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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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地铁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metroGB50157-2003主编部门: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5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地铁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7-2003,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7、1.08、1.0.13、1.0.16、3.1.3、3.2.1、3.3.1、4.3.4、4.3.7(1)、4.3.10(2)、4.3.11、5.1.2、5.1.4、5.1.6、5.2.1、5.3.9、5.3.10、6.1.1、6.1.3、6.2.3、6.2.10、6.4.1、7.1.1、7.2.3、7.2.6、8.1.2、8.3.1、8.3.7、8.3.9、8.4.2、8.4.4、8.5.1、8.5.4、8.6.3、8.7.2、9.1.4、9.1.5、9.1.9、9.2.5、9.2.19、9.5.6、9.5.10、10.1.3、10.1.7、10.1.8、10.2.4、10.2.5、10.2.6、10.3.2、10.5.1(1)(5)(9)(10)、10.5.5(1)、10.6.1、10.6.3(2)(3)、11.1.3、11.3.2(1)、11.5.9、12.1.1、12.1.3、12.1.4、12.1.5、12.1.7、12.2.8、12.2.9、12.2.11、12.2.14、12.2.15、12.2.24、12.2.27、12.2.29、12.2.42、13.1.2、13.2.4(2)(3)、13.2.5(4)、13.3.4(7)(8)、13.3.8(1)(5)、13.4.8、13.4.9、14.1.11、14.1.14、14.1.15、14.2.6、14.2.12、14.2.21、14.3.8、14.3.12、14.3.21、14.4.1、14.4.6、14.7.8、15.1.4、15.1.6、15.2.8、15.2.9、15.2.10、15.3.3、15.4.7、15.5.1、15.5.5、15.6.3、15.9.1、15.9.2、15.9.3、15.9.7、16.1.1、16.1.2、16.1.3、16.1.4、16.1.5、16.1.7、16.1.8、16.1.10、16.2.7(2.4)、16.2.8、16.2.9(1)(2)、16.3.2(3)(4)(7)(9.3)、16.5.1(1)(2)(3)(4)、16.5.2(2)(3)、16.5.3(1)(2)、16.5.5(1)(2)(7)(11)(12)、16.8.2(1)、17.1.1、17.1.7、17.3.3、17.3.7、18.1.2、18.1.6、18.1.9、18.2.1、19.1.3、19.1.22、19.1.27、19.1.29、19.1.30、19.1.31、19.1.32、19.1.33、19.1.35、19.1.36、19.1.39、19.1.47、19.1.52、19.1.54、19.1.58、19.1.60、19.1.61、19.2.7(4)、19.2.13、19.2.20(2.1)、19.2.21、20.1.1、20.1.2、20.1.4、20.2.1、20.3.1、20.3.3、20.4.3、20.5.1、20.6.1、20.6.4(1)、20.7.1、20.7.2、20.7.3、20.7.4、21.1.1、21.1.5、21.1.7、21.2.3(3)、22.1.3、22.1.7、22.1.8、22.1.9、22.2.8、22.3.6、22.4.13、22.6.1、22.9.1、22.10.2、22.10.5、23.2.1、23.2.6、23.2.7、23.2.10、23.2.13、23.3.1、23.4.1、23.4.6、23.4.7、23.5.1、23.5.4、23.5.8、23.5.9、23.6.2、23.7.1、23.7.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92及原《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92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本规范有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92号文的要求,由主编单位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各参编单位,并在有关高等院校、各城市地铁公司等单位的协助下,对原《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92进行全面修订而成。再修订过程中,广泛调查和分析总结了原规范执行情况,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地铁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引入的诸多新的技术系统和积累的很多新经验,同时,认真分析借鉴了国(境)外当代地铁有关成功经验和先进技术,在此基础上又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方面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订,最后经审查定稿形成本规范。本规范在原规范13章的基础上增订为23章并附加4个附录。新增加的内容由运营组织、A型车辆限界、高架结构、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自动售票系统、环境保护等内容,许多原有章节条文的内容也进行了与时俱进的扩充与深化。同时根据专家建议并取得广泛认同,本规范名称现简化为《地铁设计规范》。本规范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管理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地铁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阜成门北大街5号,邮编:100037,传真:010-68330879)。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参编单位: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铁道第二勘查设计院上海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北京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所也派出人员参加部分修订工作。