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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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浙江杭州中河中路250号改革月报大楼4F邮编:310003总服务热线:0571-87221922浙江省劳动厅浙劳政[1995]103号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5]19号),各地正在抓紧组织实施。现就实施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问题(一)我省境内的企业(含企业所属的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均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四)其他条件具备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可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二、关于现有固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一)单位与固定职工应在既存劳动关系内容的基础上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不应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有争议的,合同期限一般定为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职工(不含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同意:1.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工作满十五年;2.距离退休年龄十年以内(含十年);3.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二)对于现已待岗的人员,要明确待岗期,待岗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待岗期限届满后能上岗的,应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安排上岗的,单位有权辞退。(三)离岗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借用人员、脱产学习人员,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正在假期内的女职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根据上述人员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四)长病假的固定职工,单位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五)对于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已经单位出资培训后服务期限未满五年的职工,应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比例赔偿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问题(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等)应与聘任部门或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由中央或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直接管理的厂长(经理、总经理),与组织部门同意的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副厂长、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董事会成员,根据工资关系,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代表董事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与之签订。国家和省里对此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地址:浙江杭州中河中路250号改革月报大楼4F邮编:310003总服务热线:0571-87221922(三)其余职工,一律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代表本单位与之签订。(四)股份制企业中非本企业职工的股东和监事会人员等,不签订劳动合同。四、关于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的发放问题(一)现有固定职工因本意见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不发生活补助费。(二)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以前,劳动合同制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因到达离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发生活补助费。(三)职工一方提出,经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发经济补偿金。(四)因企业合资、合并、兼并或者分立,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随即与合资、合并、兼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由原单位负责安置并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企业不发经济补偿金。双方另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办。(五)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为基数计发。计发其数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按同期同口径计算),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五、关于本单位工作年限如何确定问题(一)因组织委派的,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首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计发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确定医疗期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因企业合资、合并、兼并或者分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随即与合资、合并、兼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及由原单位负责安置并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定职工是否有权按《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计发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确定医疗期时,职工在原单位的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六、关于招用职工的有关问题(一)单位招用职工,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所或者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发布招聘广告。招聘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发布的招聘广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单位在招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劳动者的报名费、资料费等费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收费应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之内实行。七、关于职工档案和养老金转移问题(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关系解除后,单位应及时将职档案转移至职工所在地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重新录用单位,不得无故拖办。对不按规定转移职工档案的,劳动监察机构有权调档,无理阻挠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的,可依照《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劳动合同制职工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随之转移,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成建制转移的,两金合并前单位缴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同时转移。八、关于职工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职称评定问题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按其现任工作岗位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技术职称评聘。原工人聘任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可参加技术职称评聘:原干部落聘,在生产一线岗位(工公司地址:浙江杭州中河中路250号改革月报大楼4F邮编:310003总服务热线:0571-87221922种)上的,经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可以由单位自主聘任(包括技师或高级技师的聘任)。九、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问题(一)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二)执行上款规定有困难的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以下列标准计发加班加点工资。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2.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加班加点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和物价补贴)为计发口径;对于难以划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的企业,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计发口径。(三)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四)计发加班加点工资时的日工资,按加班加点上月列入计发口径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的为23.5天,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后为21.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八小时计算。(五)单位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支付给职工的正常工资报酬。(举例:某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一天,日工资为十元,加班工资应为不低于10元×300%=30元)。(六)休息日加班应先给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给予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200%的加班工资。(七)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加点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提出具体的加班加点时间和人数,然后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进行。十、关于职工退休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原工人被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五年以上,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退职的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原国家正式干部,在工人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并在工人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根据本人自愿,既可按干部退休、退职,也可按工人退休、退职。按工人退休家居农村的,其农村子女参加招工问题,可比照省政府规定的对家居农村老工人的照顾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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