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已发规程目录第一期:《成果框架体系及成果表达》第二期:《控规实施评估报告编制导则》第三期:《单元控制范围划定标准》第四期:《规划参考分层控制要求》第五期:《公众参与框架体系》第六期:《编制基础资料目录》第七期:《现状调查分析和评价框架体系》第八期:《街区划分原则》第九期:《各处室审查要点》第十期:《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第十一期:《现状图电子成果入库标准》第十二期:《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调查内容》第十三期:《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工作补充意见》第十四期:《人口调查及数据分析要求》第十五期:《现状地形用地审批信息相关问题判断及处理》第十六期:《地籍资料查询与校核》第十七期:《保障性设施在控规中的表达和落实》第十八期:《控规实施评估报告大纲(升级完善版)》第十九期:《现有控规用地实施动态表达》第二十期:《地下空间规划控制要求及表达》第二十一期:《“一图一率”相关要求及成果表达》第二十二期:《街区用地主导功能确定原则》第二十三期:《单元人口统计计算原则》第一期成果框架体系及成果表达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法定文件、管理文件和附件。法定文件由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组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分割;管理文件由执行细则和执行图则组成,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依据;附件包括上版控规实施评估专篇、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和附件图集等内容,是对文本、图则的阐释。各部分内容框架如下:1、法定文件——法定文本1)总则2)目标、性质、规模、空间结构3)土地利用规划控制4)道路交通规划5)市政基础设施规划6)土地开发强度控制7)六线规划控制要求8)特别意图区控制9)街区控制10)地下空间利用规划11)建筑色彩规划——法定图则1)规划单元位置图2)土地利用现状图3)用地规划图4)六线规划控制图5)建筑限高图6)特别意图区控制图7)街区强制性指标图2、管理文件——执行细则1)总体概述2)执行规定3)街区控制说明——执行图则1)开发动态图2)交通专项规划图3)市政专项规划图4)街区规划导控图5)用地规划引导图6)街区执行图则3、附件1)上版控规实施评估专篇2)规划说明3)附件图集4)交通容量模型专篇5)市政支撑体系专篇6)环境影响评估专篇7)公众参与专篇8)基础资料汇编第二期控规实施评估报告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编制,提高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根据《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及《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结合相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第二条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单位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组织修编或重大调整前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由杭州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杭州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编制要求第四条(资质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编制单位须具备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第五条(总体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可单独编制,也可以专题报告形式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成果的附件。第六条(编制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应坚持全面调查、客观分析、科学评估、严格程序的原则,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提供客观有效的依据。第七条针对旧城区、新区、工业区、风景旅游区、生态保护区等不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各有侧重。第三章编制内容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概述、分析评价、结论及建议三部分。(详见附件:《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大纲》)第九条概述是对上一轮控制性详细规划、评价背景、对象、范围、评价工作要求及技术框架等内容的系统阐述。第十条分析评价部分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核心内容。其主要任务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的内容包括环境适应性评价、目标一致性评价、程序有效性评价三部分。第十一条环境适应性评价是对影响规划实施的主要因素进行评价,主要从政策环境影响、基础设施环境影响、重大项目影响及其他重大外部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价。第十二条目标一致性评价是对规划实施一致性效果及规划实施有效性效果进行评价,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两部分。总体评价主要从落实上位规划情况、规划人口及用地规模实施、规划结构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开发总量与开发强度实施以及规划条件实施等方面进行评价。分项评价主要从居住用地规划实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实施、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实施、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实施、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实施、道路交通规划实施等方面进行评价。第十三条程序有效性评价是评价规划编制、审批、监督程序是否到位。主要从规划编制及审批程序、规划变更程序和规划公示程序等方面进行评价。第十四条(成果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成果由说明和图集两部分组成。第四章其他第十五条(执行日期)本导则自2011年3月1日起试行。第十六条(解释权)本导则最终解释权归杭州市规划局。第三期单元控制范围划定标准本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单元范围采取“规划管理单元界限”和“规划控制范围线”两级控制。为满足规划“一张图”管理和无缝衔接的要求,保持规划管理单元界限的稳定性,各规划管理单元界限仍按照原规划管理单元划分方案确定的单元四至界限划定(从总体层面经评估后重新划分调整的管理单元除外);但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市政、交通设施、生态禁建用地及各类已批专项规划明确的市级保障设施用地等高于控规层次控制要求的用地作为强制性区域及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仅作为执行落实,无权修改,若修改须经市政府同意。在进行规划控制范围划定时,应充分解读上位规划的内容,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及各类已批市级以上专项规划的要求,划定规划管理单元的强制性区域及内容。