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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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操作指南一、集体协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6、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7、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8、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9、杭州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二、操作程序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遵循“三个合法原则”:第一双方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第二签约程序要合法;第三合同内容要合法。(一)准备阶段1、宣传发动。主动向企业行政领导和职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2、依法产生协商代表。3、协商提出及要约。双方都可提出协商意向书,要约要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意向书要写明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另一2方接到意向书后,应当在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4、确定协商议题。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大多数职工的意愿,确定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和议题,对个别职工提出的一时难以满足的要求,做好说服解释工作。5、起草合同文本。根据协商议题,收集集体协商的有关情况资料,起草工资协议草案。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二)协商阶段1、平等协商。工资集体协商采取召开协商会议的形式,由双方人数对等的正式代表参加,其基本议程如下:确定协商会议主持人——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宣布协商会议议程、协商规则和纪律——协商发起方首席代表介绍工资集体协商的准备过程、协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提出议案的理由和依据——协商受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提出的要求作出回应——全体代表讨论,就协商一致的意见提出共同确认的表述方法——工资集体协商视协商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代表在协商记录中签字。2、职代会审议通过。工资协议草案形成后,要经过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并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确定。3、双方代表签字。用人单位和职工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的工资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三)送审阶段31、报送审核。工资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自7日内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工资协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在15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的资格、协议的条款内容、协商的程序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协议双方发出《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2、公布。用人单位应当自《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三、基本知识1、集体协商集体协商又称平等协商,是指工会作为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就涉及职工权利的事项,为达到一致意见而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2、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中的专项集体协议。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通行作法。3、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要约行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指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4的、工资协议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集体协商主体的任何一方依法就签订工资协议,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行为。4、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九个方面: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5、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规模较小、行业相同或者相近、生产经营特点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职工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民主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6、依法产生协商代表(详见杭州市政府令第223号第二章)7、协商代表的保护措施(详见杭州市政府令第223号第16条)8、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需要的材料⑴《工资协议》文本;⑵企业工资协议申报表;⑶《工资协议》说明;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⑸协商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⑹双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复印件(无劳动合同的附工作证复印件;企5业法人委托其他人担任协商首席代表的,需提供法人书面委托书)。续签《工资协议》的,应加报一份对上一期《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的说明。上述第4、6项材料无变化的可免报送。上述材料需一式三份并整理装订成册。9、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1)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在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范围内商定;(3)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4)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5)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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