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方:北京康馨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地址:北京东城区东方银座A座11F邮编:100027电话:010-84476428传真:01084476418EMAIL:hhf1999@sohu.com生产方:梅州无限春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龙上(绿丹兰工业园区)电话:0753-23271182326777传真:FAX,0753-2315638网站:@yahoo.com.cn商标提供方:北京康馨儿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东城区东方银座A座11F邮编:100027电话:010-84476428传真:01084476418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名称、品种、规格、颜色、运输包装方式(如SKD,CBU,CKD等):北京康馨儿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康馨儿商标的所有者,委托乙方生产.规定数量的驱蚊贴产品2.质量,按下列第(2)项执行:(1)按照_驱蚊贴单片72小时有效成分_标准执行。(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规格/数量:每两片独立包装,共计20万片/10万包2.计量单位和方法:2片/包第三条交货方式:1.交货时间:2007年5月19号前由梅州无限春公司仓库发货。2.到货地点:北京3、运费及运输方式:由委托方自定,运费由委托方负责。第四条验收:1.验收时间:2007年5月18号2.验收方式:符合样品标准。第五条价格与货款支付:1.单价:0.23元/包总价:贰万叁仟元整。2.货款支付:货款的支付时间:生产方收到30%定金后,10天内完成10万包生产任务,余款付清后发货。货款的支付方式:银行汇款第六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100%的违约金。2.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百分之三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7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4.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第八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方法院解决。第十条附加条款:1.甲乙双方以传真形式盖章签订本合同具备效力,。2.乙方生产的驱蚊贴应符合有关国家质量标准并具备相应的生产批文及商业条码和检测报告以供甲方使用。第十一条其它事项: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7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3.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争议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4.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以__传真_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__7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6.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甲方:北京康馨儿科技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