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存款保险制度解读媒体报道称,酝酿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于2014年11月30日下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分担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机制。是指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被强制或自愿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存款保险机构承诺在其遇到财务危机或面临破产时,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为清偿的特殊保险制度。2.国外的发展雏形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初,中国的票号钱庄已有同业间互助性的安全基金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向商业银行提供存款保险。1934年成立联邦储蓄与贷款协会保险公司(FSLIC),负责为储蓄与贷款协会办理保险。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的统计,截止2006年10月,全球已经有95个经济体明确规定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中,采取存款保险基金的形式运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为大多数。案例:以希腊为例,该国爆发欧债危机后,并没有动用过存款保险基金。2008年金融危机以前,希腊老百姓对存款保险制度没什么意识,金融危机之后,才体会到银行即将要倒闭的恐慌。据了解,2010年以后,希腊的存款保险制度最高赔偿额度从2万欧元提高至10万欧元。经济危机爆发后,希腊的普通居民几乎没有在同一家银行同一个名下的存款超过10万欧元。阿尔法银行经济研究部总经理迈克尔介绍,就目前而言,世界上几乎没有发生过动用保险制度的情况,“唯一的例外是2013年塞浦路斯银行破产”。在塞浦路斯银行的资本重组中,最终确认10万欧元以上存款被置换成银行股权的比例为47.5%。金融危机使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存款保险机构突破了传统保障或支付职能,扩展到金融救助、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等。2008年9月,雷曼申请破产保护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时向雷曼控股的银行实施“停止与禁止令”,规定未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同意,银行不得向雷曼提供有担保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授信,不得进行分红或减少其资金头寸。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另一个创新是对银行债务和银行间信用活动进行担保,并成为美国政府为市场提供应急流动性的重要平台。2008年10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出台临时性担保计划,对2009年6月30日以前银行发行的高级无担保优先债务提供为期3年的担保。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担保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存款人领域,有利于银行间市场恢复流动性。2008年11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与财政部、美联储共同制定了花旗银行救助计划,其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为花旗银行3060亿元不良资产池提供最高达100亿美元的担保,对不良资产提供担保也是对传统意义上存款保险功能的突破,维护了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3.我国的现状我国目前采取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为金融机构存款做担保。政府承担了本应由投资人、债权人、经营者甚至存款人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在出现银行危机时,公众对于这一隐性担保往往缺乏信心,除了引发挤兑现象外,对于社会稳定还构成威胁。案例:1998年6月,海南发展银行破产关闭,中央银行先后投入100亿元。2001年9月,浙江省台州市迅达城市信用社遭到挤兑,政府注入4500万元后放弃,挤兑一周后迅达关门歇业。2005年6月,青海省格尔木市八家农村信用社被集体撤销,国家提供兑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的资金超过5000万元。1998年以来,我国有近300家金融机构破产或关闭,国家为此支付了1700多亿元自然人债务。4.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进程1993年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存款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2004年4月,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2004年8月,存款保险条例的起草提上日程。2007年初,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推行存款保险制度;但因遇世界金融危机的意外干扰推迟。2010年初,国务院决意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央行牵头制定详细方案。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5.存款保险的承保范围我国应采取“属地主义”为基本原则来确定存款保险的承包范围。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应主要为我国的居民存款和企业存款提供保险保障。为吸引外资,外币存款也应给予保险。根据国际惯例,对财政性存款、银行同业存款、共同基金存款、金融机构董事、管理人员与股东在本机构的存款和与洗钱等犯罪有关的存款应予以排除。6.存款保险费率及保险限额保险费率目前世界上有24个国家实行差别费率,有43个国家仍实行单一费率。以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管科学化水平,采取单一费率制度更为合适。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制。保险限额对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有全额保险和部分保险。我国未来的存款保险基金实行限额赔付制。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出50万元的部分依法从该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在保险金额的确定上,在存款保险法中确立最高限额与比例赔偿相结合的原则。从存款保险限额与人均GDP、人均存款的比例来看,我国2012年人均GDP约为3.84万,如果以10倍计算,则对应保险限额为38万左右;人均存款约为6.78万,根据8倍计算,则对应保险限额约为54万左右。7.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的冲击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限额以上的储蓄存款可能受到温和的冲击,从长远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存款人对于安全性的考虑将会放到首位,对于企业存款和限额以上储蓄账户将倾向于安全稳健的大中型银行。根据测算,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后,保费缴纳影响上市银行净利润。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为利率市场化保驾护航,充作银行危机的缓冲器。未来银行破产将会出现,希望区域和规模较快扩张的中型银行将因此受益。8.存款保险制度对P2P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让民众打破了“政府隐性担保,存款无风险”的固有意识,促进观念转变,P2P投资或将更易被接受。P2P投资高收益、稳回报,多重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等风控措施使P2P在争夺因存款保险制度而导致银行资金流大量外流时处于有利地位。大额存款安全没保障,将促进投资多样化。加剧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同时也促进二者的合作。有了银行的信用背书,互联网金融在未来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对处于“刚性兑付”困局的P2P行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9.行业发展展望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将政府信用和银行信用切割的重要设计。存款保险是利率市场化的必然,顺应了金融市场更自由的期望,有利于资金的充分流动。尽管无法与银行一同享受制度红利,这个思维值得我们借鉴。要确立本行业投资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专业保险机构合作和行业协会有机会完成这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