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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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某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口头通知当日收回申诉人的工卡、员工手册,并于7月1日收回工作服,何某已不可能正常回单位上班或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用人单位未再给予何某工作安排,何某有理由认为办理完交结手续后可以不再回单位上班,直至7月17日结算工资后正式离开单位。2、6月28日至7月17日视为安排何某放假,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04年7月17日正式解除,公司应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60元。3、公司以何某不适合企业文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实际提前通知的天数为20天,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支付代通知金差额653元。1张某去一家公司应聘,但是公司要求员工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于是张某伪造了一份假学历,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来由于他人揭发,公司得知张某的学历是虚假的,于是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拒绝支付工资给张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也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1、若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则按照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2、若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32008年8月1日,沈某大学毕业进入某建筑公司工作。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1500元,正式工资2500元。9月1日,沈某发现,约定的试用期工资1500元实际到手只有1200元,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解释,约定工资包括社会保险费在内。11月1日,公司认为沈某的表现不佳,决定将其试用期再延长3个月。2009年2月1日,沈某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因其工作绩效不符合公司要求,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沈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你分析以上案例。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5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则可以鼓励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仍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8新的劳动法有一条,就是如果在2008年1月1号后合同到期,公司要无条件的向劳动者支付N+1个月的工资吗?公司有没有可能找到什么借口拒绝这项法规?因为我的合同2008年1月5号到期,现在领导居然找我谈话,希望今年自动辞职。请分析以上案例。9《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只要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不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0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之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1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者在什么条件下单方辞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12张某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一酒店做厨师,并与该酒店签了5年劳动合同,月工资1500元。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核,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试用期内,张某工作认真,踏实能干,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核不合格,该酒店决定延长试用期半年,并通知张某,延长试用期间工资降为原工资的50%,即750元。张某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找领导评理。经理称,延长试用期间降低工资是本酒店制度。张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案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该酒店和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法律依据是什么?二是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13小王于2006年6月份入职北京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一段时间后,小王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1、小王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2、小王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14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也可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15赵林是深圳某电子公司工程师,2007年6月1日与公司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自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止。问题:2008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与我再续签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就符合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我下次续签合同时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1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次数的计算应当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17李丹于2007年4月1日入职深圳一外贸公司,担任业务员职务,月薪人民币2500元,公司一直未与李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李丹可以在2008年1月1日要求公司从2007年4月开始每月再补一个月工资?18小王于2005年6月15日入职深圳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元。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6月15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15日2008年6月14日。2008年6月14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问题1:2008年6月14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是否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问题2: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19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解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一般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补偿标准的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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