强制性区域及内容主要包括:1、线状用地——铁路及其防护隔离用地——高速公路、快速路、框架性主干道及其沿线防护绿化用地——具备通航泄洪功能的市级城市河道及其沿线防护绿化用地2、块状用地——各条生态带规划明确的禁建用地——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环卫、消防、应急避难设施等市政类专项规划明确的市级以上市政用地(如城市水厂、取水口及其防护用地;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电厂、220KV级以上输变电站及其防护用地;气源站;垃圾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明确的市级城市公园及生产绿地第四期规划参考分层控制要求总则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分层规划控制。将地域划分为单元——街区——地块三个层次。单元层次重点控制六线(即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街区划分及主导属性确定,以及单元建筑限高控制、特别意图区控制、道路交通规划、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街区层次重点控制建筑开发总量、居住人口总量、街区绿地与开敞空间;地块层次规定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交通出入口方位等内容。第一章单元层面控制要求第一条(总体要求)单元层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与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对本单元的控制内容。在对单元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配置、“六线”规划、生态环境与城市景观控制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单元发展规模、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景观环境和城市设施,保障城市健康发展,指导街区和地块规划。第二条(划分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内城市(镇)建设用地与非城市(镇)建设用地。其中,对于水域、耕地、郊野公园、村镇建设用地等非城市(镇)建设用地地区,划定适宜建设、限制建设、禁止建设等规划控制区,提出相应空间管制措施和要求;对城市(镇)建设用地,进行街区划分,并确定街区主导功能。第三条(单元界限调整)本次控规修编规划管理单元的四至界限仍按照原规划管理单元划分方案确定的各单元界限划定。总体规划明确的市政、交通及各类已批专项规划明确的保障设施用地,不再纳入规划管理单元范围。第四条(“六线”控制)“六线”是指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其控制内容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确定线位、规模及所附属的控制要求。第五条(公共设施规划)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按照市级、地区级、居住区级三个级别,确定各类公共设施的规划原则、分布位置、用地界线、使用性质、设施规模、服务范围及其它规划控制要求。各类公共设施设置要求应参照《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执行,应包含以下设施规划内容。(1)教育设施规划(2)医疗设施规划(3)体育设施规划(4)文化设施规划(5)福利设施规划(6)商业设施规划(7)行政办公设施用地第六条(道路交通规划)建立与城市综合交通模型相互衔接的单元交通模型,开展管理单元交通定量分析工作,进行土地开发强度与交通系统承载力的匹配分析,为确定单元和各街区合理的开发容量提供依据。提出单元交通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相应的交通发展策略以及道路交通设施布局方案。第七条(市政工程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的指导下,通过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整合单元区域内已有的规划成果,在调查及分析现状市政设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等各类市政设施的规划原则、服务范围、规模和用地边界,确定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管径、走向、布设方式及道路下各类管线的管位,并提出各类市政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开展管理单元市政设施容量的定量分析工作,进行土地开发强度与市政工程系统承载力的匹配分析,从而为合理确定单元及各街区的开发容量提供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市政工程规划内容。(1)供水工程规划(2)排水工程规划(3)防洪排涝及河道工程规划(4)电力工程规划(5)通信工程规划(6)燃气工程规划(7)供热工程规划(8)管位规划第八条(建筑限高控制)根据城市航空净空限高、微波通道、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和西溪湿地保护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确定单元的建筑限高控制,城市特色展示区、景观敏感区或其它重要地区,根据城市设计后确定的景观视廊控制、传统城市街道对景建筑控制等要求,确定单元建筑限高。第九条(特别意图区规划控制)在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性、延续性和协调性的前提下,确定特别意图区内的特征要素,如建构筑物的高度、风貌、色彩、体量、街巷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化要素、自然风景要素、视线通廊等,提出特色保护和塑造的原则和要求。第十条(生态与绿地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对规划区的生态环境控制与保护要求。提出单元特有的自然资源、景观资源及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和建设的控制措施;应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公园、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布局、用地规模与范围;视工业用地比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篇章。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在单元层面划定地下空间重点区域,并在街区层面予以细化落实。第十二条(色彩规划)应根据地块属性特点,结合城市色彩规划等上位规划,编制色彩规划,并对色彩控制重点地区进行明确。第十三条(其他规划)视单元具体情况,编制人防规划、消防规划及对对特殊建设项目(如地下空间、军事设施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第二章街区层面控制要求第一条(总体要求)街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单元规划确定的控制原则和要求,对街区的用地布局、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六线”规划定线等内容进行具体落实,确定街区各项规划内容和总体控制指标,是街区内地块建设与管理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所涉及的规划建设用地均需编制街区层次的规划内容。第二条(街区总量控制)根据单元规划的控制,对街区用地主导功能、居住人口、总建筑面积进行街区总体控制。第三条(保障性设施规划)保障性设施包括居住区以下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城市新建地区按照《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的内容和规模分级落实各类用地。城市已建设地区可参照执行。保障性设施的用地范围应实位、虚位、点位和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