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运输合同、单证与运输纠纷及解决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运输合同的涵义、分类及基本特征,了解基本的运输合同的种类,掌握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条件,掌握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条件,了解运输合同的纠纷类型及解决的方法。本章首先对物流运输合同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合同内容条款进行了介绍,进而引导学生掌握运输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处理方法,运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处理方法。同时介绍了解决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及基本的运输合同范本,对于学生拓宽知识结构有一定的益处。第一节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也称为契约,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合同这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制度作为所有商品经济社会最重要的一种法律制度确立下来,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到现在,合同已不仅仅存在于经济领域,而是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形成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多种类型的合同。(一)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是当事人确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法律关系的行为,是经济协作中最常见的法律事实,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二)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合同关系中只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才能各自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平等协商。在合同中,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三)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如果在签订合同中有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还应根据违法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二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托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一)运输合同的分类1、按承运方式分类按承运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道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1)铁路运输合同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铁路运输企业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承运方;旅客、托运人为另一方,即托运方和旅客。铁路运输合同的形式一般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旅客的车票;行李运输合同是行李票;包裹运输合同是包裹票;货物运输合同是货物运单。通常情况下,这四种票证分别代表铁路运输的四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大宗货物、旅游团体也可以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上述四种票证就不完全是合同,而是与其它运输票证一起构成铁路运输合同整体,此时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就成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比如,大宗货物运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长期运输计划作为铁路运输合同,在运输每一批货物时,托运人都要填写运单。这时货物运单就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公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是以公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人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公路运输承运人是经过批准取得公路运输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公路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一般是公路承运人提供的货物运单、货票、客票。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的书面合同也可以作为公路运输合同形式。公路运输与铁路运输相比,市场化程度高,当事人协商的余地也大得多。公路运输具有快捷、方便、门对门运输的特点,因此是现代交通的重要方式。(3)水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是指以水路运输经营者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水路运输承运人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人,水路运输是利用水资源进行生产活动,是最古老的交通运输方式,价格便宜。今天,在适合航运的河流地区,水路运输依然是人们经常使用的方式。水路运输合同的形式也是以船票、货物运单、托运单等单据体现的。当事人也可以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作为水路运输合同。(4)海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是指以海上运输经营者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海运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海上运输主要是涉外运输,各国对海上运输十分重视,世界经济贸易组织通过协调,签订了不少公约来调整海上运输及贸易关系。这些公约都是从事海上运输应当遵守的基本依据。海上运输合同形式一般都是要式合同,提单是船东签发的具有很强法律3约束力的提货凭证。当事人必须按照提单的有关规则,履行各自的义务。(5)航空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是指以航空运输经营者作为承运人的合同。航空运输承运方只能是经过国家批准的航空运输企业才能从事运输活动。航空运输合同形式是要式合同,客运方面以航空客票作为合同的基本凭证,但不是唯一凭证;货运方面以航空货物运单作为合同的初步证据,与运输的其它单据一起构成合同的全部内容。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也可以约定。2、按运输的对象分类按运输的对象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3、货运合同的分类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托双方签定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货物有效位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伙同文件。(1)货运合同按合同期限划分,可分为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长期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短期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合同,如年度、季度、月度合同。(2)按货物数量划分,可分为批量合同和运次合同。批量合同,一般是一次托运货物数量较多的大宗货物运输合同;运次合同,一般是托运货物较少,一个运次就可以完成的运输合同。所谓运次是指完成一个包括一个准备、装载、运输、卸载四个主要工作环节在内的依次运输过程。(3)按合用形式划分,可分为书面合同和契约合同。书面合同是指签定正式书面协议书形式的合同;契约合同是指托运人按规定填写货物运输托运单或货单。这些单证具有契约性质,承运人要按托运单或货单要求承担义务,旅行责任。(二)运输合同的特征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合同普遍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特征:1、货运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定立的协议,签定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必须是法人。2、签定货运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货运的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3、货运合同的内容限于运输经济行为,主要是以运输经济业务活动为内容。44、货运合同是实践合同,承托双方除了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协议外,还要求托运人必须将托运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合同才能成立。5、货运合同的当事人往往涉及第三者,即除了托运人和承运人之外,一般还有收货人(也可能收货人就是托运人)。6、货运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主要内容和条款由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第二节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运输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运输合同就成立。一、订立运输合同的基本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运输合同法》规定:订立运输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只有依法订立的合同才具法律约束力,才能实现当事人的运输目的。否则,即使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也会因其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无效,不仅不受法律的保护,还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2.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运输合同法》规定:订立运输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原则具体表现是:第一,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在运输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无高低之分,不允许以大欺小,以上压下。第二,运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在各自充分表达了意见,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不允许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而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二、订立运输合同的程序订立运输合同的程序,是当事人依法就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在实际运输往来中,一般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主要步骤:1.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运输合同的提议,也可称为订约提议,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要约发向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①要约应明确表示以要约内容订立运输合同的意思或愿望;②要约的内容应具体、肯定,是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③要约应送达受要约人;④要约应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效力是指要约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分为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两个方面。要约生效后,对受要约人来说,只是取得承诺的资格,并没有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不为承诺,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此外不负任何责任。而对要约人来说,要5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并负有与对方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若以特定物为合同标的时,不得以该特定物为标的同时向第三人发出相同的要约,或与第三人订立运输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的这一效力,即是要约的拘束力。(3)要约的不生效的效力终止。要约发出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不发生效力或终止其效力,①要约被撤回。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以比要约更快捷的方式通知受要约人,使得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即不发生效力。这就是要约被撤回;②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一旦作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被拒绝,这时要约的效力终止;③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约规定有效期限的,受要约人未承诺,要约即失去效力。要约未规定期限的,受要约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要约失效。所谓合理期限,包括函、电往返和受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所需的时间;④其它情况。如要约人是公民时,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如要约人是法人时,要约人被撤销等,要约也会失去效力。2.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也可称为接受提议。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1)承诺应具备的条件①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完全一致;③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④承诺送达要约人。(2)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是指承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在于合同成立,订立合同的阶段结束。如果国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必须经过鉴证、公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则履行有关手续后,合同方为成立。(3)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承诺①承诺被撤回。承诺在生效前,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②承诺迟到。承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时,称为承诺迟到,不发生效力。3、运输合同的内容(1)、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2)、货物起运相到达地点、远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3)、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4)、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5)、货物的交接手续;(6)、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7)、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8)、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9)、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10)、违约责任;6(11)、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长大、笨重货物、危险品和国家限运以及需要办理检疫、商检、海关、公安、监理手续的货物,交运前,托运方面应提供有关机关的准运证明。货物交运时,托运方应接合同规定向承运方支付运杂费。运杂费的支付办法,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接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节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运输合同的变更运输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并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运输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前,须报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因自然灾害造成运输线路断阻或执行政府命令等原因影响按时履行运输合同时,承运方应及时通知托运方提出处理意见。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公函、电报、变更计划表,提出或答复。二、运输和同的双方的责任托运方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时间准备好货物,在货物起运期内及时发货、收货,所装货物符合合同签订内容,装卸地点、货场具备承运方正常通车条件;2、负责装卸时,应准备相应的劳力和装卸机具,按约定时间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