船舶”这一义务。船用润滑油及信号灯配件均为适航船所必需,故没有润滑油及信号灯配件也违反了这一义务,而不是承运方所称的不可抗力。正由于此上述原因导致了船舶迟延到达目的港。由于迟延到达目的港,致使所远载的黄牛断了2天饲料,饿死3头牛,平均掉膘15公斤。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6条《水路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20条、第24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偿付违约金、赔偿金。食品公司的押运人有机会另行购置饲料而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对3头牛的死亡及掉膘也有一定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食品公司显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故法院判决其承担一部分责任是正确的。海上运输合同纠纷1999年7月9日,常州外贸向常州人保投保一批出口货物的海运一切险。常州人保接受投保,并开具了金额为77770美元的保单。1999年7月13日,某货运公司为该批货物出具了一份提单,抬头为WORLDPACIFICCONTAINERLINELTD,(以下简称“WPC公司”)。某货运公司在签单时,注明“ASAGENTFORTHEWPCCONSOLIDATORSINC”。货物于1999年8月8日到达国外目的港,9月10日送交收货人。收货人发现货物污损,即与WPC公司联系,并于11月15日申请检验。检验公司于2000年3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认定基于发票价值的总损失金额为25373.30美元。常州人保以上述金额的110%及有关事故调查费共计29453.68美元作为索赔数额,要求某货运公司予以赔付。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代位求偿纠纷。货物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作出赔付,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可以依法向责任方进行代位求偿。本案原告从被保险人处取得了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的代位求偿权,然而,在其据以起诉的提单上,已明确载明承运人是WPC公司,某货运公司仅是WPC公司的签单代理人,故某货运公司不应承担承运人的义务。本案运输合同已实际履行,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了货物。应向承运人即WPC公司追索货物损失。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是承运人,其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某货运公司承担承运人的义务,于法无据。此外,原告提出某货运公司在中国境内仅设有办事处,不具有签发海运提单的资格,以及涉案提单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登记等理由与涉案货损无必然因果关系,故其要求某货运公司承担货损责任的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