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第3期第116页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适用问题研究冯卫红摘要: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管理,依照事业单位人员在事业单位中所具有的不同身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问题可分为3种情形:适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灵活适用劳动合同法;其他人员——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关键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F4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346(2008)03-0116-02————————————收稿日期:2008-06-21作者简介:冯卫红,女,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宁波315211)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现有的事业单位人员按照职责可分为3类:一是直接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为政府服务,主要从事监管、资质认证等活动;二是承担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科教文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三是承担中介沟通职能、为市场和企业服务,主要从事咨询、协调等活动。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管理,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对这一问题是有较大的争议的。反对者认为,聘用制合同与劳动合同性质不一样,调整的手段也不一样,与企业相比,它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如果将事业单位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可能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会引起事业单位管理混乱,出现不安定因素。赞成者认为,事业单位职工原先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进行管理的,但公务员法出台后,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如果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权利保护就将缺乏法律依据。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虽有不同的地方,但本质上并无区别,不应存在2种合同制度。将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实体权利保护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解读《劳动合同法》,笔者以为依照事业单位人员在事业单位中所具有的不同身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问题可分为以下3种情形来看待。一、适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中适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主要包括2种情况:一是本身具有公务员身份,经国家机关委任到事业单位的人员。这部分人虽然在事业单位工作,但其行政编制、工资、福利仍然没有变,根据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仍属公务员。二是比照公务员制度来管理的人员,主要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报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页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是一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这部分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二、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灵活适用劳动合同法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上有所扩大,它把事业单位的大部分人纳入到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96条也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按此规定事业单位中通过聘用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事业单位中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外,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全国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达到65万个,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达到了1700万人,这部分人员曾经一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保护,他们处在法律保护的一种空白状态。这次《劳动合同法》专门针对这个问题,把这部分群体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使他们的权益能够在法律上得到一种有效的保护。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还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劳动合同法》不仅将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人员纳入规范之列,而且允许其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因为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正处于改革之中,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编制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各方面体制并未理顺。考虑到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也考虑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需要有实体法维护他们的权益,因此对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做出了这一特殊规定。这一特殊规定,切合事业单位的改革,它既解决了《劳动合同法》与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问题,又解决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无法可依的问题,为事业单位的认识制度改革留下了空间。三、其他人员——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在事业单位中除适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在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均适用劳动合同法。这“其他人员”主要指一下3类人员:一是适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二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三是事业单位向社会招聘的无编制(编外)人员。参考文献[1]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EB/OL].[2008-06-10].[2]全国人大:公务员法[EB/OL].[2008-06-10].[3]罗澍.以劳动合同制度促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4]方配礼.论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主体地位[J].法制与社会,2008(5).OnEmploymentContractsinInstitutionsandtheApplicabilityofLaborContractLawFENGWei-hongTheLaborContractLawcarriedoutonJan.1,2008bringsemployeesininstitutionsintoitsman-agement.Inaccordancewithdifferentidentificationsofemployeesininstitutions,theapplicabilityofLaborContractLawtoemploymentcontractininstitutionscanbeachievedinthefollowingthreesituations.Em-ployeeswhoareapplicableorrefertothemanagementofcivilservantsarenotapplicabletoLaborContractLaw.WorkingstaffwhoareinthemanagementofemploymentsystemareflexiblyapplicabletoLaborCon-tractLaw.OtherpersonnelarecompletelyapplicabletoLaborContractLaw.institution;employmentcontract:LaborContractLaw;applicability(责任编辑竺小恩)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