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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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注: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义黑龙江省民政干校王建平《劳动合同法》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从2005年12月24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审议、在网上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以来,经历了(一年半)四读后,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并作为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出台的社会背景目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存在四大问题:问题一:劳动合同签约率特别低(如建筑业20%左右),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签约率特别低,是社会埋下的一个不和谐因素。问题二:低端劳动者的权利受侵犯问题非常多,劳动维权成本高,而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问题三:劳动者流动性大,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劳动关系不稳定。问题四:现在工会在维权上遇到挑战。同时,这部法律有两方面的压力:一部分意见认为,不可以对劳动者的保护太强化,以免加大企业成本,削弱国家的竞争力;另一部分意见认为,现在我们的劳工权利保护太弱,问题太多。《劳动合同法》要在解决上述存在问题上有所作为,要在二部分意见方面进行平衡取舍,以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它是二种力量以及其他社会政治力量搏弈的结果。•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双保护还是单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这鲜明地提出了其立法宗旨是:规范劳动合同的各种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部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地位▪《劳动法》是《劳动合同法》的上位法,它是根本大法《宪法》下平行于《民法》的基本大法之一。注:《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在适用范围及合同必备条款有所扩大及增删。▪《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下位地方法规,凡条款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均要以《劳动合同法》条文为准。▪《集体合同规定》是下位部颁规章,凡条款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均要以《劳动合同法》条文为准。•这部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衡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规定:▪计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起仍存续的,再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之前存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段的补偿年限和补偿标准,按《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执行,后段补偿年限重新起算,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执行。《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内容概要:(一)适用范围(二)规章制度(三)劳动合同订立(四)无效劳动合同(五)工资支付(六)劳动合同变更(七)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八)经济补偿金标准(九)法律责任(十)劳务派遣一、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有所扩大1、《劳动法》第二条:(1)适用本法(形成劳动关系):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2)依照本法执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劳动合同法》第二条:(1)适用本法(建立劳动关系):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2)依照本法执行(建立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工会(第五十六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第九十三条)、承包经营个人(第九十四条)。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中没有依据《劳动法》相关的字眼,只提“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原因是它适用范围扩大。二、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在实体和程序二方面要求:1、《劳动法》实体要求(第四条、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合同法》新增程序要求(第四条):▪制订、修改或者决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职工有权提出意见修改不适当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要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三、劳动合同订立(一)劳动合同类别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十六条)。.1、集体劳动合同(简称“集体合同”)(第五十一~五十六条)▪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书面)订立集体合同(第七条)。.(1)综合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2)专项集体合同(安全卫生、女职工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某项).2、个人劳动合同(简称“劳动合同”)(第七条起,第六十八~七十二条).(1)全日制工劳动合同(书面订立).(2)非全日制工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定义:非全日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七条),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二)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法》第三、七~十、十六、八十一、八十二条项目《劳动法》等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时间建立劳动关系30天内建立劳动关系30天内签订形式书面书面生效条件签字或盖章生效签字或盖章生效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合同未签订责任未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千~2万元罚款。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按月支付2倍工资;满一年以上视为订立无期限合同并按月支付2倍工资;文本未交劳动者,责令改正,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七条);(2)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义务;单位有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的权利,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第八条)。(3)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第九条)。扣押居民身份等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依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四条)。担保或收取财物的,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处以每人500~2000元的罚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序号《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1合同期限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负责)人2工作内容姓名、住址、居民(其它有效)身份证号码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合同期限4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地点5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合同终止条件劳动报酬7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事项另外双方约定双方约定责任(无专门规定)责令改正;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四)劳动合同的约定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九十条▪劳动合同可约定的范围收窄1、约定试用期:同一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2、约定劳动报酬(包括劳动条件等标准):(1)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约定不明确有争议时,双方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无集体合同或无集体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再没有适用国家规定。3、约定培训协议:(1)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违约金额相当于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2)劳动者违约的,单位有权按其尚未履行服务期所应摊分部分费用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单位损失责任。4、约定保密协议:(1)就保守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约定保密协议。(2)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三类人员,可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3)竞业限制期内,单位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约的,应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单位损失责任。(4)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5、约定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6、不得约定违约金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约定培训协议)和第二十三条(约定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情形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第二十五条)。(五)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八十三条•约定仅有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或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除劳动者有本法三十九条和四十条(一)项情形,不得解除合同;解除时,单位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责任:侵权事实前责令改正;侵权事实中超过试用期部分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加付50~100%赔偿金。现行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试用期合同期试用期≤6个月≤15日≺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6个月≺1年≤30日≥3个月≤1年≤1个月≥1年≺2年≤60日≻1年≺3年≤2个月≥2年以上≤6个月≥3年≤6个月无固定期限(无规定)无固定期限≤6个月完成任务期限(无规定)完成任务期限不得约定试用期(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八十二条▪新规定向长期化倾斜(有利于建立稳定劳动关系)1、《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签订条件: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提出、单位同意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劳动合同法》新增签订条件为: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应签订:(1)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2)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订合同时,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没有本法三十九条和四十条(一)、(二)项情形的。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无期限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未签订的法律责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按月支付2倍工资。四、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二十八、八十八条▪新规定更详尽完善序号《劳动法》认定无效条件《劳动合同法》认定无效条件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欺诈、威胁手段或乘人之危及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订立或变更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或部份无效劳动合同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部份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部份效力;▪单位对无效合同应参照同单位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工资额支付报酬;▪造成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五、工资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十一、八十五条▪工资支付要求:1、按劳动合同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2、严格执行定额标准(8小时内70%以上职工能完成),不得强迫或变相加班;3、安排加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4、侵害工资权益的行为包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工资法律责任如下表:处理方式现行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责令支付克扣拖欠部分工资克扣拖欠及差额部分工资责令加付总额50~100%赔偿金总额50~100%赔偿金责令执行方式劳动行政部门直接执行,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行政部门直接执行,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支付原无申请工资支付令直接向法院申请工资支付令六、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三十五条▪劳动合同变更第一次以法形式加以完善1、劳动合同变更条件:(1)处在劳动合同期内;(2)仅个别或少数事项和内容需要变更;(3)就变更事项和内容双方协商达成一致。2、劳动合同变更形式:(1)书面形式;(2)变更协议双方各执一份。3、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无需变更)的情况:(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用工单位继续履行);(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继承单位继续履行)。七、劳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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