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注意的特殊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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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企业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种类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1、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4、员工退休、退职、死亡的;5、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6、员工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7、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8、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种类企业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处理有特殊情况的人员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相关政策: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上述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2)13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与企业签定了培训、住房及相关服务期协议的人员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相关政策: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上述规定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2)13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与企业签定了保密、知识产权及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与企业签定了保密、知识产权及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做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与企业签定了保密、知识产权及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政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做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到有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任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2)13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及经济补偿的标准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约定以下内容:1、企业可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离开该企业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自己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2、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与上年度该员工的总报酬来确定,一般以该员工离开企业上一个年度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为宜。3、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时间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支付或者在离职时一次性支付。4、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以一到三年为宜,根据企业相关信息的更新速度来确定。5、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应规定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动终止;员工违反竟业限制条款,应承担违约金。主要协议条款德国商法规定被禁止竞业的人在竟业限制的有效期间,每一年度获得的补偿不低于他在雇佣期间最后一年度报酬的二分之一;法国按竟业限制的长短分别确定,2年以下的给付其工资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超过2年给付全额。相关国外企业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在医疗期内人员及在“三期”的女员工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医疗期内人员及在“三期”的女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支付符合条件人员的医疗补助费标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按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的,发给相当于本人3个月的实得工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得工资。根据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4]246号)1994年8月11日医疗补助费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给予。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评残标准为一级至四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评残标准为五级至六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评残标准为七级至十级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职工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级24个月六级14个月二级22个月七级12个月三级20个月八级10个月四级18个月九级8个月五级16个月十级6个月因工负伤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定期伤残补助金:以本人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根据沪劳保发(96)104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因工负伤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与企业了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政府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条件的相关政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出现如下甲乙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之一的,甲乙双方或一方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经甲方决定因部门调整后乙方岗位被撤消,乙方又没有被其他部门聘用,并不愿接受临时待岗或培训的;3.乙方年度绩效考评连续三年不合格的;4.乙方临时待岗,待岗满二年甲方仍无法安排岗位的。当上述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甲乙双方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甲方并根据乙方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人员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人员各类被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应得到的各项补偿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辞职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辞职的。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而被终止劳动合同的。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8种不同的情况目前,在中国的外资企业在裁员时都会按政府的规定给予被裁人员相关的经济补偿,一般来讲就是按公式:“N+1”来计算被裁人员的经济实偿金,N=被裁人员在企业的服务年限,1=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1个月工资。如果被裁员工在该企业服务3年,那么该员工就可以拿到相当于其本人4个月工资的离职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按其本人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假如该员工在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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