在规范修订过程中,曾得到上海地铁建设有线公司、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南京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的积极配合与支持。主要起草人:施仲衡周庆瑞郑晓薇(以下按姓氏比划为序)于松伟马丽兰王元湘毛宇丰毛励良申大川叶大德包国兴刘扬刘忠诚乔宗昭李国庆李湘久许斯河沈锡安宋毅吴建忠单兆铁张弥周才宝周新六杨家齐俞加康郝际贤彦启森倪昌翁心存徐明杰韩秋官靳玉广褚敬止1总则1.0.1为使地铁设计做到安全、可靠、适用、经济和技术先进,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采用钢轮钢轨系统的地铁新建工程设计。改建、扩建和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00km/h的地铁工程,以及其他类型的城市轨道交通类似工程的设计,可参照本执行。1.0.3地铁工程设计,必需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网线规划。1.0.4地铁工程在满足本系统的安全、功能、环境需要的前提下,人防要求可由城市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1.0.5地铁工程的设计年限应分初期、近期、远期三期。初期按建成通车第3年要求设计,近期按第10年要求设计,远期按第25年要求设计。1.0.6地铁工程的建设规模、设备容量,以及车辆段和停车场等的用地面积,应按预测的远期客流量和列车通过能力确定。对于可分期建设的工程和配置的设计,应考虑分期扩建和增设。1.0.7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适用年限为100年。1.0.8地铁路线应为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并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1.0.9地铁路线必须为全封闭形式,并宜采用高密度、段编组组织运行。远期设计行车最大通过能力宜采用每小时40对列车,但不应小于30对列车。1.0.10初期、近期和远期列车编组的车辆数,应分别根据预测的初期、近期和远期客流量、车辆定员数和设定的行车密度确定。车辆定员数为车辆座位数和空余面积上站立的乘客数之和。车厢空余面积定员数按每平方米立6名乘客。1.0.11地铁车辆段设计应根据线网规划统一考虑。按具体情况可以一条线路设置一座车辆段或几条线路合建一座车辆段。当一条线路长度超过20km时,可根据营运需要,在适当位置增设停车场。1.0.12地铁各线路之间,以及地铁与其他轨道交通线路交处的换乘,应采用便捷换乘方式。地铁与其他常规地面共公交通的换乘,宜作方便换乘的统一规划。1.0.13设计地铁浅埋、高架级地面线路时,应采取降低噪音、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使之符合国家现行的城市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地铁各系统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物,应达到国家现行的相关排放标准。1.0.14地铁地面与高架机构的形式和体量的确定,应考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和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1.0.15地铁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1.0.16跨河流和临近河流的地铁地面和高架工程,应按1/100的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对下穿河流和湖泊等水域的地铁工程,应在进出水域的两端适当为止设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淹措施。1.0.17地铁设计应逐步实现以行车指挥与列车运行为核心的机电设备综合自动化。1.0.18地铁机电设备级车辆选型,应才用满足功能要求、技术经济合理的成熟产品,并应考虑标准化、系列化和立足于国内生产。1.0.19地铁设计应在不影响安全可靠和不降低适用功能的条件下,采取各种优先措施降低工程造价和建成后的营运成本。1.0.20地铁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地铁meteo或undergroundrailway或subway在城市中修建的快速、大运量用电力牵引的轨道交通。线路通常设在地下隧道内,也有的在城市中心以外地区从地下转到地面或高架桥上。2.0.2城市轨道交通urbanrailtransit或masstransit在不同型式轨道上运行的大、中运量城市共公交通工具,是当代城市中地铁、轻轨、单轨、自动导向、磁浮等轨道交通的总称。2.0.3设计适用年限designedlifetime在一般维护条件下,保证工程正常使用的最低时段。2.0.4运营概念operationconcept地铁系统的运营模式、管理方法、运营规模的综合定义。2.0.5旅行速度operationspeed列车从起点站发车至终点站停车的平均运行速度。2.0.6限界gauge限定车辆运行及轨道周围构筑物超越的轮廓线限界分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三种,是工程建设、管线和设备安装位置等必须遵守的依据。2.0.7正线mainline载客列车运营的贯通线路。2.0.8辅助线assistantline为保证正线运营而设置的不载客列车运行的线路。2.0.9联络线connectingline连接两条独立运行正线之间的线路。2.0.10试车线testingline对车辆进行动态性能试验的线路,其线路标准通常应与正线一致。2.0.11轨道结构trackstructure路基面或结构面以上的线路部分,由钢轨、扣件、轨枕、道床等组成。2.0.12轨距gaugeoftrack轨面以下规定距离处左右两股钢轨头部内侧之间的最短距离。2.0.13无缝线路seamlesstrack钢轨连续焊接或胶结超过两个伸缩区长度的轨道。2.0.14整体道床monolithictrack-bed用混凝土等材料灌筑的道床。2.0.15路基subgrade经开挖和填筑而成的直接支承轨道的基础结构物。2.016站台计算长度computedlengthofplatform最大列车编组长度加列车停站时产生的误差。2.0.17车站公共区publiczoneofstation车站站厅层公共区为供乘客完成售检票到达乘车区及出站的区域;站台层公共区为乘客上、下列车的区域。2.0.18无缝线路纵向水平力longitudinalhorizontalforceofseamlesstrack指伸缩力和挠曲力。伸缩力是指因温度变化桥梁与长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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