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单位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下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使用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同意贵行将最终形成的信用报告进行归档、保存和风险分析,并同意贵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报送本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一、审核本单位授信申请的;二、审批本单位授信的;三、审核本单位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授信业务进行贷后管理的;五、涉及本单位关联人的授信、贷后管理或担保业务,需要查询本单位信用状况的;六、处理本单位异议的。若授信业务未获批准,同意贵行保留本单位的查询授权书、信用报告等资料。本授权书自签发之日生效,有效期至本单位及关联人在贵行授信业务结清或担保责任解除之日止。本单位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授权条款,特此授权。授权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签章)授权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