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TheprotectiontheoryandpianningofHistoricalandculturalcities2015.03第一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概述第一节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古董与古建筑------截然不同的态度■劫难------四大人为破坏宗教、流失、战争、“建设”■百年来的保护理念与历程1)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在第一次工业革命背景下的产生较早源起欧洲,18世纪中保护与修复,18世纪末法国著名建筑师V.L.杜克在1844年就提出“整体修复”的原则:即在修复前详细调查建筑物每一部分的细节特点,然后进行原风格的修复英国建筑遗产保护巨人约翰•罗斯金在1849年出版的《建筑的七盏明灯》-书中,明确指出“建筑应当成为历史,并且作为历史加以保护”,而“所谓修复其实是最糟糕的毁灭方式”1877年威廉•莫里斯创立了古建筑保护协会这一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任务是探讨保护修复中是否需要保护遗产的“历史印迹”这个文化遗产理念的基本问题。真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修复理念产生于为了应对由于新城建设与旧城改造对地表建筑的影响,尤其是对历史建筑的修复保护活动引发的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百年来的保护理念与历程2)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在第二次工业革命背景下的发展理论化与科学化,19世纪中1904年,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的第六届国际建筑师大会通过了《马德里大会建议》1931年,在雅典通过的《雅典宪章》英国1882年颁布了《古迹保护法》,1900年又颁布了《古迹保护法修正案》法国在《历史性建筑法案》的基础上,1913年又颁布了《历史古迹法》这一时期,主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怎样的途径、以什么样的模式来实现文化遗产的保护目标。三个对当代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来说最为重要的基本理念:其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标是尽最大的努力保留下历史的真实印记;其二:古迹遗址的保护如与城市建设发生矛盾冲突,应该在最大限度保留印记的原则下科学地采用恰当手段处理;其三:轻易以重建的手段试图恢复已经残缺或者消失了的建筑是不合适的,因为那样做会造成历史文化信息的误传,与文化遗产保护之基本精神相悖。■百年来的保护理念与历程3)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在战争背景下的发展195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遗产公约》,又称“海牙公约”。这个公约指出:“各缔约国承允以适当的措施,有利于和平时期做好准备以保障位于其境内的文化遗产免受武装冲突的可预见性的影响”,为了保障这一目标的实施,又进一步指出各缔约国之间“对文化遗产彼此尊重”。■百年来的保护理念与历程4)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在城市化背景下的发展诞生《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6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巴黎通过的《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风貌与特性的建议》,指出了“景观和遗址是许多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大大有助于保障其居民的健康”,保护的措施应为“预防性的”。1964年5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成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中心”在威尼斯召开,会议上通过了《威尼斯宪章》。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一项《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6年,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9次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1982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在佛罗伦萨召开会议,并通过了《佛罗伦萨宪章》。这一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的纲领性文件诞生,树立了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发展的新标识,并引导人们进行文化遗产修复保护实践活动,而且至今依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更多的关注历史街区、历史城镇以及生活环境的变化,并逐步把对这些因素的保护纳入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充分考虑到了如何展开对“活的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百年来的保护理念与历程5)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或称《华盛顿宪章》1994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日本奈良通过的《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1979年在澳大利亚南部城市巴拉通过了《巴拉宪章》1999年国际遗址理事会在墨西哥通过了《国际文化旅游宪章》1999年在北京召开的国际建筑师协会召开的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北京宪章》保护各国遗产保护人类共同遗产保护单体文物保护历史街区历史城市保护遗产本身保护遗产及周边环境单一文化类型多类型、多特点■百年来的保护理念与历程6)启示①他们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起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建立起了一支从民间到政府的专业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尤其是发挥了专家或者专业咨询机构的重要作用,以此来监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工作的不断前进。②非常重视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通过把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不断与实践结合,应用科学规范、全面完备的法律体系有效遏制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发生,并引导保护文化遗产的活动向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③形成了科学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原则,尤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Authenticity)和完整性(Integrity)原则的表述,值得我们学习、体味,它们既是评价遗产价值的重要标准,也是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准则。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各国立法1933年的《雅典宪章》正式提出了以“立法的形式解决历史古迹的保存问题”,并且应该“创立一个定期、持久的维护体系,有计划地保护古建筑,摒弃整体重建”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到历史街区文物古迹的概念保护的宗旨1976年的《内罗毕建议》《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延伸了历史地段保护的内容拓展了保护的内涵历史环境的五个方面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进一步扩大保护的内容■1987年《华盛顿宪章》《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确定保护意义、原则及方法等历史地区保护的五个内容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纳入整体规划中去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当今发展状况■保护对象不断增加■保护内容涵盖更广■保护深度加大(尤其是“软件”)■保护方法更加综合化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截止1997年12月止,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共有552项,其中文化遗产418项,自然遗产114项,文化与自然遗产20处。■定义1)文化遗产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独立或链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人与自然地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带。2)自然遗产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存区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标准1)文化遗产的选定标准2)自然遗产的选定标准■我国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1987年进入缔约国到1997年底为止,我国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共19项,其中文化遗产13项,自然遗产3项,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3项。文化遗产:万里长城、北京故宫、周口店北京人遗址、莫高窟、秦始皇及兵马俑坑、布达拉宫、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曲阜孔庙、孔府孔林、武当山古建筑、苏州古典园林、平遥古城、丽江古城、庐山风景区。自然遗产:武陵源、九寨沟、黄龙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泰山、黄山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建国前1922年考古学研究所、考古学会1926年考古发掘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1930年国民政府的《古物保存法》1932年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条例》■建国后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以各种通知、指示、暂行办法和指定机构为主体的早期管理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61年第一批180处“国宝”1976年《刑法》中的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加强与城市规划的结合国际交流与接轨研究机构、决策机制法规与制度建设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1996年屯溪会议---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1997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始专项资金援助thank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